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

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齊齊哈爾市委員會領導下,由全市各民族文學工作者自願結合的民眾性專業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
  • 地點:齊齊哈爾
  • 類型:作家協會
  • 隸屬:齊齊哈爾市文學藝術界聯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的前身是齊齊哈爾市文學工作者協會和嫩江地區文學工作者協會合併而成。1985年1月,齊齊哈爾市和嫩江地區合併,地、市文聯也隨之合併,隸屬於文聯的文學工作者協會,合併召開了齊齊哈爾市第一次作家代表大會,成立了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
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從1990年開始,組建了“詩歌散文詩作者聯誼會”、“長篇小說研究學會”(1991年4月27日成立)“報告文學學會”(1991年成立)、“作家企業家聯誼會”(1993年10月20日成立)、“小作家協會”等。
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
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的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政策;落實中央及市委對文學工作的指示;組織作家、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採取多種形式提高作家的思想藝術素質,解放思想,不斷提高全市作家文學創作的思想藝術水平。組織作家、作者以多種形式深入改革第一線體驗生活,熟悉了解全國及我市改革和經濟建設情況,創作出反映改革現實的優秀作品。制訂長遠規劃和近期創作任務,側重抓好長篇小說、兒童文學、影視文學和報告文學等文學樣式的文學作品,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創作條件;促進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代表作家利益,維護作家的權益。負責作協會員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組織作家、作者的聯誼活動,促進新老作家之間,各民族作家之間,專業作家與業餘作者之間的相互了解,溝通文學信息,交流創作經驗。負責文學隊伍的交流、培訓工作;扶持、培養文學新人。了解研究國內外各種文學門類概況、撰寫評論文章,召開作家作品研討會。組織全市文學作品評獎活動;負責國家文學作品評獎活動的推薦工作。負責同市外作家的交流、接待工作。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齊齊哈爾市委領導下、齊齊哈爾市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 國各民族作家,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任務
第五條組織作家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文學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業務素質。
第六條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自由競賽;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學傳統和革命文學傳統,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八條鼓勵和幫助作家深入民眾,深入生活,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
第九條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作家的健康成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第十條尊重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色,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促進各少數民族的繁榮與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
第十一條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雜誌,不斷提高辦刊質量,增強導向性、思想性和藝術性。
第十二條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民族作家的團結,增進同香港、澳門特務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聯繫、交流和友誼,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第十三條加強同兄弟地市作家協會和作家之間的聯繫與團結,交流經驗,虛心學習,促進我市的文學事業的繁榮;推進中外文學交流,參加國際文學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第十四條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五條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舉辦作家的福利事業,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第十六條廣泛聯繫志在繁榮社會主義文學的文學社團。
會員
第十七條凡贊成本會的章程,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各縣(市)、區、產業等作家協會推薦,或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凡贊成本會的章程,並有相當數量本會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的縣(市)、區、產業作家協會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享用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本會對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的委託,負責代為聯繫本會在該地的會員。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團體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直到接受委託代理訴訟,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會主席團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得最高權力機構為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全市代表大會。全市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市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章程;
四、選取產生全市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市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由各市、地、產業等作家協會組織居住當地的本會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全市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由各縣(市)、區、產業等作家協會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在全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市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市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批准全市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市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全市代表大會和全市委員會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全市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全市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全市委員會由全市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各團體會員參加全市委員會的委員實行團體委員制,由各市、地、產業等作家協會從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請全市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在全市委員會閉會期間,各團體會員推舉的全市委員會團體委員,如因工作變更等原因出現缺額時,替補人選由原單位另行推舉,報請主席團審議通過。全市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六條全市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七條本會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若干個由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必要時設立名譽職務。具體人選由全市委員會推舉或主席團聘請。
第二十九條本會工作人員應熱愛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熱忱為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服務;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積極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加強作風建設,深入調查研究,勤政廉潔,奉公守法。
經費
第三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一、市財政撥款;二、會員會費;三、社會贊助。
第三十一條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附則
第三十二條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簡稱齊齊哈爾市作協,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會址設在齊齊哈爾市。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全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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