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現代農機合作社(簡稱農機合作社)規範化建設水平,充分發揮農機合作社在現代農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的通知》(黑政辦規〔2018〕30號)和《齊齊哈爾市現代農機合作社清查整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齊農工組辦發〔2018〕4號)檔案精神,結合農機合作社發展中形成的綜合型、生產型和服務型等多種經營形式,推動全市農機合作社建設中存在問題的整改,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7日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整改範圍
本方案規定整改的農機合作社是指2008年以來,按照省農機合作社建設方案要求組建,購置農機裝備獲得國家補助的農機合作社。
二、整改標準
根據農機合作社的不同經營類型,區別情況,重點整改以下五個方面問題。
(一)增加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
對由個人、家庭或少數人經營的入社成員不足的農機合作社,要組織和動員農民帶地、帶資、帶機等形式擴大入社規模。綜合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農民、農業職工)要達到50戶以上,生產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30戶以上,服務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20戶以上。農機合作社成員中,農民(農業職工)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農機合作社要建立成員名冊,並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備案。要引導和扶持生產型、服務型農機合作社向綜合型發展。
(二)增加農機合作社作業面積
對土地面積不夠的農機合作社,要採取土地入社、租賃、託管和代耕、跨區作業等形式擴大農機作業面積,要建立自主經營土地和農機作業服務台賬。綜合型、生產型農機合作社,每100萬元農機裝備自主經營土地(包括入社、租賃、託管等)面積要達到1000畝。服務型農機合作社,要廣泛開展土地託管、代耕作業、跨區作業等農機社會化服務,每100萬元農機裝備單項作業面積旱田要達到2000畝,水田要達到1000畝。
(三)加強農機合作社裝備管理
對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農機合作社,要按照《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建設方案》要求,落實農機安全、機務、生產作業、場庫棚管理等制度,農機裝備依法登記上牌。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和農機合作社要建立農機裝備管理台賬,切實加強對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的管理。落實農機裝備保管制度,加強場庫棚等保管設施建設,做到機進庫、具入棚和有辦公場所。
對開展租賃農機裝備和跨區作業的農機合作社,要鼓勵支持其在完成本地作業後,以跨區作業和農機裝備租賃等形式,規範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增加農機合作社收入。農機裝備跨區作業、租賃、在外地經營土地和境外從事農業開發的農機合作社,所獲收入要全部入賬,農機裝備離社和回社要實行農機合作社申請、鄉(鎮)同意、縣(市)區備案制,並提供農機裝備租賃、土地租賃、託管土地契約或協定書複印件。跨區作業和租賃的農機裝備於每年3月15日和8月15日前返社,參加本地生產。不按規定備案和返回的要嚴肅責令整改,涉嫌以在外作業、租賃等名義倒賣農機裝備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對倒賣、去向不明和抵押的農機裝備,要追回倒賣和去向不明農機裝備;對不能追回的,要移送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被抵債、扣壓扣留和涉及經濟糾紛的農機裝備,要協商解決或依法解決,保證農機合作社合法權益。
對閒置的農機裝備,要區別情況分類施策。對因種植結構調整導致閒置的,各級農機部門指導農機合作社充分利用省農機調度指揮平台、農機化信息網等進行供需對接,提高農機裝備利用率;對因技術性能差導致閒置的,可以進行保值更新或置換;對達到報廢標準導致閒置的,可以進行報廢更新或報廢。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報廢和置換,要由農機合作社理事會決定,報縣級農機部門備案後實施。此前,農機合作社已進行保值更新,但未備案的農機裝備,要向縣級農機部門補報備案。更新的農機裝備要保持原值、技術性能符合農機合作社配備農機裝備要求。農機裝備報廢、置換管理辦法待省農委等有關部門制定後,方可實施。
(四)健全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對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完善農機合作社章程,建立各項制度,依據章程規定加強農機合作社管理。允許懂經營、善管理的非農民成員通過選舉擔任理事長,提高農機合作社經營管理水平。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參與農機合作社的人員要依法退出,擔任理事長的要依法更換。
對未按規定進行盈餘分配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機合作社章程規定,尊重農民意願,在保證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分配製度。
對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的農機合作社,要嚴格落實財務制度,聘用專兼職會計,採取統一記賬、使用電子賬等方式規範財務管理。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和廣大成員的監督作用,確保財務賬目公開透明、管理規範。
對未按規定登記的農機合作社,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辦理營業執照,取得合法市場經營主體地位。農機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農機合作社要與原種植業合作社兩社合併,不能一社多照。
