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驛區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組織開展公共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保持我區整潔優美的環境衛生面貌,切實提高環衛作業人員的工傷補助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成都市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述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是指環衛工人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衛工人給予的經濟補助。
第三條 對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實行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為主,專項資金補助支付為輔的原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工作。
第四條 由區城管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區人社局局長組成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資金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城管局,由區城管局主管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章 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
補助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管
第五條 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專項資金納入每年城市維護常年和專項經費計畫統籌安排實施,每年安排基數不低於50萬元。
第六條 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專項資金,用於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
第七條 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專項資金的監管。
(一)區財政局負責將每年城市維護常年和專項經費計畫安排的龍泉驛區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專項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二)區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按補助發放對象建立台賬,對發放的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確保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安全、規範。
(三)每年末,由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資金領導小組向區政府、區級財政報告一次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資金使用情況,並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章 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
補助的確認和申請、審核
第八條 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屬於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的發放對象:
(一)交通意外傷亡(殘)事故發生在龍泉驛區行政區域內;
(二)公共環境衛生服務項目監管責任主體是城市管理部門;
(三)實行市場化作業範疇的公共環境衛生服務項目;
(四)交通事故發生時,環衛工人正在按照公共環境衛生服務項目契約約定實施公共環境衛生服務作業,且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
(五)環衛工人因交通事故致四級以上(含四級)殘疾或死亡。
第九條 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的公共環境衛生服務項目作業單位、當事人或其直系親屬,在取得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完整材料後30日內可以申請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區城管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申請。
第十條 區城管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在申請人提供死亡證明或傷殘定級等證明材料後,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上報區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補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傷殘補助:
(一)事發經過情況說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鑑定表》(鑑定定級為一至四級);
(五)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
(六)勞動用工契約或者發生勞動事實關係的證明;
(七)事發上月當事人購買社會保險證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除外);
申請死亡補助:
(一)事發經過情況說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責任書》;
(四)醫院出具的死亡認定書;
(五)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
(六)勞動用工契約或者發生勞動事實關係的證明;
(七)事發上月當事人購買社會保險證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除外);
(八)由當事環衛工人的法定繼承人提出補助申請,需提
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區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補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在15日內對上報的申請補助材料進行審批,並在審批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依法作出不予傷亡(殘)補助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審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傷亡(殘)補助結論之日起 15 日內向區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補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覆核一次,區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補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覆核申請應當進行調查研究,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十四條 作業單位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即通知項目業主單位。項目業主單位應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情況。
第十五條 作業單位應按法律要求為環衛作業工人購買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否則,一旦產生環衛工人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項目業主單位可以從應支付給作業單位的環境衛生委託契約佣金中予以抵扣。
第四章 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
傷亡(殘)補助標準
第十六條 對確認因環衛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的環衛工人,區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補助:
(一)因實施環衛作業交通意外事故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人。
(二)因實施環衛作業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傷殘的,且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五至十級按正常交通事故處理,不列入本辦法補助範圍),一級一次性補助1.6萬元/人;二級一次性補助1.4萬元/人;三級一次性補助1.2萬元/人;四級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五級以下的分別給予1000—4000元/人的慰問金。
第十七條 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專項資金,由區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補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補助對象統一匯總後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委託相關街鎮鄉管理部門發給當事環衛工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環衛工人作業交通意外傷亡(殘)補助專項資金的發放,於每年6月和12月集中辦理兩次。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追繳其非法所得的補助金,並可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街鎮鄉及區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金,貪污、挪用補助金的,除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處理外,還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城管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