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黔西南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14〕34號)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州黨發〔2014〕8號),設立黔西南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文號:黔委廳字〔2014〕34號
  • 地點:黔西南州
  • 隸屬於: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化學品毒性鑑定機構資質認定,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取消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新增加的職責。
2.承接國家、省人民政府下放委託的職責。
3.下放國家、省、州人民政府公布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履行的職責。
(三)調整、整合的職責:
1.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入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範的職責,劃入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範職責,劃入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建立健全城鄉醫療衛生服務運行機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建立責權匹配、管理順暢的一體化運行模式,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執行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配合相關部門發布和報送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擬訂和實施全州防治愛滋病規劃和措施。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州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制定或增補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職責,負責擬訂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促進全州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統計、數據分析、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州人口基礎信息庫及基層衛生信息化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組織編報州級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預決算及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監管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制定實施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十五)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
(十六)制定實施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
(十七)承擔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中共黔西南州委保健委員會和州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參與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有關工作,負責州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查研究、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對外合作、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建議提案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合協調、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規劃與信息科
擬訂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重要指標、基礎數據的調查、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全州電子病歷、居民健康檔案和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等工作。牽頭擬定衛生和計生項目建設規劃和州級衛生和計生項目建設的申報、實施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法律顧問室)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標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並依法報備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落實執法責任制;統籌推進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醫患糾紛等信訪工作。
(四)宣傳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與愛滋病防治科(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配合相關部門發布或報送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擬訂全州防治愛滋病的規劃和措施;承擔愛滋病防治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承辦州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牽頭公共衛生工作。
(六)醫政醫管科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采供血機構管理和醫務人員執業標準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立醫院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指導醫療機構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制度,監督指導全州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制定或增補基本藥物目錄;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執行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推進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疫苗)電子監管建設。
(七)衛生計生基層指導科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指導全州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基層貫徹落實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相關規定及決策;開展“三基本”建設工作(基本網路、基本職責、基本能力),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
(八)婦幼健康服務科(出生缺陷干預科)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計畫生育藥具和節育技術推廣使用的規章,依法規範指導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指導基層開展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的創建、鞏固、提升工作。
(九)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科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工作,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十)綜合監督科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和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全州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州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州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等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治理。
(十三)目標管理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年度責任目標,負責目標績效管理;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基本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工作“一票否決”制,負責各綜合治理部門的人口計生目標執行情況等相關的評估和考核工作,協調落實和督查督辦“一票否決”制。組織對人口規模、變化趨勢、結構等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分析研究。
(十四)科技教育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計畫及相關政策,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負責重點學科建設,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負責衛生和計生業務培訓;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衛生計生系列資格考試及職稱評審工作。
(十五)幹部保健科(中共黔西南州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州幹部醫療保健政策和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州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來黔西南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重要會議和大型重要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州委保健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六)中醫藥管理
組織擬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發展規劃;承擔中醫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中醫醫療機構、人員、中醫技術準入制度;指導高等中醫藥臨床教學、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組織協調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基礎研究及臨床運用研究,指導中醫藥和民族醫藥技術開發及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十七)人事科
擬訂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黨建、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八)財務科
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單位的預決算、財務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紀檢監察機構。州紀委派駐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紀檢組,州監察局派駐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監察室。所需人員編制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內調劑解決,其中:紀檢組長1名(副處長級),監察室主任1名(正科長級)。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編制32名,其中,行政編制27名,工勤人員編制5名,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長或副科長20名(其中科長不超過18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州計畫生育協會、州醫學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州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州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省和黔西南州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及時向省衛生計生委報告並建議儘快制定、修訂。
2.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四)原州衛生局、州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下設事業機構調整由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機構編制另文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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