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區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區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87年8月2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區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Qiqihaer city city real estate trading managemen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7]56號 
  • 發布日期:1987-08-27
【生效日期】1987-08-2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城區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8月27日齊政發〔1987〕5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產交易管理,活躍房產交易市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內經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並發給房產執照的公、私房產和產權歸屬清楚的無證房產的交易。
第三條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行使同級人民政府對房產交易管理的職能,凡進行房產交易的單位及個人均須接受其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房產買賣
第四條凡買賣城區內的公產(含市房地部門直屬房產和單位自管房產)、私產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交易,不準私下擅自買賣。
第五條單位買賣房產,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嚴禁單位以個人名義買賣房產。
第六條房產交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產權歸屬清楚。
2、經政府批准擬新建、翻建、改建、擴建的有證房產發生交易,必須先進行產籍方面的變更,然後辦理交易手續。
3、產權人如在房產發生交易前或交易中死亡,須在履行合法繼承手續後進行交易。
第七條房產買賣的辦理程式。
1、賣房人持“房產執照”(無“房產執照”的房屋,賣房人應持產權歸屬證明)及戶口簿;買房人持所在單位的買房介紹信和身份證,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買賣申請書”,經審批成交後履行產權過戶手續,換髮新的“房產執照”。無“房產執照”的房產,履行買賣手續後,發給“房產買賣契約書”,由買方存執。
2、單位買賣房產,經主管部門批准後,須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提交買、賣房產的申請報告,繪製房屋平面位置圖,填寫“房屋買賣申請書”,經審批後履行手續。
3、個人買賣房屋,由雙方當事人出面辦理。如本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出面時,可委託有合法資格的代理人代辦。
4、買賣雙方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規定,簽訂房產買賣契約。
5、享受補貼或優惠價購買、建造的房屋,必須在“房產執照”的產權來源欄內由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加蓋“補貼”戳。
第八條下列房產不準買賣。
1、產權未經確認或其它權屬不清的房產。
2、經人民法院或房產主管部門審理、尚未裁決或上級機關限制產權轉移的房產。
3、經市政府決定動遷、封閉地區的房產。
4、政府撥用房產(指由財政撥款購買、建造的房產和敵偽遺留的房產)。
第九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發給“營業執照”的房屋建設綜合開發單位,是合法經營商品房單位。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屬於房屋交易範圍的須辦理交易手續,領取產權證件。
第十條產權單位(個人)出賣已經出租的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戶。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戶有優先購買權,買房單位或個人如同意承租戶繼續租用時,須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一條共有的房產出賣時,必須經共有人協商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出賣享受補貼或優惠價購買、建造的房產,在不滿原定期限內,應按原價或交易評定價優先賣給補貼單位或房產主管部門,超過定期的不受限制。
第十三條單位購買按規定應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房產時,按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十至二十年的一次性土地使用權轉移損失補償費。
第十四條嚴禁偽造證據或頂名盜賣公、私房產。
第三章 房產贈與、交換
第十五條權屬清楚的私有房產允許贈與,但必須及時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允許房產交換。房產交換可在各種產別中進行。既允許私房之間的產權交換,也允許公、私房產之間的產權交換,但必須在交換前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交換申請(單位寫申請報告),填寫“房產交換申請書”,經審批後,履行房產交換手續。
第四章 交易價格
第十七條房產交易要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依據《黑龍江省房屋評價交易和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評價。
房產交易價格評定的原則和方法:
1、按省規定價格標準評定的價格為基本價格。
2、根據房屋所在地區、環境的不同,按基本價格的20-50%上下浮動(根據城區土地級差加以區分)。住宅最高不得上浮30%。臨街營業用房最高不得上浮50%。
3、根據評價和市場流通價格的差額,加減議價。
4、房產交易價格由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主持評定。
第十八條單位自管住宅,按省規定的基本價格收費,偏僻地區向下浮動10-20%。
第十九條買、賣雙方,應如實申報價格,不準瞞價。
第二十條不準哄抬房價,不準在城區內高價買賣房屋。
第五章 契稅、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凡房產發生交易,如買賣、贈與、交換等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契稅和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全民、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城區內購買公、私房產,買方按交易額的6%繳納契稅,買賣雙方各按交易額的2%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贈與房產,受贈人要按評價的6%繳納契稅,按評價的4%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出售的新建商品房,不繳納管理費,但要按規定辦理產權證明。
第二十五條房產交換,按雙方房價差額的6%,由低價一方繳納契稅,同時各按雙方房價合計額的2%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在進行合法交易以前發生的交易,按交易次數補交契稅和管理費。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個人,在發生交易後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補辦手續的,給予批評教育或加收五元至十元的管理費。超過三個月補辦手續的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以日計算,每日按應納稅額的0.5%繳納。但滯納金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50%。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的單位,除追究主要領導人責任外,還要對直接責任者處以本人月標準工資40%的經濟制裁,對單位加收交易額的10-20%的管理費,直至沒收房產。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的個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的單位及個人,除追繳契稅和管理費外,加收短納金額一至三倍的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的,除按實際價格繳納契稅外,管理費按以下辦法處理:
1、實際交易價格超過評定價格在50%以內者(含50%),加收一倍的管理費。
2、實際交易價格超過評定價格在50%以上至100%者,加收二倍的管理費。
3、實際交易價格超過評定價格在100%以上至150%者,加收三至五倍管理費。
4、實際交易價格超過評定價格在150%以上者,沒收所購房產。
第三十二條房產交易產權過戶手續一經辦理,任何一方都不得毀約。否則,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毀約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房產交易管理人員同房產交易當事人共同作弊,違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凡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齊政辦發〔1983〕64號檔案公布的《齊齊哈爾市關於城區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市屬各縣鎮的房產交易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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