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禁毒條例》是1995年8月2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根據1998年6月9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禁毒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禁毒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5月1日
修訂後的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修改情況匯報,
修訂後的條例
(2017年4月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與戒毒康復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和省撥付的禁毒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市、縣人民政府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剋扣。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落實工作責任制和各項保障措施,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禁毒防範工作,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承擔。
各級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禁毒工作,建立成員單位協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禁毒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和禁毒工作措施;
(二)檢查、督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禁毒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三)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研究、評估、通報本行政區域的毒品問題現狀、發展變化趨勢和禁毒工作開展情況;
(四)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責任機構,定期向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情況。
公安機關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等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禁吸戒毒、禁種鏟毒等工作,根據公安部部署,開展禁毒國際合作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等場所管理,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涉毒服刑人員戒治和教育改造,組織推動禁毒法治宣傳教育等工作。
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支持戒毒醫療服務,組織、指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防治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藥物濫用監測等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志願活動和吸毒人員社會幫扶,並配合本級人民政府開展禁毒相關工作。
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農業、林業、商務、新聞出版廣電、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郵政、海關、人民銀行、民航安全監督管理、鐵路等部門,以及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禁毒工作。
第六條 根據中國和俄羅斯兩國政府簽定的雙邊協定,並經公安部批准,省及邊境地區市、縣公安機關可以同俄羅斯遠東地區禁毒執法機關開展邊境禁毒查緝、協查、協作,定期交流情報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制度。
公安機關應當對舉報或者協助破案有功人員予以獎勵,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和人身安全予以保護。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獎勵範圍和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共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志願者組織、志願者、社會工作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毒品預防、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者組織、志願者、社會工作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指導、培訓,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毒品預防宣傳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工作目標,作為平安城市、文明城市(鄉鎮、單位)的創建內容,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體系,明確各有關職能部門責任,增強公民知毒、防毒、拒毒意識,提高公民抵製毒品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費向社會開放。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從事禁毒工作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根據毒品違法犯罪的變化趨勢,針對販賣、吸食毒品等問題,選取典型案例,編制和更新培訓材料,提升宣傳效果;將禁毒宣傳教育與公民素質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等工作相結合,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常態化。
第十條 國家機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參與社會性禁毒教育工作,並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將禁毒公益廣告列入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
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刊登、播放、展示禁毒公益廣告和節目。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預防毒品教育納入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培訓專(兼)職師資力量,對學校落實毒品預防宣傳教育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學校應當確定專(兼)職教師,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毒品預防宣傳教育活動;發現在校學生有吸食、注射毒品違法行為,應予制止並報告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和學生家長督促吸毒學生戒除毒癮,並加強引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機場、車站、影劇院、商業街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和禁毒公益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活動。
娛樂場所和旅館、酒吧、洗浴、會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等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毒警示標誌,公布舉報電話,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毒品預防教育培訓,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禁毒警示標誌、毒品預防宣傳品,由各級禁毒委員會無償提供。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養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創造和維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涉毒人員家庭中未成年人的關心和幫助。
家庭成員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家庭成員及親屬應當及時制止並進行教育,幫助其戒除毒癮。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農業、林業等部門加強巡查,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部門聯合管理制度,並明確牽頭部門負責具體協調工作,防止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易製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和流入非法渠道。
各級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和計畫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商務、財政、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農業、海關、鐵路、民航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協作機制,加強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倉儲、使用、進出口、贈與、出借和銷毀等相關信息的動態管理和共享利用。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毒品查緝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口岸、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和其他物流集散地,以及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查緝。
