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分工,工人階級政黨成為執政黨之後同它所領導的國家政權機關之間在管理國家事務方面實行分工的原則。黨政分工的理論依據是列寧晚年在論證無產階級專政體系的科學概念時所闡述的重要理論,即工人階級政黨和工人階級的國家是性質不同的組織,黨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領導力量,而國家政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直接表現,它們在國家生活中和在領導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地位、作用和活動方式也不相同。列寧指出:“必須十分明確地劃分黨(及其中央)和蘇維埃政權的職權:……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而不是象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不經常的、往往是對細節的干涉。”(《列寧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版,第221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成立後的三十多年內,由於歷史的原因和過分集權的領導體制,在黨和國家生活中曾長期存在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共中央越來越認識到黨政不分的弊端以及它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相適應。為此,中國共產黨的十二大政治報告中明確指出:黨不是向民眾發號施令的權力組織,也不是行政組織和生產組織;黨的工作和政府的工作,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黨的工作和行政、生產工作,必須適當分工。中國共產黨的十三大進一步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是黨政分工。黨政分工是指黨政職能分工。黨的領導實質上是政治領導,即政治方向、政治原則和重大決策的領導。黨的領導職能主要表現在:制定國家發展的路線、方針、政策,為國家政權機關的活動奠定政治基礎,確立工作方向和目標;堅持黨的幹部政策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的幹部人選;黨對國家管理實行政治領導的方式是使黨的政策經過法定程式轉化為國家法律,黨要求政府中的黨組織、黨員模範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黨監督政府的活動。黨政分工才能更好地實現黨的領導作用。另一方面,實行黨政分工,使政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獲得憲法、法律規定的相對獨立的地位和自主性,發揮政府在國家管理活動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保障政府充分行使其管理國家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