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2023年第一批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黑龍江省2023年第一批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典型案例》是黑龍江省整理匯總的一批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的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2023年第一批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 發布單位:黑龍江生態環境廳
發布背景,案例內容,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

發布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保持嚴的主基調,對惡意違法者“嚴懲不貸”,持續打擊危險廢物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4月至12月,將在全省繼續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整理匯總了一批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的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典型案例,涉及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未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泄露等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現予以公開。

案例內容

案例一

大慶某公司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大慶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民眾舉報,某公司油罐車洗罐後,將廢水向蘆葦塘傾倒。收到舉報後,執法人員立即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確定舉報的具體位置,按照《大慶市生態環境保護非現場監管執法工作指導意見(試行)》,利用無人機對現場情況進行偵查鎖定。確定排放含油污水企業為某公司後,執法人員立即組織監測機構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企業對油罐車進行維修的過程中,將罐底殘液(油水混合物)通過院內自挖溝渠排放至院牆外無防滲功能的低洼地中。經現場採樣的監測結果顯示,所取點位數據均超出《油田含油污泥處置與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23/T 3104-2022)中表1石油類:3000mg/kg的限值。通過對現場油水混合物清理稱重、公司負責人供述、車輛殘液剩餘量的計算、洗罐車用水量的推算,認定該公司傾倒危險廢物(油水混合物)2.22噸。
查處情況
該企業擅自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該企業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元)。同時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處理。
經調查核實,舉報人舉報問題屬實、清楚,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符合《大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實施辦法》中的規定,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
啟示意義
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充分調動民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積極性,強化了社會監督,保障了民眾環境權益。接到民眾舉報,反映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第一時間利用無人機進行違法行為鎖定,組織執法、監測力量聯合對企業開展突擊檢查。依法對擅自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並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中相關規定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並依據《大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實施辦法》給予舉報人獎勵。

案例二

大慶市李某、蘆某非法買賣廢舊機油案
案情簡介
大慶市生態環境局收到線索,反映有人非法買賣廢舊機油,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立即與屬地公安部門大慶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聯合辦案,出動執法人員、警力對案件進行調查。經查,某公司維修車間主管蘆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將維修汽車和機械設備換下的機油私自積攢收集,累積一定數量後進行銷售。蘆某通過熟人聯繫將廢舊機油以每桶87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長期無業的李某在當地打聽到了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能夠收購廢舊機油,便駕駛無危險廢物拉運資質的自用箱貨車將收購的11桶約1980升廢舊機油從蘆某處拉運至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在李某即將向該公司出售廢舊機油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扣押其車輛,並將該人員帶回分局進一步調查詢問。
查處情況
案發當日,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大慶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立即啟動聯合辦案機制,通報了雙方前期調查情況,並就處理建議進行會商,共同確定了下一步調查方向。當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同時分頭開展工作,迅速查明涉案人員身份信息、收集相關證據開展詢問,視情節輕重依法採取相應強制措施。經連夜調查詢問和現場取證,查明了李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以及蘆某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大慶市生態環境局針對李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為,以及蘆某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相關規定,將李、蘆2人違法線索立即移交至大慶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處理,經公安機關偵查,分別對2人處以14日行政拘留,並對涉案車輛及廢舊機油進行扣押。
啟示意義
非法經營處置危險廢物是近年國家、地方專項行動的重點打擊內容。汽車或機械設備保養時換下的機油、潤滑油等廢舊機油,因含有苯並芘、石油烴等有毒有害物質,屬於危險廢物,按照規定應由具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統一收集處置,以避免泄漏、滲透至土層造成環境污染。該案當事人生態環境守法意識淡薄,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收集危險廢物,雖未造成實質性環境污染,但同樣觸犯了法律。
在本案查辦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快速行動、高效配合。一方面,第一時間制止倒賣行為,防止違法行為繼續實施和延伸,實現了未發生實質性污染。另一方面,各司其職,生態環境部門針對違法事實定量定性,公安機關針對控制違法行為人和相關物證同時開展工作,保證了辦理過程快速進行。從發現2人買賣行為,到控制相關人員開展調查,再到調查結束移送行政拘留,公安機關下達行政拘留決定,案件辦理用時24小時。

案例三

綏化某公司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環境污染案
案情簡介
綏化市肇東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經信訪舉報,現場核查發現,位於肇東市明久鄉萬友屯的一口油井發生原油落地環境污染問題。該油井因大慶某油田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作業施工時,未按照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集液設備漏失造成原油落地。經現場對該油井周圍三個點位採樣監測發現,污染物COD和石油類監測結果,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V類標準COD≤40、石油類≤1.0限值。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綏化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元),責令該公司對現場清理出的土壤和草皮轉移給有資質的處置單位,按照危險廢物處置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置;從現場清理出的管排,必須將沾染的原油清洗乾淨後重複使用,清洗產生的廢水由大慶榆樹林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二作業區東16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後回注不外排;從現場清理出的三個水坑中的水,由大慶榆樹林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二作業區東16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後回注不外排。
啟示意義
該案來源為信訪舉報案件,社會影響惡劣,執法人員初步取證後,立即責令並全程監督現場落地原油清理工作,避免了因下雨等原因造成落地原油對周邊環境的二次污染。通過對案件的調查處理,執法人員進一步提升了對現場情況的判斷和應急處置的能力。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