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鐵路道口通行安全的通告》發布時間為1985年06月18日,發布文號為齊政發[1985]6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鐵路道口通行安全的通告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5]61號
- 發布日期:1985-06-18
- 生效日期:1985-06-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5]61號
【發布日期】1985-06-18
【生效日期】1985-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鐵路道口通行安全的通告
(齊政發〔1985〕61號)
為了維護鐵路道口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鐵路、公路運輸安全,根據國務院和鐵道部、公安部、交通部關於鐵路道口通行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機不準超過十公里。所有車輛均不得在道口停留。
二、車輛、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遇有欄木放下、音響報警或看守人員示意有火車通過時,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依次停在停車線以外,不準搶越道口。
三、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必須慢行或止步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四、車輛、行人通過沒有信號的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信號規定。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亮時,不得通行;白燈亮時,準許通過;遇有信號發生故障時,必須一站、二看、三通過。
五、火車司機和軌道車司機必須認真執行瞭望制度,通過道口、橋樑和進出站,必須嗚笛示警。
六、禁止任何車輛通過非鐵路道口穿越鐵路。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在鐵路沿線鋪設道口。
七、凡應設定看守人員的道口都要儘快設定。道口看守人員要堅守崗位,及時放下欄木,道口護樁和警告標誌必須齊備、清晰醒目。廠礦專用線道口,由廠礦派人看守,發生交通肇事,追究廠礦領導和看守人員責任。
八、要及時清除道口兩側妨礙視線的建築物和樹木。有條件的道口兩側五至十米處,要劃停車線。無人看守的道口要儘快安裝自動報警設備。
九、違反上述規定,不聽勸阻和指揮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件》和交通規則處理;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