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稅收保障條例

為了營造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範稅收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稅收保障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4月7日 
  •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 批准機構: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草案說明,審議報告,審議意見,修改情況,

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稅收保障條例
(2017年4月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營造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範稅收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保障工作,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 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監督和協調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信息交換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全省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涉稅信息交換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包括涉稅信息的主體、提供方式、內容、時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
(一)經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二)建設、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文化、體育、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道路運輸、礦產資源開採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不動產登記,土地占用,房產租賃,商品房買賣契約在線上備案,徵收補償;
(四)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國有資產轉讓、無償劃轉、有償使用;
(五)招商引資項目,技術改造投資,引進外資,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提供勞務項目;
(六)外籍人員出入境,機動車輛、船舶登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考試登記;
(七)商業性文藝演出,賽事、展會,醫保定點服務機構的醫保支付,服務業住宿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銷售,定價目錄;
(八)就業失業登記,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證書核發,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捐贈;
(九)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技術契約認定,專利、技術轉讓;
(十)股權變更或轉讓備案;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餘額;
(十二)其他有關涉稅事項。
第七條 無法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台提供涉稅信息或者已在其他平台公布涉稅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同級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商定交換或者共享的方式。
第八條 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提供、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時,應當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九條 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和套用涉稅信息,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收流失。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涉稅信息利用情況,並定期向提供涉稅信息的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三章 稅收協助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因履行稅收徵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應當要求申請人依法提供納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供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稅務機關依法委託拍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產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對稅務機關因稅收徵收管理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查詢納稅人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情況等信息,以及稅務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遇到違法阻礙提請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對稅務機關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提供的其他涉稅違法線索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到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通知後,應當依法阻止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該財產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應納稅款;在審理破產案件時,人民法院發現未結清稅款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十六條 供電、供水、供氣、物流等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稅額和納稅評估等需要,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用電、用水、用氣量及收發貨物等情況。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四章 服務監督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稅款,不得違法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職責許可權、徵收依據、減免規定、辦稅程式、服務規範、救濟權利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收核定定額信息依法公開,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的監督,保障稅收公平、公正。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稅收征管、服務規範,健全納稅服務機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納稅輔導、納稅提醒、預約辦稅、網路辦稅、延時服務、同城通辦等服務。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組織基層稅務人員學習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業務知識。遇有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時,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服務合作機制,採取國稅、地稅信息共享、互設視窗、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方式,實現一家受理、分別處理、限時辦結反饋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規範、簡化、合併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表資料,逐步實行納稅人涉稅信息國稅、地稅一次採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能夠從信息系統提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複報送。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保證人大常委會實時查詢涉稅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稅收保障工作監督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的情況;
(二)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情況;
(三)稅務機關套用涉稅信息的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通報考核結果。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稅務機關對被檢舉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的;
(二)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
(三)不履行保密義務的;
(四)違規使用涉稅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造成稅款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的,應當立即改正,補征應徵未徵稅款,及時、足額退還多徵稅款,並由有權機關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套用涉稅信息造成稅款流失的;
(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收取費用,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加強稅收征管、確保應收盡收,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加強稅收征管,稅務機關需要及時掌握涉稅信息、並得到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稅收協助。目前,我省稅收征管工作中面臨著一些亟需地方立法解決的問題:一是稅收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對納稅申報不真實、不全面問題,稅務機關甄別困難。二是大量涉稅信息掌握在相關部門和單位手中,稅務機關獲得信息、套用信息困難。三是涉稅行業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銜接機制不夠健全,還不能全面、有效發揮協稅護稅工作合力。四是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要求,各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稅收保障條例或辦法。目前,全國已有江西、海南、遼寧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稅收保障條例或辦法,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因此,為推進依法治稅和信息管稅,保障稅收收入,促進我省經濟發展,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黑龍江省稅收保障條例》非常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等情況
省地稅局與國稅局、財政廳都十分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2015年組織專門力量開始著手起草,2016年初稿形成後,省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按照立法工作程式,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進行研究和修改、審查:一是廣泛徵求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社會組織和納稅人的意見,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徵求意見。二是深入部分市、縣開展調研。三是組織法律和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四是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五是借鑑了江西、海南等省的立法經驗。《條例(草案)》於2016年11月28日經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總計6章28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確立保障工作主體,細化部門權責分工。一是明確政府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作用。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稅收保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對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第三條)。二是明確部門職責分工。規定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相關協調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稅收保障工作(第四條)。
(二)推動涉稅信息共享,明確信息交換內容和方式。一是明確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全省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第五條)。二是明確了涉稅信息範圍,將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交換的10類涉稅信息進行規範(第六條)。三是明確了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提供、使用、保管涉稅信息過程中的保密職責(第八條)。四是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涉稅信息的綜合分析和套用,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收流失(第九條)。每年向人民政府報告信息利用情況,並定期向提供涉稅信息的部門和單位通報(第十條)。
(三)規範稅收協助義務,凝聚稅收征管合力。一是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稅務機關履行稅收征管職責依法予以協助(第十一條)。二是規範不動產登記機構、金融機構、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公用企業單位的稅收協助義務(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四)強化稅收服務監督,最佳化辦稅環境。一是從政務公開、服務事項、國地稅合作服務、廉潔服務等方面,對稅務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二是明確了政府監督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情況和稅務機關套用涉稅信息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定期通報(第二十三條)。三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第二十四條)。
