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章程

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章程

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章程》於2019年2月2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於2023年5月4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修正。章程共十四章,一百一十六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章程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核准施行時間:2023年5月4日
  • 章條數:十四章 一百一十四條
核准公告,修正情況,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
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你校報我廳審核的《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以章程作為辦學治校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9年2月2日

修正情況

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
你校送審的章程修正案收悉。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現予核准。  
請你校按規定重新發布新修訂的章程,同時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制度體系和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23年5月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前身是,1906年清政府在省城齊齊哈爾設立的高等國小--前漢義學,1908年在此基礎上設立黑龍江省兩級師範學堂,1914年改名為黑龍江省立第一師範學校,是全國最早開展師範教育的學校之一,享有“龍江師範第一校”美譽。1953年,更名為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師範學校,為全日制中等師範學校。2003年經國家教育部批准,原克山師範專科學校、原齊齊哈爾市幼兒師範學校和齊齊哈爾市教育教學研究院部分資源併入,更名為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為全日制大專院校。2015年,被黑龍江省教育廳確定為省骨幹高職院校。
學校秉承“堅韌執著,奉獻求索”的優良傳統和“敦品礪學、修身強技、求精務實,為人師表”的校訓精神,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養高素質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礎教育師資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技術技能人才,努力創建優質高等專科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簡稱“齊師專”;英文名稱:Qiqihar Teachers College,縮寫為“QTC”。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民航路566號,郵政編碼:161005。學校網址:http://www.qqhrtc.com。
第四條 學校按照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管理。
第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為財政部分撥款。
第六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億陸仟伍佰叄拾叄萬元。
第七條 學校由齊齊哈爾人民政府舉辦,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以黨委會議作為決策形式。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經學校黨委會議審定,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有關部門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第九條 學校的登記機關是齊齊哈爾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學校為非營利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依章享有自主辦學和自主管理權利:
(一)制定並實施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二)設定和調整專業;
(三)根據社會需求、國家政策規定和學校辦學實際情況,制定招生方案;
(四)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六)依法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和合作;
(七)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力資源的配置;
(八)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制定並實施分配和獎勵制度;
(九)管理、使用和經營舉辦者提供的經費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十)法律賦予的其他自主權。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十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努力建設高水平高職高專院校。
第十一條 學校培養高素質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礎教育師資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技術技能型人才,為教育事業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依法依章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積極推進協同創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產出、創新水平、社會貢獻為導向的學術評價機制。積極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與轉化,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推動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弘揚,促進先進文化的創新與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外合作辦學規範健康發展。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各項工作,履行黨章和黨內法規規定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幹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領導改革發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高校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面,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第十六條 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制定黨委會議議事規則,規定議事決策範圍、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式、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等。
第十八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學校黨委主體責任,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督促檢查黨委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班子成員開展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中共齊齊哈爾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下設總支委員會和直屬支部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基層黨組織建設及黨務工作,所用經費來源包括自留黨費、上級黨組織撥付的黨費以及學校行政財務預算內可列支的項目作為補充,保障黨務的活動正常開展。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二十三條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為學校發展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的所需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學校章程自主辦學和自主管理,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舉辦者依法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提出學校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學校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准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學校運行;
(六)組織指導學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學校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學校終止時,負責指導學校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學校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校長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由黑龍江省委任免,其他行政領導由齊齊哈爾市委任免,學校內設機構負責人由學校黨委根據崗位需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任免。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並依據分工獨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長依法履行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依法依章履行學校行政管理職責;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專業建設、校園建設等學校內涵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和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規章制度、重要工作計畫等;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制定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條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學校設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積極發揮法律顧問在學校處理法律事務中的作用,保障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定直屬機關、教學單位及教輔機構三種類別內設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校、系(部)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系(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辦學。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內部組織機構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二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職業教育發展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教材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按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教學研究、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審議學校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分析報告;
(二)審議學校專業設定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
(三)提議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與學術發展相關委員會的提名和組成,審議由上述委員會提請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項;
