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憑祥兒童被砍案

1·4憑祥兒童被砍案

2017年1月4日下午15點30分左右,廣西憑祥市一男子翻越圍牆進入當地一家名為小聰仔的幼稚園,持刀先後砍擊覃某霖、覃某芹等十二名幼童,致四人重傷,八人輕傷。在場教師阻攔並呼救,男子翻牆逃走,後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7年8月28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覃鵬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2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1月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廣西憑祥殺害幼童案罪犯覃鵬安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4憑祥兒童被砍案
  • 發生時間:2017年1月4日
  • 發生地點:廣西憑祥市小聰仔幼稚園
案件經過,犯罪動機,一審宣判,二審宣判,執行死刑,

案件經過

2017年1月4日下午15點30分左右,廣西憑祥市一男子身藏一把菜刀,以接小孩為由騙過小聰仔幼稚園門衛,翻越圍牆進入當地一家名為小聰仔的幼稚園,持刀先後砍擊覃某霖、覃某芹等十二名幼童,致四人重傷,八人輕傷。在場教師阻攔並呼救,男子翻牆逃走,後到公安機關投案。

犯罪動機

經核查,罪犯覃鵬安過往無吸毒和精神病史,他感覺自己平時在村里受到欺負,遂對村里在小聰仔幼稚園讀書的小孩進行刀砍報復泄憤。

一審宣判

2017年8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覃鵬安故意殺人罪一案,認定被告人覃鵬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覃鵬安提出抗訴。

二審宣判

2017年12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19年1月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廣西憑祥殺害幼童案罪犯覃鵬安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被告人覃鵬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覃鵬安出於報復動機而有預謀地選擇在幼稚園持菜刀砍傷無辜幼童,犯罪動機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覃鵬安雖屬殺人未遂,且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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