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劍江河流域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劍江河流域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劍江河流域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是黔南州人民政府為加強劍江河流域的規劃、保護、治理、開發和利用等活動,根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劍江河流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於2020年1月31日由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共6章32條,2020年3月10日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黔南州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32號
  • 發布日期:2020年1月31日
  •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0日
發布信息,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河道保護及治理,第三章  生態保護及水污染防治,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及特殊水體保護,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發布信息

黔南州人民政府令
第32號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劍江河流域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已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州長:吳勝華
2020年1月31日

細則全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劍江河流域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劍江河流域的規劃、保護、治理、開發和利用等活動,根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劍江河流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劍江河流域為清水江流域在黔南州境內的名稱,劍江河流域內集雨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二級支流具體範圍是:
一級支流:黃河(又名谷江河)(都勻市斗篷山至斗篷山村青塘河段);邊江河(都勻市谷江村一組至谷江村岔河河段);楊柳街河(都勻市沙包堡辦事處文德村苦李井至茶園村陸家寨305廠橋河段);擺楠河(都勻市沙包堡辦事處黃豐村至茶園村陸家寨橋頭堡河段);木表河(都勻市林蔭村老熊洞至劍江村尖山腳三岔河河段);邦水河(都勻市邦水村至劍水村吾官堡河段);柳檔河(都勻市黃豐村水碾沖至廣惠辦事處西園村螺絲坡河段);洛邦河(都勻市勻東鎮附城村花椒地至西苑社區都市龍庭河段);隔妹河(都勻市團山村螺絲殼至馬尾村河段);岔河(又名菜地河)(都勻市毛尖鎮擺忙村杉木沖至小圍寨辦事處馬尾村河段);羊安河(都勻市小圍寨辦事處米秀村基佑至勻東鎮營盤村下羊安河段);新坪河(都勻市勻東鎮新坪村芭茅山至營盤村白岩腳河段);王司河(都勻市勻東鎮王司村火石岩至三聯村南開河段);桃花河(都勻市勻東鎮新場村龍洞沖至桃花村克馬塘河段);菜園河(都勻市勻東鎮馬場村平山至壩固村兩叉河河段)。
二級支流:富溪河(都勻市毛尖鎮擺桑村外山至江州村河段);洗馬灘河(都勻市毛尖鎮坪陽村毛竹沖至小圍寨辦事處團山村小岩寨河段);拉撓河(都勻市小圍寨辦事處團山村丙麻至護德村河段);牛場河(都勻市勻東鎮大坪村火把寨至明英村梘槽壩河段);多傑河(都勻市勻東鎮明英村三叉洞至明英村多傑河段)。
第三條  劍江河流域全面推行河長制
黔南州人民政府河長制辦公室為流域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協調劍江河流域內水資源保護、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跨行政區域水事糾紛調解和執法監管等工作,並督促責任單位有效開展劍江河流域治理與保護。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劍江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專項規劃時應當服從劍江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流域的保護與管理,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域保護與管理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劍江河流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等相關規劃,對流域內重大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進行審查、審批、核准。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劍江河流域內水資源、河道岸線保護範圍的劃界、城鎮供排水、涉河建設項目等進行監管。
(三)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劍江河流域內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水功能區保護、農村污水治理等進行監管,並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劍江河流域內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項目建設及運營的監管,並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五)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劍江河流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管,並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劍江河流域內農藥化肥減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魚類資源保護等進行監管,並負責農業農村行政執法工作。
(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劍江河流域內林地保護、森林草原濕地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進行監管。
(八)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劍江河流域內工業技改項目的備案及監管。
(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劍江河保護日期間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當地民眾開展水環境保護宣傳、清岸清水等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手段,發揮各職能部門信息平台的作用,開展多層次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引導全社會參與劍江河的保護和監督。
第六條  劍江河流域保護與管理實行激勵獎勵機制。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破壞劍江河流域生態環境行為的線索,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黔南州人民政府對劍江河流域保護與管理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河道保護及治理

