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區冰雪清運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區冰雪清運辦法於1989年12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區冰雪清運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
  • 發布日期:1989-12-14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
【發布日期】1989-12-14
【生效日期】1989-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城區冰雪清運辦法
(1989年12月14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清運冰雪,保障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正常秩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齊齊哈爾市城區(含城鄉結合部)冰雪清運工作。城區內的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均應遵守和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分別設清雪指揮部,負責所轄區域清雪的部署和指揮工作,檢查各單位清運冰雪工作的質量和進度,調動和組織所轄區域內人力、運力完成清運冰雪任務。
第四條 清運冰雪是城區各單位和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應以雪為令,服從指揮,按時完成任務。
第二章 責任
第五條 清運冰雪工作,採取市、區、街相結合的辦法,以環衛部門管理的道路分工為準劃分責任,各負其責。
第六條 臨街單位(包括個體業戶)要按照“門前三包”的原則,劃定清雪責任區(正面自單位臨街路段內的牆根起至路面中心線,側面至毗鄰單位分界線,有巷道的至巷道中心線)。各責任區自行組織,按時完成任務。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以外地段的清雪工作,採取劃片包乾的辦法,由市、區清雪指揮部指定有關單位完成。
第八條 臨街正在施工的基建工地(其責任區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劃定)的清雪任務由乙方完成;停止施工的基建工地的清雪任務由甲方完成;甲、乙方皆無能力完成時,應委託有關部門有償代清代運。
第九條 降小雪時,當日清掃,並將雪堆放在道路兩側空地內;降中雪時,雪停即清,兩日內清運完畢;降大雪時,雪停後當日鏟起,五日內清運完畢。節假日降中到大雪時,雪停即組織清運。
第十條 齊富公路零公里至大民屯段,鶴鄉公路零公里至宛屯段,明海公路零公里至建華檢查站段,由市交通局負責組織臨街單位和專業隊伍完成。
降大雪時,交通局要按市清雪指揮部指令,調動市內個體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參加清運工作。
第十一條 工商部門應按“門前三包”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完成集貿市場和攤床區的清雪任務,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主要街路兩側個體業戶的清雪動員工作。
第十二條 齊鐵地區清雪工作,由該地區內各單位按照本辦法組織落實。鐵鋒區清雪指揮部負責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巷道、居民區的清雪工作,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臨街職工住宅區的清雪工作,由產權單位負責完成。
第十四條 立交橋、廣場等處的清雪工作,由市清雪指揮部指定部隊、學校完成。市環衛處應積極配合,並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 國營工廠、學校、部隊、機關,除完成本單位責任區和職工住宅區的清雪任務外,還應承擔市、區清雪指揮部下達的臨時清雪任務。
第十六條 市、區環衛部門應重點抓好交叉路口、“斷頭”路段、無固定責任區地段的清雪工作,配合和督促“門前三包”單位完成清雪任務,同時應承擔全市清雪工作的重點突擊任務。
第十七條 交警部門應配合城建、環衛和城管監察部門,做好臨街單位清雪的動員工作;降大雪時,按市、區清雪指揮部的指令,調動市內各單位機動車輛。
第十八條 城管監察部門負責臨街單位清雪的動員工作,監督、檢查清雪工作的進度和質量。
第十九條 上、下水管道跑冒水結凍的,按產權隸屬關係由產權單位負責清除。
第二十條 降大雪時,市、區各單位和個體業戶的機動車輛應按清雪指揮部確定的任務量負責運輸。
第二十一條 市、區清雪指揮部負責統一調配車輛,其裝卸冰雪的工作由“門前三包”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將責任區內的冰雪運到指定地點。嚴禁向雪堆上傾倒垃圾和污物。無運輸能力的單位,由市環衛部門實行有償服務。
第三章 獎懲
第二十三條 對清雪工作搞得好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達不到清雪工作標準或不執行派車清雪指令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管監察大隊、市環衛處處以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對主管領導處以十元至五十罰款。同時,被罰單位要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清雪任務或派車任務。
第二十五條 罰款額三十元以內的,由執勤人員當場下達;一百元以內的,由區清雪指揮部審定並下達《罰款通知單》;一百元以上的,由市清雪指揮部審定並下達《罰款通知單》。
工作人員執罰時,須出示證件,開具市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第二十六條 對尋畔滋事,阻礙清雪工作或辱罵、毆打執勤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清雪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建局、區建委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齊政發〔1986〕71號檔案《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清除市區冰雪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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