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支農信貸協會反擔保管理實施細則

《龍海市支農信貸協會反擔保管理實施細則》是龍海市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海市支農信貸協會反擔保管理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龍海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運用反擔保手段防範和控制風險,規範反擔保行為,加強反擔保管理,根據《擔保法》、《協會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反擔保,是指龍海市支農信貸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被擔保人向有關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提供擔保後,要求被擔保人向本協會提供反擔保,以保障本協會權利實現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辦理反擔保應當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保證反擔保具有真實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向本協會申請擔保的農戶、個體工商戶等會員在金融機構申請流動資金短期貸款業務時辦理反擔保手續,以及追加第三方反擔保個人或企業的情況。
第二章反擔保方式的選擇
第五條反擔保的方式:在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建立適合小額貸款實際的10種反擔保措施,這些反擔保措施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第六條同一反擔保方式的擔保人(保證人、抵押人、出資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
一筆反擔保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本協會一般不主動劃分各保證人的保證份額,如果各保證人要求劃分份額的,各方可以在保證契約中約定。
一筆反擔保有兩個以上抵押人或出資人的,本協會一般不主動劃分各方所擔保的份額,如果抵押人或出資人要求劃分其擔保的份額的,各方可以在抵押契約或質押契約約定。
第七條本協會認為使用一種反擔保方式不足以防範和分散風險的應當選擇兩種以上的反擔保方式。
第三章反擔保的審查
第八條本協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反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反擔保的合法性主要指反擔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反擔保的有效性主要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反擔保的各項手續必須完備;
反擔保的可靠性主要指所設定的反擔保確有代償能力並與易於變現。
第九條本協會對保證反擔保應當審查如下事項:
(一)保證人是否有合法的保證人資格;
(二)保證人的出資狀況、財產權屬和代償能力;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條本協會對抵押反擔保應當審查如下事項:
(一)抵押物是否屬於法律、法規或政策允許抵押的財產;
(二)抵押物的權屬;
(三)抵押物的價值及其變現的可行性;
(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權設立在先;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一條本協會對質押物應當審查如下事項:
(一)質物是否屬於法律、法規或政策允許質押的財產;
(二)質押權利是否屬於法律、法規允許質押的權利;
(三)質物的權屬;
(四)質押權利的權屬;
(五)物質的價值及其變現的可行性;
(六)質押權利價值及其變現的可行性;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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