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基層名醫選拔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8月4日印發,共六章十八條,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魯基層名醫選拔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齊魯基層名醫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8〕13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齊魯基層名醫選拔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4日
2018年8月4日
辦法全文
齊魯基層名醫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充分調動和發揮基層衛生人才在引領和服務鄉村振興、推進健康山東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和5個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齊魯基層名醫,是指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術精湛、業績突出、民眾認可的優秀醫師。
第三條 齊魯基層名醫選拔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面向基層、注重實績原則,堅持德才兼備、民眾公認原則,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齊魯基層名醫每2年選拔一次,每次人數不超過100名,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齊魯基層名醫選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委組織部、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組成齊魯基層名醫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拔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齊魯基層名醫選拔範圍: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在崗的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臨床、口腔、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公共衛生醫師。
第七條 選拔人選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無違法違紀等行為;
(二)長期紮根基層,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上連續工作10年以上;長期在偏遠貧困地區工作、在二級以上醫院獲得中級以上職稱後調入基層或取得全日制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可以適當放寬基層連續工作年限;
(三)具備紮實的知識功底,業務技能在基層較為突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對帶動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引導民眾基層首診、維護民眾健康作出較大貢獻,深受當地民眾信任和好評;
(四)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的全科醫師,或在市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等組織的崗位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或在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方面,在全省具有示範作用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評選。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式
第八條 齊魯基層名醫選拔採取逐級推薦、專家評審、考察公示、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各設區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推薦本市候選人。不受理個人申請。
(一)部署申報。根據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省委組織部、省衛生計生委聯合下發申報工作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推薦。各市組織縣(市、區)人員進行申報,經初步評選確定市級推薦人選。市級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推薦人選需報送以下材料:
1.齊魯基層名醫申報表和推薦材料;
2.學歷證書、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3.從事基層工作年限證明;
4.獲獎情況、主要創新成果以及相關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資格審查。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評選條件和標準,對各設區的市推薦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形式要件審查。對材料弄虛作假者,取消申報資格。
(四)評審遴選。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組織評審,評審由醫療和公共衛生領域專家組成,在充分討論和投票表決基礎上,提出齊魯基層名醫建議人選名單。
(五)考察公示。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將建議人選名單在有關網站和申報單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組織實地考察。
(六)頒發證書。公示和考察均無異議的,提交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後,按程式公布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九條 各市、縣(市、區)要逐級建立健全基層名醫選拔管理制度。齊魯基層名醫原則上從各市評選的基層名醫中擇優推薦。
第四章 待遇與政策扶持
第十條 齊魯基層名醫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1000元。津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
第十一條 齊魯基層名醫納入山東省高層次人才庫,省衛生計生委每年組織部分齊魯基層名醫參加省情考察、諮詢等活動。強化教育培訓,省衛生計生委在評選當年或下一年度對新評選產生的齊魯基層名醫實行輪訓。
第十二條 積極推薦政治素質好、參政議政能力強的齊魯基層名醫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優先推薦為各級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範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條 齊魯基層名醫應當在基層衛生人才培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並在有關部門和所在機構安排下承擔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參與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承擔基層衛生人才政策諮詢、專業領域基層技術指南、規範制定和培訓教材編寫等工作;
(二)推動所在機構主動承辦基層衛生專項培訓基地工作;配合高等院校、全科(助理)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層實踐基地及其他社會組織等,開展基層人才培訓教學、科研等工作;
(三)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區域性調研、評價、交流等活動;
(四)配合做好基層衛生人才政策宣傳,引導醫學畢業生主動到基層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齊魯基層名醫定期考核評估制度,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齊魯基層名醫檔案,每年年底委託各設區的市對齊魯基層名醫工作履職盡責、醫德醫風、民眾滿意度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估。管理期滿後,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期滿考核評估。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考核評估具體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齊魯基層名醫實行動態管理,在管理期內出現以下行為,經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取消其資格,同時停止相應待遇。
(一)管理期內調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
(二)出現嚴重醫療事故、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民眾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齊魯基層名醫的。
第十六條 各市要加強對齊魯基層名醫的聯繫,深入了解基層衛生髮展和人才隊伍狀況,及時協調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持續發揮好齊魯基層名醫及其所在機構的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七條 積極依託各級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齊魯基層名醫先進事跡,為基層衛生人才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