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黔東南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黔東南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一般指本詞條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歸口州委統戰部領導,作為州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行政單位。

2019年9月,被評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辦公地址:貴州省凱里市永樂路2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配合有關部門起草和修改完善涉及民族宗教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草案;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配合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和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
(五)參與擬定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協調少數民族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聯繫、指導民族鄉有關重大慶典活動,組織、指導各級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八)參與有關部門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參與處理涉及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縣(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十一)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愛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協調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四)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職責調整。將州民宗委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委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辦機關文電、檔案、保密、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意識形態、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承擔聯繫民委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參與組織本級和民族鄉的逢十周年慶祝活動;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承擔機關、所屬單位及全州性宗教團體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資工作。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承辦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全州民宗委系統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民族事務科。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有關工作;負責對縣(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民族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指導和督促;承擔本級民族經費投向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跟蹤調查及綜合評估工作;參與扶貧工作;承擔民族統計分析的有關工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指導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建設、傳統手工藝保護與傳承等工作;提出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社會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開展少數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協調組織開展全州性民族文化、藝術、體育活動。負責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的翻譯、出版工作;參與協調指導雙語教學工作;指導民族語言機構的業務工作;承擔組織、協調、聯絡、指導全州民族古籍搶救、收集、整理、出版工作;起草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承擔組織制定少數民族古籍重點項目規劃及重點課題的規劃與實施工作;承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人才的培訓和少數民族古籍資料、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古籍的宣傳與交流工作;聯繫民族學會及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組織指導民族工作的宣傳工作。
(三)宗教事務科。承辦宗教及民間信仰方面的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全州性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宗教界人士,組織接待宗教界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指導縣(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承擔受理、審核宗教事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初審工作;承擔宗教領域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參與處理涉及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承擔宗教外事工作;擬訂宗教工作“三支隊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對縣(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宗教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本級宗教經費投放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跟蹤調查及綜合評估工作;指導監督全州性宗教團體的財務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監督檢查科)。起草有關民族宗教政策
實施意見;對本委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承擔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的有關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的認定、恢復和更改工作;承辦宗教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覆核工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調查掌握影響民族關係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對策建議;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移民社區民族工作。

現任領導

主任:胡素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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