(五)清理農機合作社償還貸款
各縣(市)區政府要針對不同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回收農機合作社拖欠省、縣財政代償的銀行貸款資金。對有能力償還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制定還款計畫,履行還款義務,按期還款。對故意拖欠貸款的,依法追償。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瀕臨倒閉的,可以進行轉移、合併、重組或拆分,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
三、分類實施
(一)對實際由企業獨自經營的農機合作社,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入社,入社成員和經營土地面積等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落實盈餘分配等相關制度,並達到整改要求。對組織成員入社確有困難的,要採取轉移、合併、重組、政府收回等方式整改。
(二)對假藉資質等申報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農機合作社建後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整改。對申辦人有經營能力和管理經驗,急於辦社發展生產,建後沒有倒賣農機裝備,並能夠按要求整改的,要進行批評教育,補辦農機合作社相關建設手續,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整改標準,鼓勵和支持其向規範社發展;對建後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真正成立農機合作社,並存在倒賣農機裝備問題的,要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三)對假借合作社名義申辦的農機合作社(除農機合作社內部實行腳踏車核算管理的以外),要召回全部由出資人各自使用的農機裝備,並積極組織和動員農民入社,入社成員和經營土地面積要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農機合作社集中開展生產經營。對農機裝備不能召回集中的,宜拆分的拆分後的農機合作社要按照拆分規模,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
不能按上述要求整改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當年農機合作社的建設標準,結合當前的整改要求進行分類施策。可在農機裝備補助資金中,扣除全部農機裝備30%的補貼資金後,將其餘補助資金退回縣級財政部門,農機合作社轉為農機大戶、家庭農場、農機服務企業等社會化農機服務組織,農機裝備歸其所有;經司法機關處理結案的農機合作社,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進行整改。在整改過程中,農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要對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負責。各項問題整改達標後不再追溯。
縣(市)區農機部門要認真管理和運用本級農機調度指揮中心,並對轄區內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終端設備監管,上傳、審核農機合作社建設和農機裝備管理信息,監控核實轄區內農機深松等作業面積和質量。
四、方法步驟
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精準施策,認真抓好整改,總體分三個步驟。
(一)整改部署階段。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總體要求,對農機合作社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制定下發整改實施方案,部署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7月23日前,縣(市)區政府整改實施方案要上報備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各地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組織力量深入合作社,逐社梳理核實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節點,每個農機合作社都要建立問題整改台賬,縣級要建立整改工作檔案。按照整改台賬所列問題,嚴格督導合作社逐條整改,確保按時完成整改任務。8月3日前,縣(市)區政府要向市政府上報階段性整改報告。9月底前,完成各項整改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9月底前,縣(市)區政府組織涉及的有關單位參加的整改驗收組,驗收轄區內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並向市政府上報整改報告。10月底前,市政府對縣(市)區整改工作進行複查驗收,達不到標準的要限期整改,明確整改措施、時限和效果。全部複查驗收合格後,向省聯席會議辦公室上報整改報告。11月底前,迎接省里抽查。
五、保障措施
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住機遇,高度重視,分清問題,分類施策,強化措施,落實責任。把今年作為“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完善年”,確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
(一)加強領導,壓實責任。建立市領導為總召集人,市農委、財政局、工商局等部門參加的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設在市農委。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相應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市級負責組織縣(市)區整改、制度落實和督促檢查;縣(市)區政府是農機合作社建設管理主體,對農機合作社整改工作負全責。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金監督和管理;工商部門負責農機合作社營業執照辦理,成員名冊備案以及農機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記事項變更;農機部門負責對跨區作業、租賃、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和置換的農機裝備備案,建立農機合作社整改台賬、農機裝備台賬、整改工作檔案以及各項管理制度;經管部門負責財務指導與管理,並上報財務決算。
