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體育發展基金會

黑龍江省體育發展基金會

黑龍江省體育發展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致力於全省競技體育水平和全省人民身體素質的提高,促進黑龍江省體育事業和諧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體育發展基金會
  • 所在地區:黑龍江
  • 屬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業務範圍:募集和接受捐贈等
  •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黃河路116號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詳細地址,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面向社會募集資金,致力於全省競技體育水平和全省人民身體素質的提高,促進黑龍江省體育事業和諧發展。

業務範圍

基金會業務範圍:募集和接受捐贈;開展獎勵與資助活動;做好基金保值與增值工作。

詳細地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黃河路116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黃河路116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黑龍江省體育發展基金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社會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黑龍江省。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面向社會募集資金,致力於全省競技體育水平和全省人民身體素質的提高,促進黑龍江省體育事業和諧發展。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黑龍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黑龍江省體育局。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黃河路116號,郵編:15009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和接受捐贈與贊助;
(二)資助與開展體育公益活動及開展全民健身運動;
(三)獎勵為國家、我省體育事業做出卓越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和優秀體育工作者;
(四)資助傷殘運動員、退役運動員;
(五)資助與培育體育後備人才;
(六)資助老年人、兒童、青少年、殘疾人體育運動;
(七)資助與組織文體活動;
(八)做好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工作:
(九)開展與本會宗旨相符的經營活動;
(十)接收與處理捐贈物資。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資格:
(一)熱心支持我省體育公益事業的法人和各界人士;
(二)在我省體育領域工作顯著,為我省體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的重要捐贈人;
(四)認同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本基金會。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與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理事會決議的建議權與表決權;
(三)享有運用基金會公益平台宣傳理事單位和品牌的權利;
(四)為本基金會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
(五)辦理基金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大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基金會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投資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基金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訂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基金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五)其他需要理事會表決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心體育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必須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滿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基金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社會各界法人和個人的捐贈與贊助;
(二)合法的投資收益和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收入;
(四)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的收入和組織其他活動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集、接受捐贈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中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資助我省體育事業和開展與基金會宗旨有關的各類體育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省內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向本基金會捐款數額較大的;
(二)基金會組織的有影響的大型募捐活動;
(三)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體育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度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與行政辦公經費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公開申請資助和評審的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本基金會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接受登記機關委派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本基金會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25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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