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在2005.07.01由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頒布。2019年7月2日發布公告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7.01
- 實施時間:2005.08.01
- 廢止時間:2019.07.02
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廢止公告,廢止決定,省人大決定,市人大決定,
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水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建設持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等活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者負責保護;造成水土流失者負責治理;損壞水土保持設施者負責賠償的原則。
堅持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鼓勵公民對人為造成水土流失和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現象進行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受理。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以及本條例的監督實施。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未設立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區,其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農業開發、環保、林業、農業、畜牧水產、鐵路、交通、旅遊、物價、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規劃。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二章 預防
第六條 禁止在15度以上的坡地種植農作物。已經在15度以上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植被。
第七條 禁止毀林、毀草原開墾、燒山開荒和在侵蝕溝坡、土質瘠薄、風蝕嚴重地區開荒。依法申請開墾荒坡地的,應當同時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八條 從事工程建設和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嚴禁向江河、湖泊、水庫、渠系和專門存放地以外傾倒廢棄沙、石、土或者尾礦殘渣。
第九條 在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村委會應當指定村民自用取土、取沙場地,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接受監督;對廢棄的沙坑、取土坑,應當在次年恢復植被。
第十條 下列區域,嚴禁挖沙、採石、取土等作業行為:
(一)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地;
(二)草原和濕地;
(三)溝壑邊坡、溝頭、江河兩岸易產生水土流失的地帶;
(四)水庫周邊地帶;
(五)堤壩坡腳、公路、林帶、灌排渠系兩側區域;
(六)其他易產生水土流失的區域。
第十一條 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者應當提交含有水土保持措施內容的採伐方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採伐方案後,應當將採伐方案副本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實施。對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等只準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第十二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等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治理區以及重點監督區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編制《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或者《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驗收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並簽署意見。水土保持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市級項目和跨縣(市)、區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市)、區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設立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書》或者《報告表》之日起15日內給予批覆。
批准後的水土保持方案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的,項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林草、試驗場地、監測網點和其他治理成果。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單位負責治理;集體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土地承包人負責治理。
第十六條 水力侵蝕區應當以天然溝壑以及兩側山坡地形成的面積在5至3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為單元,編制小流域初步設計,山、水、林、田、路統一規劃,實行綜合、集中、連續治理。堅持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和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和耕作措施相結合,人工治理和生態修復相結合,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十七條 風力侵蝕區應當因地制宜,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控制風沙危害。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小流域初步設計,應當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立項目責任制和技術檔案,進行填圖驗收並設立標誌。
第十九條 黑土區坡耕地水土流失,應當根據坡度大小、地形條件,採取山頂植樹等高壟作、種植地埂植物帶、興修梯田、挖截流溝、修谷坊、疊水、蓄水池等蓄水保土工程,進行綜合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的具體辦法應當由村委會組織村民一事一議。跨村、跨鄉的應當採取聯合協作、集中連續、規模治理的方式。治理的投入和治理後的收益分配,由協作方共同商定。鼓勵引進外資開發治理。
第二十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可以由農戶、聯戶或者專業隊承包治理,或者由企事業單位、個人出資投勞治理;也可以將使用權按照國土資源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拍賣給農民、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職工,並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採用前款方式治理的,應當按照治理者受益的原則,簽定治理契約並允許轉讓和繼承。契約應當明確規定治理範圍、治理標準、經營期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一條 小流域治理按照規劃設計建設結束時,應當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小流域所在地的鄉(鎮)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管理辦法,落實管護責任制。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在建設生產過程中,損壞地表植被和水土保持設施,導致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喪失的單位和個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標準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防治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省水土流失防治費收取和使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黑土區治理工程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全面推行項目法人制或者項目責任主體負責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契約制、招標投標制;項目實施應當落實公示制、投工投勞承諾制、資金使用報帳制以及產權確認制。
水土保持工程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級別的水土保持生態監理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每年定期將監測、預報情況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面積、分布狀況、流失現狀、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和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監督機構以及執法體系。
第二十六條 水土保持監督人員有權對本級政府轄區內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情況並積極配合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毀林、毀草原的,由林業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禁墾坡度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按開荒面積每平方米處1元以上2元以下罰款;
(二)毀林、毀草原、燒山開荒和在侵蝕溝坡、土質瘠薄、風蝕嚴重地區開荒的,責令限期恢復植被,並按照開荒面積每平方米處O.5元以上1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向江河、湖泊、水庫、渠系和專門存外地以外傾倒廢棄沙、石、土或者尾礦殘渣的,除責令其清除外,每立方米處10元以上40元以下罰款;
(二)不在指定的取土、取沙場地挖沙、取土或者在堤壩坡腳、公路、林帶、排灌渠系兩側挖沙取土,給水土保持工程造成影響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本條例禁止的區域內擅自挖沙、採石、取土的,按每立方米10元以上40元以下罰款;