(二)強化監督,狠抓落實。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整改工作擺上重要工作日程,認真組織整改,強化監督指導。不能應付了事,心存僥倖;不能弄虛作假,瞞報虛報;不能有畏難情緒,紮實整改。對整改達標的銷號,不達標的不銷號。對整改組織領導力度不大、工作進展遲緩、上報情況拖延、效果不明顯的縣(市)區要通報批評、約談和嚴肅問責。各有關部門要依法打擊倒賣農機裝備、非法扣壓扣留農機裝備、農機合作社故意拖欠貸款等違法行為。
(三)整章建制,規範發展。根據農機合作社發展實際,全面完善有關管理制度。要對每一個農機合作社建立農機裝備台賬,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建立整改台賬,逐社梳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節點,縣(市)區農機部門要建立整改工作檔案。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出台支持農機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推進農民入社、土地規模經營,建立縣級農機合作社規範社名錄。理順各職能部門管理服務職責,配齊配強農機、經管等職能部門機構和人員。農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重點的各項管理制度,推動農機合作社向運行機制規範化、生產作業標準化、機務管理經常化、基礎設施配套化、經營全面市場化方向發展。

印發的通知

齊政辦規〔2018〕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齊齊哈爾市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政策解讀

日前,市政府辦公室發布《齊齊哈爾市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方案》,要求到2018年11月末,完成現代農機合作社各項整改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住機遇,高度重視,分清問題,分類施策,強化措施,落實責任。把今年作為“現代農機合作社整改完善年”,確保11月末前完成整改任務。
《方案》規定,重點整改以下五個方面問題。一是擴大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綜合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50戶以上,生產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30戶以上,服務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20戶以上。並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備案。二是增加農機合作社作業面積,綜合型、生產型農機合作社,每100萬元農機裝備自主經營土地(包括入社、租賃、託管等)面積要達到1000畝。服務型農機合作社,每100萬元農機裝備單項作業面積旱田要達到2000畝,水田要達到1000畝。三是加強農機合作社裝備管理,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和農機合作社要建立農機裝備管理台賬,切實加強對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的管理。落實農機裝備保管制度,加強場庫棚等保管設施建設,做到機進庫、具入棚和有辦公場所。四是健全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完善農機合作社章程,建立各項制度,依據章程規定加強農機合作社管理。允許懂經營、善管理的非農民成員通過選舉擔任理事長,提高農機合作社經營管理水平。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參與農機合作社的人員要依法退出,擔任理事長的要依法更換。五是清理農機合作社償還貸款,對有能力償還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制定還款計畫,履行還款義務,按期還款。對故意拖欠貸款的,依法追償。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瀕臨倒閉的,可以進行轉移、合併、重組或拆分,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
《方案》規定,對實際由企業獨自經營的農機合作社,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入社,入社成員和經營土地面積等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落實盈餘分配等相關制度,並達到整改要求。對組織成員入社確有困難的,要採取轉移、合併、重組、政府收回等方式整改。對假藉資質等申報的農機合作社,申辦人有經營能力和管理經驗,急於辦社發展生產,建後沒有倒賣農機裝備,並能夠按要求整改的,要進行批評教育,補辦農機合作社相關建設手續,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整改標準;對建後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真正成立農機合作社,並存在倒賣農機裝備問題的,要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假借合作社名義申辦的農機合作社,要召回全部由出資人各自使用的農機裝備,對農機裝備不能召回集中的,宜拆分的拆分後的農機合作社要按照拆分規模,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
不能按上述要求整改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當年農機合作社的建設標準,結合當前的整改要求進行分類施策。可在農機裝備補助資金中,扣除全部農機裝備30%的補貼資金後,將其餘補助資金退回縣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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