第十八條 易製毒化學品單位進行內部調劑、調撥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建立流轉台賬,如實記錄調劑、調撥易製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原因和庫存等。相關資料應當留存備查,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第十九條 郵政、快遞、物流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技術檢驗設備,提高查驗技術,防止寄遞毒品和非法寄遞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
郵政、快遞、物流寄遞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寄遞實名登記制度和收寄驗視制度,發現寄遞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遞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郵政、快遞、物流寄遞企業對寄遞詳情單、物流提取單據留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一年,電子信息檔案的留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三年。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的銷售信息,不得非法傳授製毒方法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毒信息,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報告公安機關,協助、配合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娛樂場所和旅館、酒吧、洗浴、會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等場所應當建立並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防止場所內發生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本條第一款所列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為進入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本條第一款所列場所從業人員發現場所內有販毒、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管理人、物業服務單位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配合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 汽車租賃企業在辦理汽車租賃業務時,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資料、聯繫電話等相應信息。信息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二年。
汽車租賃企業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進行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配合調查取證。
第四章 工業用大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工業用大麻品種選育、種植、銷售和加工進行規劃引導和監督管理,並加強工業用大麻與毒品大麻的區別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單位選育、引進工業用大麻,應當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品種認定。
經認定符合規定的品種可以種植、銷售、加工。
第二十五條 單位種植、選育和個人種植工業用大麻,應當在種植後十個工作日內向種植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提供認定種子或者品種來源憑證,說明種植面積、種植區域、用途等情況。
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工業用大麻花、葉、籽銷售,應當在銷售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售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說明銷售物來源、銷售數量、銷往地區、購買人等情況,並提交購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身份證件、銷售契約複印件等證明材料。
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工業用大麻花、葉、籽加工,應當在加工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加工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說明原料來源、加工數量、加工損耗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種植、銷售、加工工業用大麻,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對乾物質重量比四氫大麻酚含量大於工業用大麻認定標準的糠殼、稃皮等花、葉、籽加工後的副產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丟棄、銷售,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具備檢測條件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可以為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業用大麻種植、加工單位和個人提供四氫大麻酚含量檢測技術服務。
工業用大麻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戒毒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相互銜接的戒毒工作機制,對吸毒人員實行分類評估、分級管理、綜合干預,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管理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組織禁毒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二十八條 社區民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人員,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社區戒毒人員中有女性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小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吸毒人員自行戒除毒癮。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戒毒協定》,建立治療病例檔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符合要求的戒毒醫療機構建設或者指定醫療衛生院所(科室)開展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開展戒毒醫療業務應當經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建立並完善自身戒毒醫療功能設施,為戒毒人員提供門診治療、住院治療、心理諮詢等戒毒醫療服務,配合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愛滋病等傳染病預防、諮詢教育和篩查檢測。
第三十一條 吸毒成癮或者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省公安機關可以會同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指導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成癮的認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吸毒人員分布、分類收戒和收戒地區輻射範圍、收治能力等情況合理設定收治患有嚴重疾病、傳染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吸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第三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性別、年齡、民族習慣、患病、吸食注射毒品種類等情況,開展戒毒治療、教育和康復訓練;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戒毒人員表現,使其逐步回歸社會。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創造便利條件方便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探訪戒毒人員。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情形,患有嚴重疾病、傳染病或者肢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戒毒人員,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條件確定專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或者在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內設立專門區域,實行集中強制隔離戒毒治療。
