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湘潭大學情殺案

10·27湘潭大學情殺案

2003年,湖南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研究生周玉衡遇害,時年26歲的曾愛雲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之後,他曾收到過3份湘潭中院下發的死刑判決,一份湖南高院的維持死刑判決,以及最高法院的不予核准死刑裁定。而後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也因此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大學情殺案
  • 傷亡人數:1人
  • 地點:湖南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
  • 時間:2003年10月22日
  • 事件性質:情殺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重審判決,處理結果,反思評論,

事件背景

2003年9月,在工作兩年後,曾愛雲回到母校湘潭大學,攻讀機械工程學院的研究生。一次聚餐,他結識了同學院的女生李霞,兩人互有好感,關係逐漸密切。
曾愛雲是湖南邵東縣人,導師對他的評價是:成績好,外向,能力強,尊敬教師。
在和曾愛雲相識前,李霞與研究生院黨支部書記周玉衡已戀愛四年。曾愛雲出現後,她決定與周分手。
得知事情原委後,周玉衡心生不滿,他後來還從同學口中得知曾愛雲有“作風問題”。10月27日,他將這一傳聞告訴了李霞,還勸她回到自己身邊。
當晚19時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愛雲打電話給周玉衡,為自己辯解,並約他晚8點在圖書館前見面,表示願把李霞送還給他。20時許,周玉衡是在陳華章的攙扶下,如約來到圖書館,與曾愛雲、李霞見面。
陳華章是曾愛雲“有錢一起花”的朋友,也是周玉衡的師兄,時年25歲。
碰頭後,彼此間也沒有過多交談,周玉衡便被陳華章扶回宿舍。
當時,李霞就已注意到,周玉衡看起來頭昏乏力,感覺不放心,準備和陳一起送他回去,但被陳拒絕了。

事件經過

2003年,湖南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研究生周玉衡遇害,時年26歲的曾愛雲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該案初審法院此前認定,被告人曾愛雲因和死者周玉衡喜歡同一個女生李某,對此比較煩惱,並多次向好友陳華章表示想教訓一下周。恰被告人陳華章和周為同門師兄弟,因導師偏愛器重周,陳華章心懷嫉妒,遂謀殺周后嫁禍於曾愛雲。
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陳華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醫院、湘潭大學醫院、湘潭市市立醫院購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陳華章來到與周玉衡共同學習的湘潭大學工科南樓308室,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搗碎並溶解、過濾後投放於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來到308室飲用後出現藥物反應。當晚19時28分許,曾愛雲通過電話約周玉衡在湘潭大學圖書館前見面。
19時50分許,服藥後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與曾愛雲、李某見面,隨後陳華章以周玉衡身體不舒服為由將周玉衡扶回宿舍。21時許,陳華章又以到308室聽歌為由將周玉衡帶到308室。
此後周玉衡在該室遇害。陳華章用一塊綠色抹布簡單清理了現場,並將抹布藏匿在該室南面牆的一壁櫃內,將周玉衡的手機藏到電腦桌抽屜中。23時30分許,陳華章用周玉衡的手機卡分別給曾愛雲、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傳送了手機簡訊,事畢將周玉衡的手機卡連同剩餘安定片丟棄。
周玉衡遇害之後,時年26歲的曾愛雲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之後,他曾收到過3份湘潭中院下發的死刑判決,一份湖南高院的維持死刑判決,以及最高法院的不予核准死刑裁定。而後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重審判決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雲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濟損失178142.8元。
當天的重審,共有當事人家屬以及部分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民眾等50多名旁聽者。
原被告曾愛雲,被從看守所帶到法庭時手腕上已不復見曾經戴著的手銬,只是人顯得萎靡不振。
不到20分鐘的複審,主要內容是法官宣讀判決書。
法官宣判後,原被告人曾愛雲和現被告人陳華章並無太多表示,只有被害人的父親當庭拍案而起,大聲吵嚷,對只判處犯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陳華章無期徒刑表示不滿。

處理結果

2015年7月20日,被久拖11年的湘潭大學“情殺案”終於有了顛覆性的結果,曾被4次判決死刑的被告曾愛雲,在複審中被最終判定無罪,“死裡逃生”。
對於“死裡逃生”的判決,曾愛雲也已表示並不滿意,將繼續抗訴,原因是判決書中“被告人曾愛雲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即對從法理上“疑罪從無”式的判決方式他無法接受。他表示自己屬於無辜受害,應該明確宣布“無罪”,而不僅僅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
曾愛雲的辯護律師鐘致遠自2005年6月28日就接手該案。他表示,自己現在就要開始為曾愛雲準備辯護狀了。再開庭將屬於再審後的二審,將在湖南省高院進行。
宣判後,走出法庭的曾愛雲顯得疲憊寡言,面對等待採訪的眾多媒體記者不願多說就匆匆離去。
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恢復自由身之後,自己肯定第一時間回家鄉看望已經期盼他歸家12年的母親。
對於未來,他還沒有做好打算,因為十多年過去了,社會變化很快,他覺得需要花很長時間學習和適應才能重新趕上時代的步伐。“我還是想回到學校,把學業完成。”
從湖南邵東縣家鄉趕到了湘潭的曾愛雲表哥和舅舅,把曾愛雲接回了家。

反思評論

著名刑辯律師朱明勇則質疑湘潭中院的回覆“避重就輕”,既不通報湘潭檢察院兩次補充偵查的起止時間,也不肯說明補充偵查期滿後法院延期審理該案是否獲得了法定的手續。
“就算中間有兩次補充偵查,該案還是大大超過了審限,法院以為向律師解釋過、獲得律師理解就可以違反審限規定,更是荒唐。超過審限就是違法,按照最高檢原副檢察長趙登舉的說法,超期羈押屬於違法羈押,本質上就是非法拘禁,是一種犯罪行為。”朱明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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