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刺梨產業發展條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刺梨產業發展條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刺梨產業發展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3月2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刺梨產業發展條例》報請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2023年3月25日,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刺梨產業發展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刺梨產業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3年1月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刺梨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鄉村振興,帶動農民增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刺梨種質資源保護和刺梨種植、加工、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刺梨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科技創新、質量優先,品牌引領、融合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機統一。
第四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刺梨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刺梨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促進刺梨產業發展協調機制,完善刺梨產業發展政策措施;刺梨產業發展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刺梨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管等工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刺梨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刺梨種植、加工、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五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刺梨種植基地和加工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並在資金安排、土地使用、供氣供水供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刺梨行業協會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負責對其成員依法組織開展培訓、市場行銷、技術推廣等活動,發揮其在資金、物資、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功能;刺梨行業協會負責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發揮協調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刺梨種植、加工等標準體系,指導刺梨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提高刺梨產業整體質量。
第八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業生產發展、林業改革發展、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等相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刺梨良種基地建設、品種選育、基地撫育改培、加工技改擴能、冷鏈物流設施、產業園區配套設施等建設。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促進刺梨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服務項目和專業信貸擔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刺梨產業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刺梨產業發展資金。
第二章 種植與加工
第九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對刺梨種質資源調查與保護、新品種認定、優良品種選育等工作,建立刺梨種質資源庫,保護種源安全。
第十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刺梨種苗生產、檢疫、運輸和使用管理,規範刺梨優良品種繁育、示範和推廣。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刺梨苗木。
第十一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應當按照刺梨產業發展規劃保護種植面積。鼓勵刺梨生產經營主體通過租賃、承包、入股、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擴大刺梨基地經營規模;鼓勵利用荒山荒坡和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可用於造林綠化的空閒土地種植刺梨。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刺梨生產經營主體依法申請林木、林地不動產登記。
第十二條 刺梨種植經營主體應當加強刺梨種植基地生態環境保護,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綠肥控草、病蟲害綠色防控等技術。
鼓勵刺梨生產經營主體開展綠色產品、有機產品認證。
禁止在刺梨種植管理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三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進刺梨加工企業,鼓勵和支持刺梨加工企業聚集發展,培育壯大刺梨產業龍頭企業。
第十四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刺梨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加工技術研發,引進新工藝、新成果、新技術,實施技改擴能。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研發刺梨新產品,並按照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支持在制品、成品或者副產品中以刺梨鮮果為原料,開發加工刺梨食品、保健品、生活用品等刺梨衍生品,提高刺梨附加值。刺梨衍生品的加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 質量監管
第十六條 刺梨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質量安全標準,建立刺梨及其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加強刺梨檢驗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刺梨產品檢驗檢測能力和質量。鼓勵開展刺梨產業標準化建設,健全黔南刺梨產品質量標準體系,指導、支持社會組織及企業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刺梨生產經營主體信用制度建設,加大信用信息歸集公示,促進刺梨生產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九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刺梨產品質量監管,按照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要求錄入刺梨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刺梨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建立刺梨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二十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刺梨地理標誌產品、註冊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刺梨產業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刺梨生產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扶持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刺梨產品儲存基礎設施建設,利用大宗商品物流、農產品冷鏈物流、快遞物流等平台資源,建設刺梨產品冷鏈物流體系。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刺梨鮮果市場監管與銷售服務,鼓勵搭建刺梨鮮果交易場所,引導市場主體建立長期穩定產銷合作機制,促進產銷暢通。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推進刺梨納入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工作,降低刺梨鮮果物流成本。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條件的刺梨生產經營主體享受民貿民品優惠政策,降低刺梨產業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刺梨納入國家食藥物質目錄管理相關工作,延伸刺梨產業鏈,拓寬刺梨產品銷售市場。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刺梨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
鼓勵刺梨生產經營主體採取直播帶貨、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現代行銷體系,創新商業模式,推動品牌行銷,拓寬銷售渠道,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刺梨產品貿易集散市場。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刺梨種植風險防控,支持將刺梨列入政策性保險範圍。鼓勵保險公司拓展刺梨種植和刺梨產品保險業務,擴大保險範圍。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支持刺梨產業相關知識、技能、政策法規等培訓,提高刺梨產業從業者的技能和素質。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專院校設定刺梨產業教學課程或者專業,加大刺梨產業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刺梨產品公共宣傳力度,鼓勵和支持刺梨生產經營主體利用網際網路新媒介推薦刺梨產品,提升黔南刺梨產品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理刺梨文化資源,加強刺梨文化的保護、傳承、傳播,促進刺梨文化和產業融合發展。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刺梨相關文化節等活動。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加大刺梨花作為州花的宣傳和套用,鼓勵將刺梨作為綠化景觀樹種在城區、景區、綠化帶等推廣種植。
第三十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刺梨公共品牌運行管理制度,積極創建黔南刺梨公共品牌。鼓勵和支持縣級人民政府、企業創建地方品牌及企業品牌。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對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地理標誌商標、農產品地理標誌、國際專利等具有品牌影響力的企業、團體、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支持刺梨產業與特色旅遊、休閒度假、觀光體驗、民族風情、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引導建設刺梨主題公園、刺梨特色小鎮等,發展旅遊休閒項目,提升刺梨產業綜合效益。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對在刺梨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刺梨產業發展資金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假刺梨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苗木;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2萬元的,並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劣刺梨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苗木;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2萬元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刺梨種植管理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刺梨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刺梨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刺梨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有六章37條,分別為總則、種植與加工、質量監管、扶持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
針對鮮果售賣方和收購方存在供需鏈、鮮果價格、收購規格等方面信息不一致的問題。《條例》規定: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刺梨行業協會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負責對其成員依法組織開展培訓、市場行銷、技術推廣等活動,發揮其在資金、物資、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功能;刺梨行業協會負責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發揮協調和監督作用。
《條例》明確,支持推進刺梨納入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工作,降低刺梨鮮果物流成本。支持符合條件的刺梨生產經營主體享受民貿民品優惠政策,降低刺梨產業融資成本。支持刺梨納入國家食藥物質目錄管理相關工作,延伸刺梨產業鏈,拓寬刺梨產品銷售市場。
制定該《條例》是貴州省“1+N”地方立法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省、全國率先出台促進刺梨產業發展地方條例,是黔南州民族地方創製性立法的有效嘗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