(五)嚴格責任追究,促進稅收保障措施落實。一是明確了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條例規定提供涉稅信息、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責任追究(第二十五條)。二是明確了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履行保密義務的責任追究(第二十六條)。三是明確了稅務機關未按條例規定套用涉稅信息等事宜的責任追究(第二十七條)。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12月14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多數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
審議中,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召開了數次大中小微企業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書面徵求了全省各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有關廳局、省政協、民主黨派、立法聯繫點意見;通過黑龍江日報、網路媒體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赴已立法的山東省學習考察。在此基礎上,會同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地稅局、國稅局和財政廳認真研究了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作了多次修改,並向常委會黨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作了專題匯報。3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七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及省政府意見,就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建設及財政部門職責作了調整。一是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適用範圍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保障工作,均適用本條例。”二是將第四條財政部門的職責由“協調工作”修改為“監督和協調工作”。三是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全省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四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涉稅信息交換平台的建設和管理,以及涉稅信息的主體、提供方式、內容、時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五是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修改為“無法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台提供涉稅信息或者已在其他平台公布涉稅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同級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商定交換或者共享的方式。”六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增加財政部門權力和義務的規定。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涉稅信息交換是解決征納稅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加強稅源管理的有效措施,應當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涉稅信息交換的內容。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補充了“土地占用”“股權變更或轉讓備案”“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餘額”等方面的涉稅信息。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由哪一級稅務機關簽發阻止欠稅人出境的通知。據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三款的“稅務機關”修改為“省級稅務機關”,表述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到省級稅務機關的通知後,應當依法阻止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組成人員、財經委、專家學者、企業等都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稅收服務的內容,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據此,在服務監督一章中增加了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稅款,不得違法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並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為保證稅收公開、公平、公正及納稅人享有監督權,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稅務機關應當將稅收核定定額信息依法公開,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的監督,保障稅收公平、公正。”三是為方便納稅人繳稅,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增加“網路辦稅”的內容。四是為保證納稅人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服務時,應當告知納稅人可以享受的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五、財經委和預工委提出,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稅收收入的監督。據此,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表述為“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保證人大常委會實時查詢涉稅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情況,保障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除上述修改外,還根據徵求的意見,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和條文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均用陰影和下劃線進行了標註。
在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擔心,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出台條例會增加納稅人負擔,不利於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對此,經認真研究認為:一是條例嚴格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制定,不涉及稅種和稅率等屬於國家立法權的事項。二是條例主要是規範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的行為。三是通過調研及與企業座談了解到,企業最擔心的是稅收不公平、不透明。條例通過規範稅務機關的服務行為,有利於為納稅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四是目前全國已有山東、海南、江西3個省出台了稅收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有12個省制定了政府規章。從這些省的執行情況看,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因此,制定條例不會增加納稅人負擔,有利於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稅收收入,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12月2日,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第26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組成人員認為,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行使職能的重要財力保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強稅收征管、確保應收盡收,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條例(草案)在信息交換、稅收協助、服務監督等方面作了詳細規範,有利於進一步創新稅收管理、深化稅收協助、規範稅收服務、強化稅收監管,對於提高地方稅收征管水平、強化政府經濟調節職能、維護公正公平市場秩序、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對條例(草案)的制定非常重視,做了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財經委和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了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和修改工作。條例(草案)是在深入調研論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借鑑外省市有益經驗,幾經協調和反覆修改後形成的。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立法依據充分,符合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第四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合併表述,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協調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二、第六條,在涉稅信息交換事項中,應增加網際網路金融等新興業態的內容;同時,第(六)項中“住宿流量”修改為“服務業住宿流量”。
三、第三章稅收協助部分,增加審計、財政部門的稅收協助內容,即審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應當將審計、檢查發現的涉稅問題書面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反饋有關查處情況。
四、第四章服務監督部分,應當增加網上申報、辦稅途徑,提高納稅便利化水平。
五、第二十三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某個具體部門執行監督職責。
六、第二十六條,明確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未履行保密義務或者違規使用涉稅信息的懲戒主體。
此外,組成人員還提出條例應在涉稅信息、稅收協助等方面突出我省特色;在保護納稅人權益、稅收服務等方面增加相關內容等原則性建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月6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多數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地稅局、國稅局和財政廳,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4月6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為進一步明確立法目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表決稿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營造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範稅收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根據2017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一項涉稅信息修改為“經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同時,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該條第六項中增加“外籍人員出入境”內容。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讓納稅人及時了解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變化情況。據此,將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稅務機關應當組織基層稅務人員學習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業務知識。遇有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時,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
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條款予以合併,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的;
“(二)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
“(三)不履行保密義務的;
“(四)違規使用涉稅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造成稅款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機動車註冊登記及年檢需要提供完稅證明的內容。
六、建議將條例施行日期確定為2017年7月1日。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部分條文的文字進行了修改。
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對此時出台條例存有疑慮,擔心會加重企業負擔,不利於打造寬鬆的經濟發展環境,制約我省經濟發展。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認為,本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並未增加納稅人的負擔,立法根本目的是規範稅收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為納稅人營造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從調研掌握的情況看,山東、福建、北京等15個省、直轄市出台的稅收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執行效果是好的。條例的出台,將對規範稅收征管行為、最佳化稅收服務、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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