第七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提出的流域用水總量紅線要求,嚴格用水總量控制。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辦理取水許可,並嚴格執行計畫用水制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第八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省級制定的流域生態保障方案,編制完成劍江河流域水量調度方案,重點開展茶園水庫、大河水庫、桃花電站、明英電站、團魚浪電站等水利設施生態流量下放工程的改造設計與建設,保障劍江河流域河段生態水量需要。
劍江河流域內的水庫、水電站等蓄水工程應當按照要求下放生態環境水,保證河道的基本生態水位。
第九條  在劍江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橋樑、碼頭、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取得縣級以上水務、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環境影響評價等報告後方可實施。經批准實施的涉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條  劍江河流域護堤地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重要工礦企業及城鎮的護岸,可以劃定護岸地。護岸地範圍自護岸控導工程外沿線延伸不超過10米。
(二)農田的新建設堤防或者現有堤防尚未劃定護堤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十一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開展河湖管理範圍劃界工作,設定界樁、界牌,並向社會公布。
有堤防或者護岸的,以堤防外坡腳線、護岸控導工程外沿線確定,包括兩岸堤防或者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等;無堤防的,有防洪規劃的按照設計洪水位確定;無防洪規劃的按照國家防洪標準規定確定;水庫庫區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庫征地退賠線確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庫校核洪水位確定。
第十二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林地濕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共同劃定流域河道藍線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河道藍線。因國家和省、州重點工程及民生工程項目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劍江河流域河道日常保護與管理實行屬地負責制。
劍江河流域內各級河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河道的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清淤疏浚及堤防、護岸的維修養護和保潔工作。
第十四條  流域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流域聯合執法工作。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務、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對流域內破壞生態環境案件進行查處。

第三章  生態保護及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組織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劍江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合理調度水量、開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河岸帶生態修復等措施,保護水生態系統,提升劍江河流域水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
第十七條  在劍江河流域禁養區外從事規模化養殖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在劍江河流域內從事集中養殖畜禽、加工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行生態漁業養殖模式,加強流域漁業資源管理,並根據重要水生生物正常生長或繁殖周期依法劃定禁漁期。
劍江河流域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第十九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集中區和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加強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完善管理與監控機制,實現污水的有效收集處理。
產業集聚區的工業廢水必須達標排放,向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排放的應當達到現行污水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水質標準,劍江河流域內分散的工礦企業生產廢水未達污水排放標準的,應當建設廢水處理設施,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劍江河流域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分類處置,試點先行、梯次推進,建管並重、長效運營,生態為本、綠色發展的原則,促進生活污水治理全覆蓋。
第二十條  劍江河流域沿線城鎮排水設施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雨水、污水混流的地區,要加大治理改造力度,逐步實現雨水、污水分流。
在城鎮排污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排污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將污水接入城鎮排污設施內,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二十一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轄區內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並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
在劍江河流域保護範圍內的排污單位應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嚴禁無證排污。
第二十二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節水行動計畫,建設節水型社會,建立健全節水投入保障和激勵機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流域用水消耗,降低供水管網漏損,推廣節水型器具,發展高效節水農業,開展工業企業節水減排技改和循環用水工程建設,提高非常規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垃圾分類收集、垃圾無害化處理等設施建設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流域沿線城鎮集中區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模式,在村寨集中區按照相關標準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區,規範集中轉運和無害化處理流程,逐步推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模式。
第二十四條  劍江河流域內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採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對水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置。
第二十五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水務、林業和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域內的企業加工、住宿、餐飲等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對造成防洪安全、環境污染或破壞生物物種的生產經營行為要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劍江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劍江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現流域水質退化惡化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查找造成水質退化惡化的原因,並進行督促整改,確保水質達標。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及特殊水體保護

第二十七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流域內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劃定後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報州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建設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範圍)的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設施,明確地域界限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劍江河流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範圍)劃定批准後不得隨意調整、取消和替換,確有需要調整、取消和替換的,在充分論證調整、取消和替換的必要性後,按規定報原批准保護區(保護範圍)的人民政府批准。
飲用水源地保護區(保護範圍)調整獲批准後,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完善水源地的規範化建設。
第三十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區劃開展水功能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按管理許可權設立明顯標識。
劍江河流域水功能區的保護範圍包括:
一級水功能區:清水江源頭水保護區(斗蓬山至茶園)、清水江都勻開發利用區(茶園至都勻王司鎮下新路)、清水江都勻至凱里保留區(都勻王司鎮下新路至勻東鎮下甲鳥河段)。
二級水功能區:清水江都勻清苔坡飲用、工業用水區(茶園至渡船堡大橋)、清水江都勻城區段景觀、工業用水區(渡船堡大橋至小圍寨)、清水江都勻小圍寨排污控制區(小圍寨至小圍寨下游2公里)、清水江都勻小圍寨下游過渡區(小圍寨下游1公里至都勻王司鎮下新路)。
第三十一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水務、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除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的其他水功能區劃提出補充完善和調整建議,報原批准機關審查批准,並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對水量水質產生重大影響的開發行為,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設定和污染物排放總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水生態安全,維護水域功能和生態服務功能。
第三十三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的生態移民工作,對已實行生態移民搬遷的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要加大監管,防止移民回遷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造成污染。
第三十四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在禁漁期內進行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在城鎮排污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未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接入城鎮排污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接入雨水管網的,由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許可權的排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或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流域內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八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職責,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3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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