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司法局1983年11月成立,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級別為正科級。內設辦公室、宣傳股、基層股、法律援助股、社區矯正大隊、公證處六個股室。派出機構為龍山司法所、龍新司法所、鎮安司法所、龍江司法所、象達司法所、平達司法所、碧寨司法所、木城司法所、勐糯司法所、臘勐司法所。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訂全縣的法治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縣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行業的法治宣傳與依法治理工作。
三、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研究、起草;負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縣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指導全縣的法律顧問、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工作。
五、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六、指導、監督人民調解、鄉(鎮)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鄉(鎮)社會矛盾調處、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123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等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後勤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招錄和調入人員的審核、公證和律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等人事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宣傳教育以及違法違紀查處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督察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