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加強水利建設暫行規定

《齊齊哈爾市加強水利建設暫行規定》在1994.10.18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加強水利建設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的水利建設,強化水利的基礎產業地位,確保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實施,根據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水利建設堅持“水利為社會,社會辦水利”的原則。市、縣(市)財政應視財力可能,將當年本級可用財力的2%~4%用於水利建設。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用於水利建設的額度不得低於60%;農業開發資金、扶貧專項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等用於水利建設部分應適當增加。村提留中的1%的公積金、農民的農田水利建設勞動積累工應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第三條 市、縣(市)、區應制定本地區的水利建設規劃,並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制定分期目標和實施方案。
第四條 各地、各部門投資、集資、自籌資金修建各類水利工程,必須符合當地水利建設規劃。工程設計由建設單位報水利部門審批。未經水利部門審批,工程不得開工。
第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均由水利質量監督部門監督。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向水利部門提交驗收申請,由建設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水利質量監督部門認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運行,由施工單位承擔返工費用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中省直和外地在本市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城鄉單位職工,均應繳納防洪保全費、水利建設附加費和防洪資金(以下簡稱“兩費一金”)。
上款規定中的部門、單位和以經營為目的的個人,凡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應繳納水資源費。
第七條 市、縣(市)政府在水利局設定水利稽查收費辦公室,負責市、縣(市)兩費一金的收繳工作。
水資源費由市、縣(市)水利局負責徵收。本市市區地下水資源費,由市水利局委託城建部門按現行的徵收範圍代收。
第八條 兩費一金按以下標準收取:
(一)工交企業(含建築業),按營業稅和增值稅的0.5%收取防洪保全費,列入企業管理費。
(二)商業(含飲食服務業)、外貿、供銷、物資、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銀行)、保險、電信、郵政等單位按營業稅和增值稅的1%收取防洪保全費,列入商流費。
(三)私營企業和個體戶,按每年每戶15元收取防洪保全費。
(四)非農業徵用土地,以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數量為準,每平方米收取0.5元水利建設附加費(教育部門建校舍和集資建房個人集資部分用地可免徵)。
(五)城鄉有工資收入的職工,每人每年收取5元防洪資金。
第九條 中省直企業、事業單位(不包括農墾系統)應繳的兩費一金,由所在市、縣(市)代收。
第十條 繳納兩費一金,可由下列部門和單位分別徵收或代收:
(一)用地方預算內外資金開支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防洪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局在撥款時抵扣。中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防洪資金由市、縣(市)政府水利稽查收費辦公室徵收。
(二)城鄉工交企業(包括建築業和鄉鎮企業)、商業(含飲食服務業)、外貿、供銷、物資、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銀行)、保險、電信、郵政等單位的防洪保全費、防洪資金,由各級地方稅務局代收。
(三)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防洪保全費,由市、縣(市)工商局代收。
(四)非農業徵用土地的單位的水利建設附加費,由市、縣(市)土地局代收。
第十一條 兩費一金按季分期分批徵收,年末交齊。代收單位在每季後七天之內將徵收的帳目清單報同級財政專戶。市、縣(市)水利局應付給代收單位代收的兩費一金總額的5%的代收費。
第十二條 經財政、審計和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核准的虧損企業,其防洪保全費和職工的防洪資金,可以勞代資或以物代資,完成與應交金額相應的防洪工程量或交納相當數量的防洪物資,其數額由同級水利部門核定、下達。
第十三條 凡應繳納兩費一金和水資源費的部門和單位,均應按時如數繳納,不得無故拖欠。
第十四條 按照“分級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則,本市收取的兩費一金主要用於骨幹水利工程項目的續建配套。一般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和省、市安排的重點工程項目匹配資金由工程所在縣(市)、區和受益鄉、鎮安排。
第十五條 兩費一金列市、縣(市)財政預算外管理,設專戶儲存。財政部門應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下達的收繳計畫嚴格執行。
第十六條 市、縣(市)水利局應按年度收入總額提出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計委、財政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市、縣(市)政府批准執行。兩費一金應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做他用。
第十七條 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
(一)取用地下水的:
1、工礦企業、建築業和服務業用水,每立方米0.3元。
2、農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6元。
3、畜牧場、養殖場、養魚場用水,每立方米0.1元。
4、其他行業用水,每立方米0.2元。
5、礦泉水,每立方米2元。
(二)取用地表水的:
1、工礦企業、建築業和服務業用水,每立方米0.1元。
2、農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3元。
3、畜牧場、養殖場、養魚場及其他行業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4、大中型水力發電站用水,每發一度電徵收0.02元;小型水力發電站用水,每發一度電徵收0.01元。
第十八條 水資源費交地方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管理,作為水資源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結餘資金可跨年度結轉使用。
第十九條 水資源費的使用範圍:
(一)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二)水資源的綜合勘察、評價和規劃。
(三)水資源和科學研究和水資源監測。
(四)供水水源和市政供水的專項資金。
(五)水資源管理、水行政執法和表彰獎勵等項費用。
市水利局從委託城建部門收取的地下水資源費總額中提取不超過15%的金額,用於全市的水資源勘察、評價、規劃、管理和水利執法等項費用。
第二十條 齊齊哈爾市市區的水資源費年度使用計畫,由市水利局和城建主管部門提出,經計畫、財政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二十一條 逾期欠交兩費一金、水資源費的,由市、縣(市)水利局下達徵收令,按日加收應交金額的1%的滯納金,拒不執行徵收令的,由當地政府採取措施強行劃撥應繳的金額和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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