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大同礦井機電事故

1·14大同礦井機電事故

2024年1月14日,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馬脊樑礦井下石炭系3#煤層二盤區8202綜采工作面發生一起機電事故,造成1人遇難、1人重傷。

2024年5月13日,事故調查組建議,對13名相關責任人追責問責,其中,礦長姚某某等二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4大同礦井機電事故
  • 發生時間:2024年1月14日
  • 涉事企業: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 
  • 傷亡情況:1人遇難、1人重傷 
事件經過,事件處理,事件回應,

事件經過

2024年1月14日22時28分,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馬脊樑礦井下石炭系3#煤層二盤區8202綜采工作面發生一起一般機電事故,造成1人遇難、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211.7361萬元。

事件處理

2024年1月17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組織大同市應急管理局、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馬脊樑礦“1·14”一般機電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大同市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對該起事故展開調查。

事件回應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2024年5月13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公布,山西大同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馬脊樑礦“1·14”一般機電事故調查報告。
1·14大同礦井機電事故
山西大同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馬脊樑礦“1·14”一般機電
事故直接原因
調查認定,馬脊樑礦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違法在礦井界外布置8202綜采工作面非法組織開採,在明知存在風險,且未採取防倒措施、未設定安全警誡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冒險作業,造成門式支架失穩傾倒導致事故。
事故間接原因
(1)馬脊樑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拒不執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要求礦井退回許可礦界內的指令,擅自組織啟封布置在越界空白區域的工作面;工作面啟封后,在未恢復人員定位、監控系統及視頻系統的情況下,盲目組織隊組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機電副礦長代理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長期請假,“五職礦長”配備不全的情況下仍然組織生產。
(2)馬脊樑礦安全管理嚴重缺失。長期密閉的工作面啟封后,既未進行風險辨識、規程措施貫徹,也未對履帶運輸車等重點設備檢查維護,組織的隱患排查和操作培訓也流於形式;在多隊組高風險平行作業中,未安排現場安全管理和協調指揮人員,盲目進行設備安裝相關作業。
(3)馬脊樑礦崗位安全責任層層失守。運輸車司機未認真檢查車輛氣壓,盲目操作車輛及升降平台;維護作業人員未認真檢查門式支架頂梁是否完全放進升降平台卡槽;值班幹部未要求現場人員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即默許作業人員離開現場,最終導致門式支架風險失管失控。
(4)馬脊樑礦汲取事故教訓不到位。馬脊樑礦在連續發生2019年“5.14”、2022年“4.13”和2023年“7.14”等多起一般機電事故後,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未採取針對性管控措施,導致同類型事故再次發生。
(5)馬脊樑礦上級公司未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對馬脊樑礦的安全管理責任,對該礦日常監督檢查力度不大、質量不高、覆蓋面不全,未能發現越界開採、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
(6)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未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大同市應急局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規定不到
13人被追責問責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13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馬脊樑礦礦長姚某某全面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拒不執行停止越界生產的監管監察指令,擅自在礦井界外布置開採工作面,且在安全監控、人員定位和視頻系統未安裝的情況下,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馬脊樑礦安裝隊副隊長趙某,事故當班現場作業負責人,其在8202採煤工作面迴風順槽維護門式支架作業時,明知支架頂梁未接頂情況下,未按操作規程要求採取有效防倒措施,對該起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對馬脊樑礦黨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和行政處罰;
對馬脊樑礦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等2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和行政處罰;
對馬脊樑礦機電管理部部長、安裝隊隊長、安裝隊黨支部書記等5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對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分管機電工作的副總經理、機電管理部部長等2人給予黨紀處分、組織處理或行政處罰;
對大同市應急管理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隊員1人給予組織處理。
針對馬脊樑礦超層越界開採的違法行為,移送大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處理;對馬脊樑礦行政罰款665萬元,並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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