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交易原則

商法上的鼓勵交易原則,顧名思義,即法律對交易中契約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維護,在法律的具體制度設計上,在合理的範圍里,給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

只有確立鼓勵交易原則,才能使民事主體積極主動地尋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護當事人的契約權益落到實處。《契約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該原則,但是從該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上進行分析可以得出這一結論。鼓勵交易中的“交易”應指合法有效的交易,對那些不合法的交易,除了依照法律的規定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外,過錯方還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鼓勵交易原則在《契約法》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縮小了無效契約的範圍,主要限制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幾種情況內,對於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允許變更或者撤銷;在可變更、撤銷契約制度中,倡導變更而非撤銷;嚴格限制契約解除的條件;對無名契約採取寬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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