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費徵收暫行辦法是一項由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29
【生效日期】1988-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29
【生效日期】1988-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費徵收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地礦局、財政廳、物價局、建設銀行
1988年8月29日)
1988年8月29日)
為了加強對我省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保障《礦產資源法》等有關礦管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促進我省礦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徵收礦產資源管理費問題,制訂如下暫行辦法:
一、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採礦生產活動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一律按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管理費(以下管稱管理費)。
二、管理費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礦管部門)統一徵收;未設礦管部門的縣(市)由上一級礦管部門負責徵收。
徵收礦產資源管理費,應使用由省統一印製的票據。
徵收礦產資源管理費,應使用由省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管理費徵收標準:
1、集體和個體採礦,為礦產品銷售額的2%。
2、礦產品銷售額難以計算的礦山企業,以其年產值的70%為基數計征。
3、對有特殊困難的,根據實際情況,經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審查批准,可按緩收、減收、免收處理。
1、集體和個體採礦,為礦產品銷售額的2%。
2、礦產品銷售額難以計算的礦山企業,以其年產值的70%為基數計征。
3、對有特殊困難的,根據實際情況,經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審查批准,可按緩收、減收、免收處理。
四、對拒報、虛報、瞞報銷售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徵收日期:生產礦從本辦法下發之日起計征,新建礦從投產之日起計征。
繳納時間:每月初五日內向礦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礦管部門繳納上個月的管理費。逾期不交費者,由銀行劃撥並按日累計加收滯納管理費0.3%的滯納金;逾期3個月不繳者,由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並通知有關部門。
繳納時間:每月初五日內向礦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礦管部門繳納上個月的管理費。逾期不交費者,由銀行劃撥並按日累計加收滯納管理費0.3%的滯納金;逾期3個月不繳者,由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並通知有關部門。
六、礦管部門徵收和提取的管理費留成分配比例為:75%留縣(市)礦管部門或直接收取管理費的上一級礦管部門;15%上繳行署、市礦管部門;5%上繳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5%上繳省礦業主管部門。
七、管理費列入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收入全額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專刻,支出按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的計畫執行,並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和上級礦管部門的監督,不得挪作它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八、礦產資源管理費本著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主要用於:
1、礦管部門的事業費支出;
2、宣傳、獎勵、培訓等業務費用;
3、扶持開發利用新的礦產地等費用;
4、推廣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的新方法、新技術。
1、礦管部門的事業費支出;
2、宣傳、獎勵、培訓等業務費用;
3、扶持開發利用新的礦產地等費用;
4、推廣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的新方法、新技術。
九、過去各地(市)縣及有關部門自行發布的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性質的收費規定,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除國家及省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和部門重複收取或亂收礦產資源管理費的,按《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國家對礦產資源管理費如有新的規定時,執行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