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23時許,深圳公安局民警和治安隊員到東莞長安鎮傳奇夜總會對一宗涉黑案件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時,遭到該夜總會雇用人員持刀追砍並造成深圳市公安局6名治安員受傷。 遇襲後,民警鳴槍示警,該伙人仍繼續追砍,民警開槍自衛,該伙人逃離現場。在此過程中,一名候客計程車司機被誤傷,腹部中槍,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廣東深圳特警誤殺的哥事件
- 時間: 2012年1月9日23時
- 地點:深圳
- 事件:特警誤殺的哥
事件經過,事件原因,調查進展,媒體報導,
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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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23點50分許,一輛大巴警車跑下三四十名身著防彈制服、頭頂鋼盔的警察,徑直衝進傳奇夜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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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三五分鐘的工夫,衝進去的數十名警察從傳奇夜總會內集體撤出,後面有人持刀和棍棒追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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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總會門口一個警察向天空鳴槍示警後,途中向身後連續開了三四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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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司機羅李軍所站的位置剛好處於警察射擊範圍,他跑回自己的計程車時,捂住自己的肚子,隨後倒在計程車的車頭旁,身邊的人才知道其腹部中了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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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顏小波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過了七八分鐘,見救護車遲遲未到,羅李軍又傷到說不了話,顏小波便將羅李軍送至附近的醫院,但搶救無效羅李軍死亡。
事件原因
目前事發原因不明,傳言紛紛。
有自稱夜總會工作人員者聲稱,深圳某公安人員到該夜總會消費,與DJ發生口角後,吃了夜總會“保全”的虧,後來就發生了目擊者看到的一幕。 而據稱知情的深圳網友則表示,深圳方來的大多不是特警,而是普通特保,是契約制的,沒有帶槍,只有兩個正規警察帶了槍,進入夜總會被混混拿刀追砍,拿槍警察不得已開槍警告,混混們無視警告繼續追,警察才再開槍的,因此才傷及看熱鬧的計程車司機。
廣州媒體記者在微博上稱,事後在現場發現了子彈,現場子彈有生產批次和編號。
調查進展
廣東東莞市警方11日通報,11日凌晨,警方在東莞市長安鎮、虎門鎮抓獲莊某山(男,廣東雷州市人)、張某(男,河南鄧州市人)、陳某(廣西靈山縣人)、王某明(男,東莞虎門鎮人)、陳某(男,重慶人)、陽某暉(男,湖南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並繳獲刀具等兇器一批。同時,涉案人員趙某濤(男,河南鄲城縣人)等4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審查。經審訊,莊某山、張某等犯罪嫌疑人已初步交代參與持刀襲警的犯罪事實,警方已依法對莊某山等12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警方再次敦促在逃的襲警犯罪嫌疑人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媒體報導
1月10日,新華網和《南方日報》分別就此事刊發報導。其中《南方日報》的報導《警察東莞夜總會外開槍誤殺計程車司機》通過對目擊者顏小波的採訪,還原了事件發生時的具體情況。該報導先後被轉載143次。
1月12日,《株洲晚報》刊文《丈夫被特警誤傷致死 妻兒一天沒進食》稱,死者羅李軍的弟弟羅華1月11日告訴記者,他們在深圳市寶安區公安分局的安排下,正與深圳警方協商賠償一事。深圳警方答應會給死者家屬一個交代,但羅李軍的女兒和老婆因悲傷過度,已經一天沒有吃飯。該新聞同時報導,此案已經移交廣東省公安廳負責。
1月12日,《新京報》刊文《追砍襲擊警察東莞12人被拘》稱,東莞市警方11日通報,發生在9日晚的深圳警方在東莞執行任務時遇襲案的12名涉案人員,於11日被抓獲或主動投案。該報導還呈現了專業人士對警察開槍是否違規和國家賠償等問題的意見。
社論原文:
要在現場勘查、重建復原的基礎上,查明開槍誤傷的發生情況;即使警察對襲警者開槍合法,但由於未盡注意義務而傷及無辜,就應依法問責和賠償。
據新華社報導,1月9日23時許,深圳警方在東莞市某夜總會抓捕涉黑嫌犯時,遭到夜總會僱傭人員持刀追砍,6名治安員受傷。警方鳴槍示警無效後開槍自衛。期間,一名候客計程車司機被誤傷,腹部中彈,搶救無效死亡。
雖然目前公布的相關情況並不十分清晰,但這起開槍誤傷事件的發生,正值南京等地對持槍劫匪的圍捕緊張進行之際,因而引起廣泛的關注和熱議。臨近年關,如何有效應對接連發生的惡性案件,是警方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
該事件起因於深圳警方赴東莞一夜總會緝捕涉黑嫌犯,屬於跨區抓捕、異地執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三百一十四條,異地抓捕必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以應對突發情況。
但從報導情況看,目前不清楚東莞警方對深圳警方的行動事前是否知情。如果東莞警方不知情,那么這種繞開當地警方的做法,雖然可能會有時間緊迫、怕走漏訊息等諸多原因,卻陡然增加了行動失敗的風險。
從行動結果看,6名警察和30位治安人員衝進夜總會,但不到三五分鐘,就被迫集體撤出,並被夜總會僱傭人員持刀追砍,造成6名治安員受傷。很顯然,深圳警方可能低估了這次行動的難度和風險,在警力準備、行動部署等方面明顯存在不足。
如果行動前能與東莞當地警方充分溝通協作,摸清夜總會情況,進行周密部署,結局很可能會不一樣。
至於警察在鳴槍示警無效後開槍,屬於面臨暴力襲警時使用武器,從合法性來講應該沒有問題。但最終傷及無辜的候客計程車司機,並導致其死亡,確是令人痛心和遺憾的重大失誤。這反映出警察應急能力和射擊技能存在不足。
同時,在誤傷無辜後,警察並未及時履行其救助義務,而是由其他計程車司機撥打120對傷者進行搶救,也反映出深圳警方此次行動在部署和應對上的不足。
下一步,在追究襲警者責任的同時,相關部門應當對開槍誤傷事件進行徹查。一方面,要在現場勘查、重建復原的基礎上,查明開槍誤傷的發生情況;另一方面,對深圳警方此次異地執法、部署是否不當的問題,應啟動專門調查,如果涉及瀆職、失職,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在此基礎上,還要做好對死者家屬的賠償和撫恤工作。根據2010年4月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由“違法歸責”向“結果歸責”轉變,即使警察對襲警者開槍合法,但由於未盡注意義務而傷及無辜,就應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