(四)在林區採伐林木,不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積處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五)從事開發建設項目不上報《報告書》、《報告表》或者不按照《報告書》、《報告表》組織實施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水土保持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產使用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整改達標;
(六)侵占、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或者其他治理成果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水土保持執法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 ( 以下簡稱《條例》 ) 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水土保持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頒布實施十多年來,齊齊哈爾市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已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步伐的不斷加快,人們大規模地濫墾濫伐、超載過牧等掠奪式地開發利用有增無減,導致我市黑土地黑土層厚度由開墾初期的 70 — 80 厘米下降到 20 — 30 厘米,土壤有機質含量由 8% 至 10% 下降到不足 4% ,土壤侵蝕模數為 4000 — 5000 噸 / 平方公里,已屬中度侵蝕。水土流失導致每年每公頃糧食減產 400 至 600 公斤,全市按 100 萬公頃坡耕地計算,每年減產糧食 4 至 6 億公斤,相當於一個中等縣份的糧食產量,是齊齊哈爾市常年糧食總產量的十分之一。據統計,齊齊哈爾市水土流失面積達到 228 萬公頃,占全市幅員面積的 54% 。其中,坡耕地流失面積為 163.2 萬公頃,占耕地面積的 82.6% ,但治理面積累計僅為 72.6 萬公頃,尚有較大的流失面積亟須治理。特別是近幾年,違規開發建設等人為造成的水土流失正日益加劇,如不進行有效治理和依法保護,黑土層將流失殆盡。因此,做好我市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實現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和形勢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無論是對我市農業發展前景,還是對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來說,都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
條例的制定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預防;第三章為治理;第四章為監督;第五章為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
四、有關條款的說明
1 、關於增加保護優先和生態修復問題。
在本條例第三條關於水土保持工作實行的方針中,我們增加了“保護優先”的內容;在第十六條中增加了人工治理與生態修復相結合治理水力侵蝕區的內容。這主要是考慮到新時期新的水土保持理念的核心是變人與自然相對抗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人工治理與生態修復相結合,更好地加強預防保護,通過加強監督、封禁治理、封育保護,充分利用大自然的力量加快治理水土流失步伐,收到費省效宏、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於遏制先破壞、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現象的發生。
2 、關於受理水土流失舉報問題。
本條例第三條除了規定水土保持工作實行的方針和原則外,還增加了堅持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鼓勵公民對人為造成水土流失和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現象進行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受理的內容,旨在政府與公民共同來防止水土流失。
3 、關於指定村民自用取土、取沙場地問題。
在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省相關部門意見時,有關部門提出,目前,我省鄉鎮沒有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村委會是否有采沙批准權提出疑問,並建議刪除第九條。我們認為,設立此條的目的就是要在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對村民抹牆扒炕自用的取土、取沙場地進行規範,從而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為此,我們保留了此條,同時,也作了相應的修改。
4 、關於黑土區綜合防治問題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黑土區治理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其依據是水利部最新頒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松遼水保〔 2004 〕 24 號《東北黑土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試點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如此規定有利於水土治理工程的陽光操作,進一步確保工程質量。
五、條例的制定過程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於 2002 年著手起草《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 ( 草案 ) 》, 2004 年列入當年立法計畫後,以市水務局為主要起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了起草班子,擬定了條例草案初稿後,市人大農林委員會組織有關方面人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修改。 2004 年 5 月,由市人大農林委員會牽頭,組成聯合考察組赴外省實地考察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先進地區,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吸納了一些好的做法。 6 月 4 日召開了專家座談會,向多年從事水土保持工作的專家徵求了意見和建議,起草小組再次對初稿進行反覆修改。 6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後,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認真審查了條例是否與上位法相悖;第二,在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後,將條例草案刊登在齊齊哈爾日報上,廣泛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第三,召開了有人大代表、立法諮詢顧問、水務工作專家等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第四,我們還就制定條例的一些問題,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教,得到了具體指導。此外,我們還吸納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我們反饋的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就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經過齊齊哈爾市人大農林委員會會議和法制委員會會議分別審議,齊齊哈爾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六次會議三次審議通過的。
以上說明以及法規文本,請予一併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 月 20 日 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為有效加強水土保持工作,齊齊哈爾市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新的有關合法性的修改意見。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以附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5 年 5 月 27 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會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農林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法制委員會經審查認為,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為規範水土保持工作,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同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草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毀林、毀草原的,由林業或者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以附修改意見的方式審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廢止公告
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3月29日審議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6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
廢止決定
省人大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
(2019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市人大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廢止《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9年3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
廢止《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齊齊哈爾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齊齊哈爾市水土保持條例》3部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