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永安立交橋過橋費徵收辦法

《齊齊哈爾市永安立交橋過橋費徵收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永安立交橋過橋費徵收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
  • 發布日期:1994-03-23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
【生效日期】1993-04-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永安立交橋過橋費徵收辦法
(1994年3月23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
第一條為償還建橋貸款,根據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通過我市永安立交橋的機動車輛,除殯葬專用車、垃圾車灑水車、公共汽車(不含計程車和長途客車),執行緊急任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持《追捕證》的公安部門警備車的囚車、軍用車輛(不含部隊所屬企業和參加地方營運的車輛)外,均按本辦法徵收過橋費。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徵收過橋費的具體工作由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承擔。征費管理人員從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所屬的道路橋樑管理處內部調劑解決。
第四條永安立交橋過橋費實行單程收費的徵收辦法,並按下列標準徵收:
(一)載客車輛。
1、機車(含輕便、兩輪、三輪機車)每次征費0.5元。
2、五人座以下的小轎車、吉普車每次征費1元。
3、六人座至十二人座的車輛每次征費2元。
4、十三人座至二十九人座的車輛每次征費4元。
5、三十人座以上的車輛每次征費5元。
(二)載貨車輛。
1、二噸以下的車輛每次征費1元。
2、二噸和二噸以上的車輛每次征費2元。
3、四噸和四噸以上的車輛每次征費5元。
4、八噸和八噸以上的車輛(含掛車)每次征費8元。
第五條不能載貨的特種車輛,按出廠標記自重量計費;客貨兩用車輛按載貨噸位和載客座位折合噸位(每十人折合一噸)合併計算征費。
第六條過橋機動車輛應到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設在橋連線埠的固定收費亭和驗票亭辦理收費、驗票手續。過橋機動車輛通過驗票亭時,駕駛員應主動出示繳費憑證,經驗證後方可通過。
第七條徵收永安立交橋過橋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收費票據分為零售票和全年票兩種。零售票在過橋時購買,當日當次有效;全年票到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購買,當年有效。
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預先繳納過橋費的,可持交費憑證到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辦理一年的免費過橋憑證,連辦三年。免費過橋憑證應專車專用,丟失當年不補。未辦理免費過橋憑證的,三年後全額返還預繳的過橋費。
第九條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徵收的過橋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專戶存儲,除部分用於征費管理機構事業經費開支外,其他一律用於償還建橋貸款及返還部分預繳過橋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塗改、偽造過橋費收費憑證或使用與車輛種類牌號不符的過橋費收費憑證。
第十一條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嚴格執法,文明服務。不準利用職權刁難服務對象或徇私舞弊。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所持過橋收費賃證與車輛類別、噸位、定員不符的,除補征過橋費外,視情節處以應徵費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塗改過橋費收費憑證的,除沒收收費憑證外,並處以票面額十倍的罰款。
(三)免費過橋憑證未專車專用的,除補征過橋費外,沒收免費過橋憑證。
(四)不按規定繳納過橋費強行通過的,除補征過橋費外,並處以應徵費額十倍的罰款。
(五)征費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刁難服務對象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所罰款項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農民進城銷售自產蔬菜瓜果的運載機動車輛減半徵收過橋費。
市區機動車輛過往永安立交橋的過橋費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到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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