前款所列戒毒人員具體收戒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情形但因患有嚴重疾病、傳染病或者肢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經入所前檢查診斷結果、傷殘鑑定結論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所外就醫標準且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不具備治療條件,或者因其他情形導致無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嚴重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噹噹場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書面拒收證明,並寫明拒收原因。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因不具備收治條件而拒收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將其轉送到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的具有收治條件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不得將其轉為社區戒毒或者使其流向社會。
採用吞食異物、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強制隔離戒毒的,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將異物取出、進行先期治療,確定沒有生命危險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予以收治。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所外就醫標準和制度,發現不符合所外就醫情形,或者所外就醫情形消失且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三個工作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對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需要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戒毒人員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實行動態管控。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負責動態管控,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並及時更新維護相關信息,但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定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獲後,未被認定為吸毒成癮,自被查獲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二)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自執行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三)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變更為社區戒毒,自解除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需要變更、轉入、轉出執行地點的,依照就近就便原則收轉。
第四十條 動態管控期間的吸毒人員在下列崗位工作的,公安機關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調離:
(一)各類火車、機動車輛、船舶、軌道交通、航空器的駕駛、信號、指揮等崗位;
(二)電力、燃氣、供熱、石油、化工、倉儲等行業對公共安全負有重大責任的崗位;
(三)操作重要生產設備、精密儀器儀表的崗位;
(四)高空作業等危險工作崗位;
(五)醫療(含醫療事故鑑定、法醫類鑑定)、衛生計生、教育的崗位;
(六)其他對公共安全負有重大責任的崗位。
第四十一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醫療、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鼓勵企業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崗位。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崗位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有關政策優惠。
公安民警、戒毒機構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志願者以及其他由於工作原因獲知戒毒人員信息的人員,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發現寄遞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遞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易製毒化學品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整改,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公安機關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汽車租賃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整改;再次違反,發生涉毒案件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進行涉毒違法活動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汽車租賃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從事工業用大麻種植、選育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再次違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發生涉毒案件,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從事工業用大麻種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再次違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發生涉毒案件,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單位從事工業用大麻花、葉、籽銷售、加工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從事工業用大麻花、葉、籽銷售、加工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種植、銷售、加工單位或者個人未執行監督管理制度,或者未對工業用大麻花、葉、籽加工後的副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工業用大麻丟失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再次違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發生涉毒案件,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吸食、注射毒品和參與其他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由有權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同級禁毒委員會或者上級機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工業用大麻,是指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專供纖維、食品、保健品、藥品、動物飼料、建材製造加工等工業用途的大麻科大麻屬一年生草本植物品種。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禁毒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黑龍江省禁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草案)》重新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全省禁毒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受境內外毒品問題嚴峻形勢的影響,我省種植毒品原植物出現反彈,毒品流通加劇,吸毒人員繼續增加,現已達到9萬餘人,由此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凸顯。2015年,全省破獲毒品刑事案件2157起,同比上升12.99%,其中千克以上毒品案件45起,同比上升60.71%;抓獲犯罪嫌疑人2198人,同比上升11.01%;查獲吸毒人員13308人,同比上升18.4%;繳獲各類毒品362.86千克,同比上升233.48%。
面對嚴峻的毒情和禁毒工作新情況、新特點,我省1995年制定施行的《黑龍江省禁毒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牴觸,已經不適應當前禁毒工作的需要。亟待在國家新的法律法規框架下,重新制定我省禁毒工作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起草情況
按照省政府立法計畫安排,省公安廳成立起草小組,年初形成初稿後,會同省政府法制辦,邀請省人大內司委、常委會法工委歷時近8個月調研論證。一是深入開展調研。先後到齊齊哈爾、大慶、牡丹江、佳木斯、雞西等地,組織公安、法院、司法、農業、財政等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管理相對人和郵政、快遞、物流等企事業單位代表進行座談;實地踏查工業用大麻種植地、社區戒毒與社區康復場所,開展調研論證。二是廣泛徵求意見。先後召開2次協調會、4次徵求意見會,並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徵集意見、建議230餘條。三是組織專家論證。組織我省相關法律、工業用大麻等方面專家,對《條例(草案)》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進行深入論證。四是借鑑外省經驗。赴雲南、廣西、廣東等地,學習借鑑禁毒立法經驗。通過調研論證,反覆進行修改,形成《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已於2016年 11月28日經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6章51條。主要內容:
