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實施《黑龍江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辦法

齊齊哈爾市實施《黑龍江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辦法在1990.06.27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實施《黑龍江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和《黑龍江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農村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農業委員會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條 凡新增加的農民負擔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均應按《條例》規定的程式審批。對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抵制,有權檢舉、控告。
第四條 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對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承包費(包括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鄉(鎮)統籌費的提取和使用進行系統內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第五條 各縣(區)要對本地農民負擔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匯報。
第六條 鄉(鎮)、村兩級應認真做好每年承包收入的核實工作。對弄虛作假、搞欺騙行為的,要嚴肅處理。
第七條 村向各業承包戶提取的承包費,以村為單位,每年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當地上年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公益金占百分之一,公積金、管理費各占百分之二。各項費用專款專用。
承包費的預算方案,由村合作經濟組織提出,村民大會討論同意,鄉(鎮)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報縣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批准。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向農村人口(含非農業人口)提取統籌費不得超過該鄉(鎮)上年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三。
統籌費實行定項限額制度。由鄉(鎮)統一籌集,鄉(鎮)、村兩級按規定範圍使用。
統籌費的預算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經縣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統籌費的決算工作由鄉(鎮)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報縣(區)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第九條 享受定額補貼的村幹部,每村不得超過三人。本辦法施行時已超出的,在本辦法實施後一個月內將超編人員減下來。村其他人員因公誤工補貼報酬總額不得超過村定額補貼報酬總數的三分之二。對擅自提高補貼標準的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並限期退回超標的補貼。定額補貼報酬的數額,有承包田的最高限額為本村當年人均收入的一倍半,沒有承包田的最高限額為本村當年人均收入的三倍。
第十條 凡超收的承包費、鄉(鎮)統籌費等,其超出部分原則上要當年退回。無力退回的,可在下年扣減。
第十一條 農民承擔的公路建勤工(包括車輛)、勞動積累工一般不得超過《條例》所規定的工日(台日)。因當地農田基本建設任務重,確有必要增加用工的,須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公路建勤工(包括車輛)和勞動積累工,除農民本人同意外,不得強制以資代勞。
第十三條 任何部門在農村設立機構或派駐人員,其經費及人員工資由主管單位承擔。由村合作經濟組織或農民承擔的,應予糾正。
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國家和地方發放給農民的各種補貼、貸款、預購糧定金、專項投資款、扶貧救濟金、優惠物資及返還的減免稅費。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合作經濟組織不準用集體錢物請客送禮,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高息抬款。本辦法施行後再出現高息抬款的,其利息由抬款者負責。
第十六條 鄉(鎮)機關幹部、企事業職工,不得到農村承包土地,不得無償占用耕地。已承包的,須將土地退回;無償占用的,除退回土地外,還應按當地投標承包標準補交承包費。
第十七條 回收發放給農民的各種定金、貸款,實行以戶結算,不得村代戶結。
第十八條 任何部門不得強制農民購買有價證券,訂閱書籍、報刊,不得強迫農民參加法定以外的保險。
第十九條 對檢舉、控告和抵制不合理負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對農民的各項服務,應堅持自願互利的原則,不得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可制定本地貫徹省《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報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0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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