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彭州一家三口被殺案

1·10彭州一家三口被殺案

2019年1月10日,四川省彭州市一小區住宅內發生一起持刀殺人案,鄒朔一家三口被發現在成都彭州市的家中被人殺害。

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軍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2年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張志軍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0彭州一家三口被殺案
  • 發生時間:2019年1月10日
  • 發生地點:四川省彭州市
  • 傷亡情況:3人死亡
  • 作案人:張志軍
案發經過,案件審理,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家屬申訴,啟動評查,啟動再審,再審開庭,再審宣判,執行死刑,

案發經過

2019年1月10日10點左右,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發生一起持刀殺人案,鄒朔、鄒朔父親鄒成海、母親楊會芬一家三口被發現在成都彭州市的家中被人殺害,兇手是鄒朔的岳父張志軍
案發後,死者親屬放棄民事賠償,只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案件審理

一審判決

2019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前,檢方指控,張志軍持刀捅刺三人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檢方也指出,張志軍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張志軍辯稱不是故意殺人,其辯護人認為,該案件由家庭糾紛引起,不是預謀的犯罪行為,具有自衛的性質,且張志軍與被害人三人關係特殊,請求從輕處罰。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志軍雖然有自首等量刑情節,但因其犯罪手法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因此沒有採納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
一審判決後,張志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張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志軍因家庭糾紛持尖刀連續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數刀,致被害人鄒朔、楊會芬當場死亡,鄒成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基於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的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張志軍作案後,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鄒成海被其捅傷後,沒有繼續加害,在得知他人報警後在現場等候警察,歸案後如實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後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根據抗訴人張志軍的主觀惡性,尚不屬於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張志軍在明知他人報警後留在現場等候,歸案後如實供述,系自首並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抗訴人張志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家屬申訴

2021年4月7日,被害人家屬趕到四川才從相關渠道獲得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他們希望法院判處張志軍死刑立即執行。
2021年4月9日,被害人家屬開始著手準備材料,將申請再審,現已委託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為申訴代理律師。2021年4月24日,被害人家屬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希望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啟動評查

2021年4月12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軍殺人案二審改判死緩進行回應,表示正在依法認真評查該案,將切實做到嚴格司法、維護公正、接受監督、回應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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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再審

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將嚴格依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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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被害人近親屬一方代理律師侯士朝已經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

再審開庭

2021年8月20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綿陽監獄開庭審理張志軍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庭審歷經六個小時,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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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宣判

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綿陽監獄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軍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張志軍之女張某與被害人鄒朔結婚。2017年7月,張某懷孕期間,雙方家庭及父母間因生活瑣事產生不快,隨後矛盾不斷加深。2017年10月起,鄒朔與張某爭吵後離家在外租房居住。2019年1月9日,鄒朔的父母為與兒子一起過春節及看望孫女,從外省來到成都。次日,鄒朔與其父母三人來到家中,因孩子問題與張某父母張志軍、姚某某發生爭執,張志軍持刀先後捅刺鄒朔三人,致鄒朔及其母親當場死亡,鄒朔父親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次日死亡。張志軍作案後通知張某撥打110報警、120急救,民警接報後從現場將張志軍帶走調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志軍不能正確處理女兒家庭糾紛,殺害鄒朔三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志軍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張志軍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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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

2022年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張志軍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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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軍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張志軍提出抗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改判張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被害人的六名近親屬提出申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啟動再審,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於2021年12月31日改判張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原審被告人張志軍因女兒的婚姻家庭糾紛,持尖刀捅刺女婿鄒朔及鄒朔父母鄒成海、楊會芬,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志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張志軍在女兒的婚姻家庭糾紛中,作為長輩本應冷靜對待,理性處理,但其卻失去理智,持刀行兇,在短短的數分鐘內連續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為胸腹要害,行為毫無節制,殺人意志堅決,犯罪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雖然張志軍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應予核准死刑。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張志軍會見了其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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