一是禁毒工作組織協調機構。根據《禁毒法》相關精神,《條例(草案)》第三、四、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禁毒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各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二是堅持預防為主的禁毒工作方針。《條例(草案)》對《禁毒法》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禁毒預防教育工作主體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毒品預防宣傳教育義務;公益廣告主管部門、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各類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規劃、刊登、播放、展示禁毒公益節目和廣告;教育部門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內容。
三是加大毒品管制工作力度。第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三條規定加大毒品原植物禁種鏟毒工作力度;加大易製毒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工作力度,加強相關信息動態管理與共享利用;郵政、快遞、物流寄遞企業加強流通渠道管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涉毒信息發布管理;娛樂場所和旅館、酒吧、洗浴、會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等場所,房屋出租人、汽車租賃企業應當加強重點場所、部位、環節管理。
四是規範工業用大麻管理工作。我省工業用大麻種植由來已久。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大力扶持下,省內工業用大麻產業發展勢頭良好,帶動了一些區域特別是鹽鹼土質等種植條件相對苛刻地區經濟發展,增加了農民收入。《條例(草案)》立法工作啟動後,省委、省政府要求將工業用大麻作為主要內容進行論證和規範。在充分聽取省科學院、省農業科學院等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以及部分種植者、加工企業意見建議後,《條例(草案)》專門設立工業用大麻管理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工業用大麻種子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種植、銷售、加工單位或個人在種植、銷售、加工後要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由公安機關掌握相關信息,加強監管,防止被不法利用。
五是完善戒毒管理服務措施。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難度最大的環節。《條例(草案)》依據《禁毒法》和《戒毒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對戒毒措施作出操作性規定。第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六、三十八等條款明確規定了戒毒管理體系;吸毒成癮或者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和戒毒措施決定的適用;病殘吸毒成癮嚴重人員的收戒、治療、所外就醫管理;戒毒人員動態管控及其合法權益保護。
此外,《條例(草案)》第六、七、四十九條對加強與俄羅斯遠東地區禁毒合作與交流,建立健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制度,公職人員涉毒問題預防等作出明確規定。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12月14日下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禁毒條例(草案)》。組成人員認為,毒品的社會危害非常嚴重,禁毒工作事關人民幸福安康與社會和諧穩定,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針對目前我省禁毒形勢較為嚴峻的情形,為了維護治安秩序,推進法治黑龍江建設,重新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並組成調研組,赴省內外就徵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開展調研工作。法制委、法工委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由公安基層單位、快遞企業、娛樂行業、酒店住宿、媒體等相關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同時徵求了省司法廳、省農委、省財政廳、省郵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在省人大機關網站、東北網和黑龍江日報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還徵求了十三個市(地)人大、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對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研究和修改。3月21日,經法制委員會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調研中有關部門提出,經費保障關係到禁毒工作的成效,目前多地存在經費被挪用、截留,影響禁毒工作開展的情況,條例應當明確政府在保障、落實禁毒工作經費上的責任。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禁毒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剋扣。”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公安機關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上職責劃分不清。經研究,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中將公安機關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等工作”修改為公安機關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等工作”。
三、幾位組成人員均提出,禁毒宣傳教育在禁毒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應當補充此項內容,並根據不同的主體,規定不同的宣教義務。據此,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補充了各級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宣教義務。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中增加兩款,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費向社會開放;在第三款中規定了公安機關在禁毒宣傳教育中的具體工作。二是補充了監護人等主體對未成年人的禁毒宣教義務。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養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創造和維護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使其養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娛樂方式”的規定;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涉毒人員家庭、單親家庭、外出務工人員家庭的未成年人的關心和幫助。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一律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既不符合禁毒法的規定,吸毒人員較少的地方也無此必要。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責任制和各項保障措施。”
五、有的部門提出,我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按照分類收戒的要求尚需改善,對於特殊吸毒人群特別是患有嚴重疾病、傳染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吸毒人員,全省有條件收治的場所僅有省公安廳強制隔離戒毒所一處,且未考慮到地區合理分布問題,不能滿足需要。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吸毒人員分布、分類收戒和收戒地區輻射範圍、收治能力等情況合理設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滿足收治患有嚴重疾病、傳染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吸毒人員的工作需要。”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發揮家庭成員對吸毒人員的親情感化作用,幫助其戒毒後重返家庭和社會。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創造便利條件方便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探訪戒毒人員。”
