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靖傑

龐靖傑,男,漢族,1965年12月生,四川南充人,省委黨校在職大學學歷。1986年9月參加工作,200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攀枝花市東區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23年12月29日,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判決龐靖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龐靖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四川南充
  • 出生日期:1965年12月
  • 畢業院校四川省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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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84.09-1986.07 新疆司法學校法律專業學習
1986.07-1986.09 待業
1986.09-1989.12 新疆拜城縣檢察院工作人員
1989.12-1995.01 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其間: 1990.10任助理檢察員; 1990.11任科員; 1995.05任檢察員)
1995.01-1998.11 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法紀檢察科副科長
1998.11-2001.08 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副科級幹部(1997.08-2000.06在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2001.08-2002.08 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
2002.08-2003.04 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公訴科科長 (2000.08-2002.12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在職學習)
2003.04-2003.10 攀枝花市東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3.10-2007.10 攀枝花市東區區委政法委副書記、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7.10-2008.05 攀枝花市東區區委政法委副書記、維護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8.05-2011.03 攀枝花市東區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1.03-2015.02 攀枝花市東區大渡口街道黨工委委員、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2015.02-2015.03 攀枝花市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
2015.03-2020.01 攀枝花市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其間: 2015.04晉升副縣級職級; 2019.06套轉為四級調研員)
2020.01-2020.03 攀枝花市東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
2020.03-2020.04 攀枝花市東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2020.04-2021.11攀枝花市東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021.11- 攀枝花市東區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3年4月,攀枝花市東區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龐靖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10月,經攀枝花市委批准,攀枝花市紀委監委對攀枝花市東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龐靖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龐靖傑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調查,干擾巡察工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利用職權為親屬在工程項目建設方面謀取利益;與民爭利,侵害民眾利益;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道德敗壞,作風不正;貪婪無度,“親”“清”不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棚改項目、工程承攬、調整土地規劃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龐靖傑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攀枝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龐靖傑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典型通報

2024年2月3日,攀枝花市紀委監委公開曝光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一例為攀枝花市東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龐靖傑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問題。
2018年至2023年,龐靖傑在擔任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東區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期間,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高檔菸酒等禮品;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龐靖傑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10月,龐靖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經查,龐靖傑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巡視巡察工作。2016年,龐靖傑在任東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棚改辦主任期間,曾利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將A倉庫納入東區棚改範圍,並收受好處。2021年10月至11月,攀枝花市委第四巡察組在巡察過程中,發現東區棚改存在違反規定指定評估機構、將東區A倉庫違規納入棚改範圍等問題,巡察組與龐靖傑開展巡察談話過程中,龐靖傑隱瞞事實真相未如實向巡察組說明上述問題,干擾巡視巡察工作。
涉嫌受賄罪。2016年至2022年期間,龐靖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棚改項目、承攬工程、調整土地規劃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648.5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其中,2019年5月,龐靖傑在任東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棚改辦主任期間,安排老闆峗某某以掛靠攀枝花某建設公司的方式參與東區棚改房屋拆除項目招投標,並使該公司中標了棚改房屋拆除項目,該項目由龐靖傑實際控制。2020年5月,因清運棚改房屋拆除建渣需要墊付大量資金,時任東區副區長、分管住建等部門的龐靖傑找到在東區開發房地產項目的老闆王某某,讓其以400萬元包乾(不含稅費、管理費)的方式負責實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龐靖傑不出資、不參與項目的管理經營,除去包乾費、稅費以及管理費後剩餘的利潤歸龐靖傑所有,同時龐靖傑向王某某承諾,會為其正實施的其他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王某某知悉400萬元包乾價負責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基本沒有利潤,同時還要墊付大量資金並承擔風險,但因有求於龐靖傑,便同意龐靖傑的要求。經查,按照龐靖傑與王某某事先約定,除去400萬元包乾費以及稅費、管理費等,王某某最終送給龐靖傑利潤161萬元。
2019年,老闆謝某某請託時任東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的龐靖傑利用職權為其謀利,並承諾事成之後給予感謝費。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謝某某送給龐靖傑100萬元現金,龐靖傑收受並用於投資或日常開銷。龐靖傑為了掩蓋事實,要求謝某某出具一份虛假的《投資協定》,將謝某某所送的100萬元偽裝成投資入股其公司的分紅所得。2021年4月,龐靖傑因擔心組織對其信訪問題線索進行核查時發現其非法收受謝某某100萬元的事實,將100萬元現金退還給謝某某,謝某某表示需要用錢隨時找他拿,龐靖傑表示同意。202年1月,龐靖傑因欲退還收受另一行賄人所送的20萬元現金,在謝某某處取走30萬元。
2023年12月29日,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判決龐靖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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