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和龍川江環抱縣境,水資源極其豐富,人均擁有1.22萬立方米,是全國人均擁有量的4.5倍,為全省人均的1.5 倍。初步探明水能蘊藏量為54.59萬千瓦,可開發利用29.81萬千瓦。地熱資源豐富,全縣有溫泉50餘處,泉眼上千眼,最高溫度104°C。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陵縣水資源
龍陵縣水資源效益,為政府職能部門,其工作職責如下十五條,
龍陵縣水資源效益
龍陵縣牢固樹立安全水利、民生水利、資源水利和生態水利的發展理念,不斷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工作,使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有了明顯提高。一是多形式、多渠道宣傳涉水法律法規,提高全民珍惜水源、節約水源、保護水源的法制意識;二是加大法律監督力度和行政處罰力度,有效治理企業污水、切實保護飲用水源;三是加強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始終遵循“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治理方針,有效控制了水土流失,取得了明顯的工程效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為政府職能部門,其工作職責如下十五條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監督管理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管理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加強管理。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及跨鄉(鎮)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龍陵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洪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及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對全縣水務實行一體化管理,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對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測、水域水質通報和全縣水資源公報。
(八)主管全縣城市供水工作。對城市供水制定開發、利用和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立水源水質的日常監測制度,並定期與環保、衛生等部門聯合檢測,公布檢測結果;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的有關專業規劃,負責城市供水的管理,對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管網規划進行審查、審批;對城市供水經營、安全用水進行監督。
(九)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水生態修復建設管理和水利風景區建設。
(十)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制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農村水利工作。負責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照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負責規劃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務。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配合上級水利部門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