七、關於工業用大麻的種植和管理問題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條例對工業用大麻(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專供纖維、食品、保健品、非管制精神藥品、動物飼料、建材製造加工等工業用途的大麻科大麻屬一年生草本植物品種)的種植、加工、銷售的管理進行細化完善,進一步發揮其在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的作用,同時避免被涉毒違法犯罪人員利用成為毒品原植物,做到既能管住毒源,又能促進工業用大麻產業發展,達到趨利避害的目的。這之前,部分人大代表在今年的省人代會上聯名提出了制定《工業大麻種植加工管理條例》的議案,省工信委在《關於清理和修訂不適應民營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工作的匯報》中,向省委提出了發展漢麻(工業用大麻的別稱)產業的建議。工業用大麻的適度種植對我省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實現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民增收具有積極意義。法制委、法工委就這一問題多次召開了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並徵求了省科學院、農科院、公安部門和農業部門的意見,對草案作了如下補充和修改:
(一)為了保證種植工業用大麻使用經過認證的低毒、無毒種子,同時防止無序發展,出現偏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了從事工業用大麻種植、選育,應當提供認證品種種子來源憑證的規定;
(二)為了促進纖維用麻產業的發展和工業用大麻產業鏈的延伸,同時提高監管效果,按照工業用大麻各部位四氫大麻酚(大麻中致幻成癮的毒性成分)含量的分布規律,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二十六條中規定對四氫大麻酚含量高的花、葉、籽等部分的加工、銷售需要向公安機關備案和進行含毒量檢測,對加工後的超標剩餘物應當銷毀;取消了對四氫大麻酚含量低的麻桿加工、銷售的備案管理規定,減輕了加工、銷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先確定工業用大麻種植、加工、銷售管理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待施行一段時間後,總結管理經驗,再制定專門的工業用大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此外,還根據內務司法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對草案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禁毒條例(草案)》是省人大今年立法計畫的正式項目。年初開始,內司委就派人參與立法的調研、考察和論證工作。2016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禁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12月1日,內司委收到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草稿後,於12月2日召開第18次會議,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內司委審議認為,受境內外毒品問題嚴峻形勢的影響,我省毒品原植物種植、毒品流通、吸毒人員均呈現增加趨勢,由此引發社會治安和刑事犯罪問題越來越多。我省1995年制定施行的《黑龍江省禁毒條例》與2007年頒布的《禁毒法》有許多條款不一致或相牴觸,已經不適應當前禁毒工作的迫切需要。因此,重新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內司委認為該《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供常委會審議時參考:
一、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表述與該條中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的職能不完全相符,建議修改為:
(二)督促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禁毒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落實禁毒工作年度計畫;
(三)定期對禁毒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二、第五條中公安機關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都規定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的職能,建議將公安機關的職能修改為“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行為的查處”;第五條第七款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法律已有規定,建議刪除。
三、第六條規定的國際合作範圍過窄,建議修改為:
根據中國和外國政府簽定的雙邊協定和公安部授權,省及市、縣級公安機關可以同國外、境外禁毒執法機關開展禁毒查緝、協查、協作,定期交流情報信息。
四、第十條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都要建立禁毒制度,增加相對人義務較多。建議修改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參與公益性和社會性禁毒教育工作,並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五、第十一條規定播放公益節目、廣告的範圍過大。建議修改為:
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每年不定期刊登、播放、展示禁毒公益廣告和節目。
鼓勵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在本場所刊登、播放、展示禁毒公益廣告和節目。
六、第十九條第四款關於郵政、快遞、物流寄遞企業業務信息保存時限的規定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於汽車租賃企業業務信息保存時限的規定與本條例的調整範圍聯繫不是很緊密。同時,此規定增加企業負擔較多。因此,為避免反覆設定企業相同義務,建議刪除這兩款規定,並通過我省郵電和運輸相關法規統一規定為好。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是上述兩款所對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同時刪除。
七、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中已有規定,建議刪除。
八、三十六條應補充一款作為第二款為:
具有下列情況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按照患有嚴重疾病予以收治,不得拒收:
(一)採取暴力反抗、吞食異物、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隔離戒毒,且沒有生命危險的;
(二)患有嚴重精神類疾病,吸毒後發病的;
(三)吸毒後致幻有打砸虐待等明顯暴力傾向的。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禁毒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較好地吸納了組成人員的意見,內容更加充實,條理更加清晰,突出了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禁毒工作格局,結合我省產業發展需要,補充了工業用大麻的相關管理制度,具有創製性和可操作性。條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並徵求了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省政協黨組成員的意見。6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進行了合併,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承擔。”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中將單親家庭、外出務工人員家庭與吸毒人員家庭並列放在一起不合適,有可能被誤讀為歧視這兩類家庭。根據這一意見,將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涉毒人員家庭中未成年人的關心和幫助。”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的規定,已經體現出第一款的“禁止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規定的涵義,不必單獨強調禁止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據此,刪除了該條第一款規定。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工業用大麻管理規定相對於整個法規來說,內容比較獨立,建議單獨分立作為一章。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一章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四章,草案表決稿其餘章節順延。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工業用大麻管理規定中的“加強毒品原植物宣傳教育”明確為“加強工業用大麻與毒品大麻的區別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於提供工業用大麻中四氫大麻酚含量檢測技術服務的主體擴大為:“具備檢測條件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
七、公安部禁毒局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嚴重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規定不合適,與上位法不一致。據此,刪除了該條。
八、根據公安部禁毒局對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與《網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公安機關的……”,由公安機關處以相應的罰款。(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四條)
九、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吸食、注射毒品和參與其他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由有權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八條)
十、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定為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