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單位自管房產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單位自管房產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產權單位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單位自管房產的作用,適應城市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單位自管房產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7]55號
  • 發布日期:1987-08-27
【生效日期】1987-08-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單位自管房產管理辦法
(1987年8月27日齊政發〔1987〕5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產權單位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單位自管房產的作用,適應城市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所有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自管的房產。
第三條本市各級房產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單位自管房產主管部門,有權對各單位自管房產進行管理、檢查、監督、協調、指導並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第四條有自管房產的單位(以下簡稱自管單位),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根據所管房屋的數量,設定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管修人員,其主要任務和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當地政府有關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搞好本單位的房屋管理、分配使用、維修養護、收取房屋租金和建立房產檔案;編制房產報表和資料,報送上級機關和當地政府房產主管部門。
第二章 產權
第五條各自管單位應持房屋產籍資料和證件,向當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領取公有房產產權證照,產權方受法律保護。
各自管單位新建的房屋,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當地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公有房產產權證照。房屋產權變更或改變用途時,須先向當地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條單位自管房產允許買賣。買賣時,須經當地房產主管部門審查產權證照,進行房產評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拆除房屋,應事先經當地政府房產主管部門進行質量鑑定和辦理產權滅籍手續,否則,不準拆除。
第七條各單位使用和管理的政府撥用房產,其產權仍屬國家所有。如因單位撤銷、合併、搬遷不使用時,應將房屋退交房產主管部門,不準擅自拆除、變賣、轉讓、轉租、轉借。
第三章 租金和租賃
第八條對單位自管房屋,自管單位須按照市政府頒布的房屋租金標準收繳房租,不得以任何藉口降低租金標準。
第九條新建房屋竣工後,應及時組織進戶,自辦完準遷手續之日起收取房租;竣工後三個月內不進戶者,當地房產主管部門有權查封,並報當地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條自管單位要對房屋租金的收繳情況進行清理,按照“應收盡收,不減不免”的原則,對查出的漏收和陳欠租金及時組織收繳。
第十一條自管單位不準將房屋免租交給個人自修自住,過去交出的,要收回計租或作價出售。
第十二條自管單位無力經營的房產,可以委託當地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經營代管,不準放棄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自管的職工住宅,應實行租賃制度。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由市房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四章 使用和維修
第十四條自管單位應認真貫徹“以租養房”方針,所收租金除交納國家規定的稅費外,只能用於房屋管理、維修、擴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自管單位對當地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組織的房屋互換活動應給予協助和支持。為便於對本單位房屋的管理,雙方可通過協商,簽訂房屋互換使用協定,並對互換以後的租金標準、租金收繳方式等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各單位自管房屋年維修費標準,可參照原國家城建總局〔80〕城發房字151號檔案執行。維修費用除租金收入以外,不足部分,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補足。
第十七條自管單位應保證房屋及各項附屬設施的完好,因維修不力而造成事故的,其自管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發生塌房事故的,產權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房產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動遷拆除單位自管房屋時,按齊政發〔1985〕76號檔案公布的《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處罰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不按期辦理產權登記和產權變更手續的,每逾期一個月,處以房屋現值10%的罰款。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除補辦審批手續外,處以房屋現值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私自進行房產交易的,按《齊齊哈爾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私自拆除房屋的,根據房屋的質量,處以房屋現值40-60%以下的罰款,並責令補辦房屋產權滅籍手續。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的,按黑政發〔1986〕56號檔案公布的《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單位自管房產發生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向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裁決。當事人對房產主管部門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執行裁決的,房產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凡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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