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
- 生成日期:2015-05-08
- 發布機構:洛陽市政府辦公室
- 檔案編號:洛政〔2015〕17號
內容,附屬檔案,
內容
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建設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
洛政〔2015〕17號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龍門石窟世界文化遺產園區(以下簡稱“龍門園區”)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建設項目需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意見》(洛政〔2011〕49號)規定,市政府決定對該項目規劃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現將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徵收目的:實施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建設項目。
二、徵收主體:洛陽市人民政府。
三、徵收實施單位:龍門石窟世界文化遺產園區管委會。
五、徵收簽約期限: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
六、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決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上述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住戶要積極配合,在徵收實施期限內與徵收實施單位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騰空房屋,完成搬遷,共同做好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具體補償安置方案見附屬檔案)。
徵收現場辦公地址:龍門中街聯通公司二樓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建設項目指揮部(聯繫人:王建斌 聯繫電話:6598128613937979987)。
附屬檔案: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建設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2015年4月24日
附屬檔案
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建設項目範圍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加快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項目建設步伐,積極穩妥做好龍門石窟西北入口及配套建設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遷工作,切實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意見》(洛政〔2011〕49號)等相關法規、規章和檔案,結合龍門石窟西北入口生態區中軸線項目規劃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
東至伊河大堤,南至龍門橋,西至龍門中街,北至龍門大道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
二、被徵收房屋權屬、面積、性質的確定
(一)權屬認定
以《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為準,對未經登記的房屋,由土地、規劃、房屋產權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
(二)被徵收房屋面積的認定
1.原則上以證載面積為準,若證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審查覆核確認後,以確認面積為準。
2.對於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持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被徵收房屋,經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審查覆核確認後,以確認結果為準。
(三)被徵收房屋性質的認定
1.經營性用房的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用途註明為商業用房、《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註明為商業用地的,按商業用房給予補償安置。超出權證部分,不予認定為商業用房。
2.企業生產性用房的認定。企業生產性用房必須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等有效證件,並運用該房生產經營的,視為企業生產經營性用房。
(四)其它類型房屋的性質由規劃管理部門認定
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值和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認定為違章建築的,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三、補償安置原則
本次徵收提供貨幣補償方式(補償后土地使用權收回)。該方式的貨幣補償總額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房屋補償
本次徵收以貨幣補償形式進行,房屋補償價值按評估價計算,對房屋的補償總額按被徵收房屋證載面積乘以分戶評估價計算。
其公式為:房屋補償總額=房屋證載面積×評估單價
(二)政策性補償
1. 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被徵收房屋的附屬設施及室內裝飾裝修等,可以按《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意見》(洛政〔2011〕49號)規定標準執行,也可選擇按照200元/平方米打包補償。以上兩種補償方式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2.600/搬遷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搬遷費。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發放。
4.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參照《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標準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
(三)政策性補助
1. 購房補助。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自主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主體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貼。
2. 物業管理費補助。按被徵收房屋證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補助。被徵收房屋證載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物業管理費補助。
(四)對被徵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及補貼
在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並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的,可享受下列獎勵。否則,取消以下獎勵。
1. 按被徵收房屋證載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按期搬遷面積獎勵。
2. 在規定簽訂協定期限內,前15天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每戶給予15000元獎勵;第16—30天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每戶給予10000元獎勵;第30—45天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每戶給予5000元獎勵。超過45天簽訂協定的,不再給予獎勵。
3. 在規定的搬家交鑰匙期限內,前10天騰空交付徵收房屋的,每戶給予15000元獎勵;第11—20天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的,每戶給予10000元獎勵;第21—30天騰空被交付房屋的,每戶給予5000元獎勵。超過30天騰空交付房屋的,不再給予獎勵。
四、房屋徵收有關稅費政策規定
(一)被徵收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徵收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
五、附則
(一)該方案搬遷獎勵和購房補助兩項政策僅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兩證齊全的企業和單位。其他未盡事宜,嚴格按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違章建築、私搭亂建、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批准建設時限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徵收時不予補償;徵收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其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三)實行有獎舉報。在征遷過程中如發生弄虛作假、補償標準不一致等違法違紀現象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舉報人可獲得一定的獎勵。
(四)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協定約定的時間內拒絕交房的,徵收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徵收補償協定的,由徵收實施部門報請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搬遷的,市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另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