(四)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五)評定教育教學、教學研究、專業建設、師資隊伍等方面重大項目的立項驗收等;
(六)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校科學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七)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學術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八)指導、促進專業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九)審議、諮詢由校長委託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學術委員會由學風端正、學術造詣高、堅持原則、熱愛教育事業、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按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主任委員經黨委研究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職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職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職代會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職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職代會代表以各行政處(室)、系(部)等基層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職代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
職代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含)以上職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職代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職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學校工會為職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為學代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聽取其建議,並對其提案進行積極回應。
學代會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校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學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校學生委員會;
(五)討論應由學代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學代會代表由各系(部)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代會每屆任期兩年,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
學代會可每學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學代會代表提議並經學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閉會期間,由校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五節 共青團和黨派社團組織
第三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學生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民眾組織。學生會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隸屬於學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自主運營與管理。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六節 系(部)
第四十一條 系(部)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和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系(部)的設立、變更、撤併,根據學校發展實際,由學校人事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議,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評估後,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提交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 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系(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制定系(部)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系(部)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教學、科研和其他經費,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五)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系(部)黨總支(支部)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學生管理等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主任行使職權,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負責系(部)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系(部)主任採取競聘、選舉或任命等方式產生。一般每屆任期四年,黨委可依據實際情況確定或延長任期。
系(部)主任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討論和決定系(部)重要事項的決策形式,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系(部)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一般為本系(部)領導班子成員,主要包括黨總支書記、副書記,主任、副主任,團總支書記、直屬支部書記、工會組長等。根據議題,黨政領導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書記與系(部)主任共同研究確定,涉及黨總支的工作事項由書記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項由系(部)主任主持,屬於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事項由書記和系(部)主任協商確定主持人。黨政聯席會議至少應一到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
第六章 人才培養
第四十八條 學校以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為主,兼顧非學歷教育。學校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和對外合作辦學。
第四十九條 學校堅持規模適度、注重質量、穩步發展原則。
第五十條 學校開設師範和非師範兩大類專業,著力發展地方經濟建設和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特色和優勢專業。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黑龍江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自身辦學定位、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
第五十二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以學生為主體,為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基礎知識紮實、綜合素質全面、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的學前教育、國小教育、特殊教育合格師資及技術技能型人才;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協同育人辦學模式。
第五十三條 學校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學行政主管部門、學生、家長、用人單位等多元化人才培養質量監控評價機制;加強對人才培養和科研等工作的全過程、常態化管理;建立畢業生跟蹤反饋機制;定期發布教育教學質量年報。
第五十五條 學校致力於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保障師生員工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和探索自由。學校積極發展和依法保護科學研究,根據需要設立研究機構,採取措施,鼓勵教師開展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科技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服務;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為教育事業及地方經濟發展提供多種形式服務,提升社會服務能力。積極傳播和弘揚先進文化,挖掘和繁榮地域文化,積極踐行文化傳承和引領的社會職責。
第七章 師生員工
第一節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對教師工作的全面領導。教職員工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五十九條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規定的職責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為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學校鼓勵和支持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教職員工通過規定程式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任教者必須持證上崗,無教師資格者不能從事教學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根據市委編辦核定的編制數,結合學校實際,設定雙肩挑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定期對所聘教職員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 學校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將師德師風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任(聘用)和評優獎勵的首要標準。對師德師風表現突出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師德師風表現不佳的,學校予以督促整改;對師德師風表現失范的,學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十四條 教職員工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學校予以獎勵。
教職員工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校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學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二)忠誠教育事業,愛崗敬業,熟練掌握本崗位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育人為本、立德樹人、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術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履行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學校重視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在保障教職員工基本福利待遇的基礎上努力保持適度增長。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二節 學生
第六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心理健康、職業生涯發展與創業規劃指導、就業創業課程指導、就業創業競賽指導、就業創業培訓指導、就業創業幫扶與指導、就業創業信息服務指導;
(三)在德智體美勞、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公平獲得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的機會;
