11·14北海故意傷害拋屍案

廣西北海市中級法院6日一審宣判,歷時兩年多庭審、並引發“律師偽證案”的北海“11·14故意傷害拋屍案”5名被告中,除1人被判無罪外,其餘4名被告犯尋釁滋事罪,被分別判處2至3年有期徒刑,5名被告均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前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11月14日凌晨,裴金德、裴貴、楊柄棋、黃子富、裴日紅5名被告與死者黃煥海發生糾紛後,將其挾持至北海水產碼頭毆打致死,後拋屍入海。
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黃煥海系因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北海市中級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由於該案言詞證據內容前後矛盾或相互之間矛盾眾多,公訴機關據以指控的證據體系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相關客觀證據未能起到確實的證明效力,公訴機關指控5名被告人在北海水產碼頭毆打致死被害人黃煥海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確認
北海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裴貴、楊柄棋、黃子富、裴日紅在公共場所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人裴金德參與或指使他人在交叉路口攔截、毆打被害人。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黃煥海系被5名被告人毆打致死,5名被告人均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無證據證實被告人裴貴、楊柄棋、黃子富、裴日紅的尋釁滋事犯罪行為致使原告人遭受經濟損失。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市漁輪廠附近海域發現一具男性浮屍。警方於同年11月19日將與死者黃煥海發生糾紛的裴金德、裴貴、楊炳棋、黃子富等嫌疑人抓捕歸案。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對上述嫌疑人提起公訴。同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楊柄棋的辯護律師楊在新,因涉嫌教唆、誘導宋某等3名證人作偽證和被告人楊炳棋翻供,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經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律師楊忠漢被取保候審。此事在中國律師界引發強烈震動,國內數十名刑事辯護律師組成“律師團”,赴北海展開法律援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