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

《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是為加快培育一支技能高超、素質過硬、適應金融業創新發展實際需要的金融技能骨幹人才隊伍,進一步激發廣大金融技能崗位勞動者比學趕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制定的辦法,2017年6月13日,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6月13日
  • 實施日期:2017年8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9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3日
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一支技能高超、素質過硬、適應金融業創新發展實際需要的金融技能骨幹人才隊伍,進一步激發廣大金融技能崗位勞動者比學趕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6〕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齊魯金融之星,是指在山東省各類金融機構業務一線或中後台運營、科技等部門從事具體業務操作類崗位工作,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高超技能水平、豐富實踐經驗、突出業績貢獻,在本領域發揮較大影響帶動作用、得到業內廣泛認可,經選拔認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條 齊魯金融之星選拔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統籌考慮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期貨等不同業態、不同崗位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點和領域、區域分布。
第四條 齊魯金融之星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150名,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金融辦會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組織實施。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齊魯金融之星津貼所需資金從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列支。齊魯金融之星津貼不得與其他政府津貼重複享受。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七條 齊魯金融之星人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無違法、違紀等行為。
(二)具備紮實的業務知識功底和較強的崗位適應能力,工作業績突出,熟練掌握與本職崗位相關的各項業務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崗位技能水平在本金融機構乃至全省、全國金融系統中處於領先地位。
(三)在全省或全國金融系統舉辦的各類業務技能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或獲得省級以上技能類獎勵表彰的,在評選中優先考慮。
(四)對本職崗位相關的各項業務操作技能、操作流程等進行最佳化創新,並在本金融機構、本地區、全省或全國金融系統得到推廣的,在評選中優先考慮。
(五)對獲得註冊金融分析師(CFA)、風險管理師(FRM)、註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金融理財師(CFP)、精算師等國際通行的金融職業資格認證的,在評選中優先考慮。
(六)為促進優秀人才引進,通過市場化選聘方式從海外、省外引進的專業技能人才,在評選中優先考慮。
(七)所任職金融機構能夠有效助力當地實體經濟發展,並得到省市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在評選中優先考慮。
第三章 選拔辦法和程式
第八條 齊魯金融之星選拔採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省管企業及駐魯金融機構負責本單位本系統人選的推薦。各市負責本地其他金融機構人選的推薦。不受理個人申請。
第九條 齊魯金融之星選拔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部署申報。選拔年份第一季度,根據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下發申報工作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推薦。各市、省管企業及駐魯金融機構受理申報後,組織專家進行初步評審,形成推薦人選。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推薦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1.《齊魯金融之星申報表》;
2.1500字左右的業績材料;
3.申報人職業資格證書、獲獎情況、主要創新成果以及相關證書等證明材料;
4.《齊魯金融之星申報人選推薦匯總表》。
(三)資格審查。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評選條件和標準,對推薦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查。材料弄虛作假者,列入黑名單,並取消今後申報資格。
(四)評審遴選。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組織評審,評審由金融工作領域專家組成,評選年第二季度召開評審會議,在充分討論和記名投票表決基礎上,提出齊魯金融之星建議人選名單。
(五)考察公示。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建議人選情況,確定候選人名單並在有關網站和申報單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組織實地考察。(六)頒發證書。公示和考察均無異議的,提交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後報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文公布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待遇和責任
第十條 齊魯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內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1000元,津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
(二)納入山東省高層次人才庫。符合《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試行)》(魯人社發〔2015〕63號)條件的,省金融辦為其申辦服務綠卡,評審(認定)通過後,享受綠色通道服務。強化教育培訓,省金融辦於選拔當年或下一年度,對新產生的齊魯金融之星輪訓一遍。
(三)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排其脫產學習、參觀考察、參加同業技術技能交流,並在晉級晉職、工資獎金等方面對其予以傾斜。
(四)依託各級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齊魯金融之星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為金融高技能人才隊伍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十一條 齊魯金融之星在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安排下,承擔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積極參加行業技能交流會議、技能演示活動,及時總結推廣創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二)配合做好齊魯金融之星宣傳工作。
(三)積極參加各級人才服務基層活動。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條 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建立齊魯金融之星檔案,每年年底對其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結果作為發放津貼的重要依據;管理期滿後,對其工作成效進行期滿評估。期滿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期滿評估“優秀”的,經用人單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齊魯金融之星選拔條件,可直接納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連續支持2個管理期。期滿評估“合格”的,可參加新一批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申報。期滿評估“不合格”的,取消齊魯金融之星資格;單位負有責任的,取消單位當年申報齊魯金融之星資格。
第十三條 管理期內,齊魯金融之星在用人單位取得以下標誌性成果之一的,可參評“優秀”等次,每批“優秀”等次數量不超過評估總數的十分之一。
(一)管理期內在全國業務技能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或獲得國家級技能類獎勵表彰。
(二)在技術技能革新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得到業內及社會普遍公認。
第十四條 齊魯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內不再從事一線具體業務操作崗位工作或者調往省外的,可繼續保留齊魯金融之星資格,但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 齊魯金融之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取消其資格,收回榮譽證書,視情節追回所發獎金,並取消今後參評資格:
(一)在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的。
(三)採取弄虛作假、謊報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齊魯金融之星資格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齊魯金融之星資格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6月14日印發《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齊魯金融之星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150名,管理期限為4年。齊魯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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