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驛區環境保護局位於成都市龍泉驛區龍泉鎮東街7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泉驛區環境保護局
- 負責人:練詩徳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辦公地址:成都市龍泉驛區龍泉鎮東街79號
基本信息,工作職能,機構設定,
基本信息
負 責 人:練詩徳
職 務:局長
辦公地址:
工作職能
一、 主要職能
(一)劃入職能
1、將區農業局承擔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劃入區環境保護局。
2、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職能。
3、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能。
(二)劃出職能
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職能交給區計畫與經濟發展局,區環境保護局參與有關工作。
(三)職能轉變
1、成立局直屬事業單位監理站。將排污收費、環境監理工作交給監理站。環境標誌認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前的技術評估、環境污染治理資質和工藝設計資質審查中涉及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監測站。
2、取消環境保護註冊登記證核准、騙備固體廢物、電磁波輻射排放許可證審批;將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與污染物排放許可習鍵刪狼證審批合併。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殃妹糊廈境保護的地主性法規、行政規章草案,通過發布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照法律、法規或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本區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及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區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生態功能區的審查意見;監督管理政府委託管理的綜合類型或特殊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本區各鄉鎮、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查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轄區內的環境污染糾紛;管理全區環境監理、排污費徵收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五)監督執行國家、省頒布的各類辣淋譽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其他有關環境標準;審核本區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區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參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負責全區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全區環境保護目標的制定、實施、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科技進步、重大環保科研和技術示範工程;剃檔槓協助省、市環保部門管理全區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協助省、市環保部門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區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協同區有關部門在大、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活動。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工作;管理全區環保政務工作;組織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會議、機要、政務信息、檔案、督查、目標管理、信訪、保衛、保密等政務工作;管理機關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及內部財務與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幹部調訓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檢查的組織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環保會議檔案、重要講話材料;承辦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負責起葛整精草本區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危險廢物轉移計畫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排污許可審批;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經營許可審批;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許可審批;完棄漏刪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生態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區生態保護規劃、計畫的編制;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自然生態保護與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負責對全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生態功能區的申報意見;指導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物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全區自然、生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指導全區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檢查工作,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四)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我區環境保護有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草案;監督檢查各項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查處本區重大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組織重大環境問題的調研;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對外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和本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污染事故處理,污染糾紛調處;負責信訪的接待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組織辦理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污染防治管理科
負責起草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規章草案;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污染防治政策、法規;監督管理全區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機動車污染防治等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工作;負責因生產、運輸、貯存以及其它事故而引發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區工業企業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指導環境友好企業的創建工作;組織調查全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協調處理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組織全區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環境監察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科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資源分配及環境資源交易市場監管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總量控制的數量及對區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監督管理納入區政府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污染總量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考核制度;指導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和監督管理;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受區環保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負責對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
負責對污染事故及對環境和生態造成污染破壞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和民眾來信來訪進行調查處理;
負責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排污檔案匯總,環境統計報表的整理和編報;
負責對全縣範圍內的環境保護信訪案件進行現場監督處理;
負責對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負責承擔主管領導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環境監測站
對本區大氣、水體、噪聲等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監測,並建立本區各類環境要素的監測資料庫;
負責本區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資料庫。
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和治理項目竣工的驗收監測;
參加污染事件和應急事故的監測,為環境污染糾紛提供技術裁定;
受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開展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監測;
編寫本區環境質量報告書,及各環境要素的年報月報;
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各種其它任務。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區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協同區有關部門在大、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活動。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工作;管理全區環保政務工作;組織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會議、機要、政務信息、檔案、督查、目標管理、信訪、保衛、保密等政務工作;管理機關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及內部財務與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幹部調訓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檢查的組織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環保會議檔案、重要講話材料;承辦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負責起草本區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危險廢物轉移計畫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排污許可審批;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經營許可審批;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許可審批;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生態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區生態保護規劃、計畫的編制;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自然生態保護與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負責對全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生態功能區的申報意見;指導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物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全區自然、生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指導全區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檢查工作,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四)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我區環境保護有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草案;監督檢查各項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查處本區重大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組織重大環境問題的調研;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對外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和本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污染事故處理,污染糾紛調處;負責信訪的接待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組織辦理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污染防治管理科
負責起草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規章草案;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污染防治政策、法規;監督管理全區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機動車污染防治等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工作;負責因生產、運輸、貯存以及其它事故而引發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區工業企業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指導環境友好企業的創建工作;組織調查全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協調處理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組織全區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環境監察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科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資源分配及環境資源交易市場監管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總量控制的數量及對區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監督管理納入區政府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污染總量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考核制度;指導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和監督管理;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受區環保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負責對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
負責對污染事故及對環境和生態造成污染破壞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和民眾來信來訪進行調查處理;
負責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排污檔案匯總,環境統計報表的整理和編報;
負責對全縣範圍內的環境保護信訪案件進行現場監督處理;
負責對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負責承擔主管領導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環境監測站
對本區大氣、水體、噪聲等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監測,並建立本區各類環境要素的監測資料庫;
負責本區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資料庫。
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和治理項目竣工的驗收監測;
參加污染事件和應急事故的監測,為環境污染糾紛提供技術裁定;
受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開展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監測;
編寫本區環境質量報告書,及各環境要素的年報月報;
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各種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