(五)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並可跨專業選修課程;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校園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七)在學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八)對於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於學習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
學校對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嚴重失信行為的學生給予與其違法、違規、違紀、嚴重失信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程度相適應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畢業、結業、輔修、退學規定如下:
(一)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二)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一年內可以申請一次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及教育實習,合格後換髮畢業證書,同時結業證書收回,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三)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四)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落實國家和學校獎、助學金政策,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貸款,鼓勵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和社會服務活動。
第七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建社團,並選派相應指導教師。學生社團須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定期召開學生座談會,聽取學生意見和建議;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校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校學生會按規定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八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節 資產和產業管理
第七十七條 本單位資產管理按照《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條例》《齊齊哈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條 學校健全國有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實現“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範國有資產經營風險。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任何單位、機構、團體和個人不得擅自占有、挪用、損毀和經營學校資產。違反規定的,學校依法採取措施追究責任,移交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二節 財務保障
第八十一條 學校財務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監察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八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學校積極開闢教育經費的來源渠道,通過多種形式辦學、發展對外合作辦學、引進社會資源等渠道,增加學校的教育經費。
第八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校和系(部)兩級經濟管理責任制,系(部)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組織年度預算,監管經費支出,分別對學校和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以及經濟活動的規範性、真實性和使用效益負責。
第八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財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會計法》,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校內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規範學校內部財經制度。實行一級財務管理體制,編制學校綜合財務收支計畫,統收統支。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並通過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依法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和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堅持勤儉辦學,科學合理使用和管理教育經費,最大化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批制度,日常財務支出由校長委託主管副校長審批。大型設備購置,大額經費支出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按規定需提交黨委會議審定的提交黨委會議決定。學生收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學校執行審計監督制度,內部審計部門代表學校對學校收支情況、校內工程決算、校內各單位經濟責任人和校企合作年度報表進行審計,並建立審計報告制度。
第三節 公共服務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後勤保障服務體系,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學習、工作、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八十九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信息化建設、教學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現代化技術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管理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適應和滿足學校辦學活動的需求,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十條 學校完善基礎設施及校園景觀建設,創建基礎設施完備、配套功能齊全、文化特色鮮明、人文氣息濃厚、環境優美的文明校園。
第九十一條 學校加強智慧校園建設,搭建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平台,提升校務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
第九十二條 學校建立公共安全體系,完善校園安保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打造平安校園,維護校園和諧穩定,確保師生安全。
第九章 獎勵和處分
第九十三條 學校實行年度考核獎勵制度,每年一次,按程式考核推薦評選,考核結果由黨委會議審批確定。
第九十四條 學校設立先進班集體、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獎學金、助學金等獎項,每學年評選一次,按程式由各系組織推薦,學工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批准。
第九十五條 學校對違反違紀違法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九十六條 學校對違反學生管理規定的學生,依法依章給予處分。
第九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和學生申訴制度,設立申訴委員會,教職工和學生被處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申訴委員會受理後,認真核實,公正作出決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九十九條 學校承諾按照黨章和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等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及時披露以下信息:
(一)學校章程自核准(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學校網站和齊齊哈爾人民政府信息平台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學校年度報告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並在中共齊齊哈爾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入口網站和黑龍江事業單位線上網站年度報告公示欄目分別向社會公示;
(三)學校通過學校網站公開黨務、校務、財務等信息;
(四)學校工程項目招投標採購信息通過黑龍江省政府採購網站以及學校網站進行公開;
(五)學校人事招聘通過人民政府網站和學校網頁等相關網址進行公開;
(六)學校招生考試、學生服務與管理、獎助學金評審等信息通過學校網頁及公示公告欄目進行公開;
(七)學校教育教學信息通過教育部雲平台公開;
(八)依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財政部門批覆後的學校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條 學校校訓是“敦品礪學、修身強技、求精務實、為人師表”。字型采自劉達手稿集字。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校徽的主體以QS(“齊”“師”兩字拼音的第一個字母)作為創作源泉。QS的變形,宛如一隻展翅高飛的丹頂鶴,寓意齊師專前程似錦,蒸蒸日上;丹頂鶴契合了“鶴鳴九皋、聲聞於天”的美好寓意和鮮明的“鶴鄉”地域特點。
校徽內沿上方為數字1906,註明學校建立的時間;外沿上面為學校校名漢字,下方為英文翻譯,顏色同為白色,藍白相間既典雅厚重、又清新質樸,寄予“晴空一鶴排雲上”“天高任鳥飛”之意。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校旗以紅色為背景,金黃色字型書寫學校名稱,尺寸為:1.6米×2.6米。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的中文校名字型由書法家楊再春手寫。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凝練的師範精神是“堅韌執著,奉獻求索”。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校歌為《百年師範薪火相傳》,李超詞,高敏成曲。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校慶紀念日為每年9月10日。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零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訂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訂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並向校長辦公會議、校黨委會報告章程執行監督情況。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十三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轉為行政機關、民眾團體、企業等機構或其內設機構;
(二)因合併、分立撤銷;
(三)直接撤銷。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終止程式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經批准終止後,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在申請註銷登記前,在舉辦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發布“擬申請註銷登記公告”,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如因合併、分立而撤銷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開展清算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清算報告完成後,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學校如因合併、分立而撤銷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剩餘資產的處置範圍包括:閒置資產、淘汰(報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資產、非正常損失的資產、超過使用年限已無法使用的資產及其他情形的資產。
資產的處置需該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上報上級財政主管部門核准,在上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和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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