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濟誣告他人致死案,此案發生在明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龔濟誣告他人致死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龔濟
- 出處:《讞獄稿》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直隸松江府上海縣民龔濟家嘉靖三年二月初三日夜被盜。周忻與龔濟平日不睦,素有讎隙,龔濟為圖報復,借被盜一事誣陷周忻。龔濟糾同義子龔員等人前往周忻家搜查並搶奪周家衣被布匹等物,又私自鎖禁周忻,以此向周忻義子周深詐賠銀子二十七兩,與放還周忻。周忻受欺,不甘忍受,具狀告至松江府。龔濟得知,威嚇周忻說要把他作強盜捉送官府。周忻因而用繩在松江府東倉橋柵上自縊身亡。案發後,該府將龔濟依照“誣告人因而致死”律處以絞刑。案結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刑部認為此案“周忻自縊而死雖為龔濟訐告所致”,但周忻自縊在外,不曾到官。依例規定:“在外身死者止問以應得罪名照常發落”而不按“誣告人因而致死律條”判處。據此,刑部將此案龔濟改判杖一百徒三年,又依《明大誥》及“恩例”減二等判處杖八十,徒二年。奏請皇帝裁決。皇帝準奏。《讞獄稿》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