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

《齊魯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快培養高端技能人才,更好地為建設經濟文化強省服務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拔範圍和條件,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式,第四章 待遇,第五章 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養技藝精湛、素質過硬、適應經濟轉型發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領帶動全省高技能人才隊伍發展,進一步激發和調動廣大技能勞動者學技術、比貢獻的積極性,更好地為建設經濟文化強省服務,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魯發〔2009〕11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通知》(魯發〔2010〕11號)和《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黨管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3〕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齊魯首席技師,是指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高超技能水平、豐富實踐經驗、業績貢獻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國本行業(領域)影響帶動作用大、得到廣泛認可,經選拔認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條 齊魯首席技師選拔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統籌考慮技術技能型、知識技能型、複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點和行業(領域)分布。
第四條 齊魯首席技師每年選拔一次,每次人數不超過150名,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齊魯首席技師選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部門組成齊魯首席技師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拔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齊魯首席技師選拔範圍:全省各類所有制經濟、社會組織中,獲得設區的市、省屬行業、省管企業或中央駐魯單位首席技師稱號,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並在生產一線崗位直接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點從我省國民經濟發展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企業中選拔。
第七條 選拔人選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擔當意識強,為所在單位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二)職業技能在全國或全省本行業(領域)處於領先水平,近4年內獲得過“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省有突出貢獻的技師”、“省技術能手”等稱號;或者成為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人才;或者在全國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一等獎,在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前兩名,在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第一名;
(三)在技術上有重要發明創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絕招絕技,創造了同行業公認的先進操作法,在編制國家級標準工藝、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貢獻,取得較好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四)在傳技帶徒方面成績突出,所帶徒弟多人成為企業技能骨幹、在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同等條件下優先從45周歲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選拔。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式

第八條 齊魯首席技師選拔採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各設區的市、省直有關部門、省行業協會、省管企業及中央駐魯有關單位負責推薦本地、本單位、本行業系統候選人。不受理個人申請。
第九條 齊魯首席技師選拔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部署申報。每年第一季度,根據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發申報工作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推薦。各設區的市、省直有關部門、省行業協會、省管企業及中央駐魯有關單位受理申報後,組織專家進行初步評審,形成推薦人選。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推薦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1.齊魯首席技師申報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3.申報人職業資格證書、獲獎情況、主要技術成果以及相關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資格審查。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評選條件和標準,對推薦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形式要件審查。材料弄虛作假者,取消申報資格。
(四)評審遴選。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於每年第二季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充分討論和記名投票表決基礎上,提出齊魯首席技師建議人選名單。
(五)考察公示。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將建議人選名單在有關網站和申報單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組織實地考察。
(六)頒發證書。公示和考察均無異議的,提交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後報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文公布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條 齊魯首席技師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1000元。津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當年新評選的齊魯首席技師津貼於次年發放。
第十一條 齊魯首席技師納入山東省高層次人才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組織部分齊魯首席技師參加省情考察、諮詢等活動。強化教育培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於評選當年或下一年度對新評選產生的齊魯首席技師輪訓一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齊魯首席技師可以參照企業經營者實行年薪制,其技術成果轉化所得收益,應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個人。
第十三條 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對齊魯首席技師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設區的市每年組織高層次人才健康查體時,應當安排齊魯首席技師參加。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齊魯首席技師帶薪休假。
第十四條 齊魯首席技師在管理期內,在用人單位需要、本人自願的前提下可暫不辦理退休手續;管理期結束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可以推遲退休,推遲的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條 齊魯首席技師要在企業生產發展和管理、技術革新和項目攻關、高技能人才培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一)用人單位要積極組織齊魯首席技師參與重點生產建設項目諮詢和重大技術聯合攻關,開展同行業技能交流、絕招絕技展示等活動,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
(二)在省內重點產業、骨幹企業選擇建立“齊魯首席技師工作站”,組織齊魯首席技師開展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活動,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術技能創新成果和絕技絕活代際傳承機制;
(三)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地安排齊魯首席技師脫產學習、參觀考察、參加同業技術技能交流;
(四)齊魯首席技師在申請科研項目、申報新技術推廣套用時,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優先給予政策、經費等支持;
(五)加強聯繫服務,各級要建立黨員領導幹部聯繫齊魯首席技師制度,及時協調幫助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六)強化輿論宣傳,依託各級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齊魯首席技師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為高技能人才隊伍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十六條 齊魯首席技師在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安排下,承擔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做好所在職業(工種)領域技術技能傳幫帶工作,加快培養一批青年技術技能骨幹;
(二)發揮職業技能優勢,積極參與技術攻關、技能革新、發明創造等活動,幫助企業解決生產操作、技術工藝等方面難題;
(三)積極參加行業性、區域性技術交流會議、技能演示活動,及時總結推廣創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產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傳工作。
第十七條 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建立齊魯首席技師檔案,每年年底,對其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結果作為發放津貼的重要依據;管理期滿後,對其工作成效進行期滿評估。期滿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期滿評估“優秀”的,經用人單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齊魯首席技師選拔條件,可直接納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連續支持2個管理期。期滿評估“合格”的,可參加新一批齊魯首席技師選拔申報。期滿評估“不合格”的,取消齊魯首席技師資格;單位負有責任的,取消單位當年申報齊魯首席技師資格。
第十八條 管理期內,齊魯首席技師在用人單位取得以下標誌性成果之一的,可參評“優秀”等次,每批“優秀”等次數量不超過評估總數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內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人才等國家級人才稱號;
(二)在技術技能革新、項目攻關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產生重大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得到業內及社會公認;
(三)在技術技能推廣、傳技帶徒等方面成效十分顯著,所帶徒弟有1人以上獲得國家或省級人才稱號。
第十九條 齊魯首席技師在管理期內不再從事技術技能崗位工作或者調往省外的,可繼續保留齊魯首席技師資格,但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條 齊魯首席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並停止相應待遇:
(一)在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的;
(三)採取弄虛作假、謊報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齊魯首席技師資格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齊魯首席技師資格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1年11月10日印發的《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1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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