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研學旅行服務商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關於釋放旅遊消費潛力推動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研學旅行服務商的遴選及管理工作,促進研學旅行安全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19日,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黑龍江省研學旅行服務商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研學旅行服務商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關於釋放旅遊消費潛力推動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研學旅行服務商的遴選及管理工作,促進研學旅行安全有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文化和旅遊廳起草了《黑龍江省研學旅行服務商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10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關於釋放旅遊消費潛力推動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研學旅行服務商的遴選及管理工作,促進研學旅行安全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學旅行,是指以中小學生為主體對象,以集體旅行生活為載體,以提升學生素質為教學目的,依託旅遊吸引物等社會資源,進行體驗式教育和研究性學習的一種教育旅遊活動。研學旅行服務商,是指與研學旅行活動主辦方、供應方簽訂契約,提供研學旅行服務的且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第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教育等相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研學旅行服務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參加遴選的研學旅行服務商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黑龍江省境內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有合法經營資質的獨立企業法人單位,並具有旅遊或研學旅行相關經營範圍。申報單位應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年限一年以上。
(二)申報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和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含),場所自有或者租賃期限不少於2年(含)。旅行社須符合《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規範》(LB/T 004-2013)、《旅行社服務通則》(GB/T 31385-2015)要求。
(三)申報單位產權明晰、資產優良,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能夠承受市場風險,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及研學旅行相關險種。旅行社責任險單次事故賠付限額應不低於1000萬元,單人單次賠付限額應不低於60萬元。
(四)申報單位設有安全管理部門,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應急管理預案,有處置突發、緊急事件的辦法措施和經驗,連續3年無重大服務質量投訴、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記錄、不良誠信記錄、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定期進行安全保障演練。
(五)申報單位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設有研學旅行的專業部門、專業師資及管理隊伍。配置研學管理人員、安全員、研學導師(安全員、研學導師需取得安全主管部門、人社部門認可的安全員證書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在研學導師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未開展前,需經行政機關、教育機構或有培訓資質的相關單位規範培訓,培訓內容符合研學旅行課程方向,學時達到40學時及以上且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等級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從業人員應具有應急救護的基本常識和基本技能,簽訂規範的勞動契約,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
(六)申報單位應有符合規範的研學旅行線路和課程,符合《研學旅行服務規範》(LB/T 054-2016)要求,有自主開發或聯合基地(營地)、學校研發研學旅行課程的能力,能夠對研學旅行及研學課程運行全過程實行規範管理、全面監督和持續改進。
(七)申報單位有多次承接教育部門大規模中小學生活動或承接學生團體活動100人以上的工作經驗。
(八)申報單位有投訴處理制度,明確投訴處理程式和時限,公開投訴電話並確定專職人員處理相關事宜,有投訴信息檔案和回訪制度。
(九)申報單位應與具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質、並已向公安交警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報備,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旅遊包車契約。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無飲酒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以及無致人死亡或2人及以上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十)申報單位應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市(地) 級以上研學旅行基地(營地)簽訂研學旅行服務契約,並有基地(營地)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照資料,切實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
(十一)申報單位按要求履行稅收、統計等法定義務。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查詢的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行業信用等級均為 A 級以上。
(十二)在歷年研學旅行活動中對我省貧困學生實施資助且力度較大的申報單位,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十三)申報單位所有研學旅行業務相關從業人員沒有犯罪記錄。
第三章 遴選程式
第五條 遴選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自主申報
凡符合條件的研學旅行服務商按照自願原則進行自主申報,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表;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3.申報單位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申報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5.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經有資質會計事務所審計);
6.申報單位研學導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安全員資格證書、勞動契約等相關資料;
7.申報單位承接大規模中小學生活動案例佐證資料;
8.申報單位研學旅行業務部門員工資料,連續半年以上社保繳納記錄證明(從社保服務平台下載後加蓋公章);
9.申報單位3年內無罰款以上行政處罰、不在經營異常名錄、不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及納稅信用等級證明;
10.申報單位的研學旅行線路、課程等資料;
11.申報單位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市(地)級以上研學旅行基地(營地)地簽訂的研學旅行服務契約,並提供基地(營地)合法有效的相關證照資料;
12.申報單位購買的責任險及其它保險資料;
13.申報單位與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的研學旅行包車契約及駕駛員資料、證明;
14.申報單位研學旅行部門體系架構及管理制度;
15.申報單位研學旅行安全手冊、服務保障流程、標準控制規範、安全出行保障制度、應急管理預案、安全保障演練資料;
16.申報單位建立投訴處理制度,確定專職人員處理相關事宜,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和投訴處理程式、時限等。
17.申報單位研學旅行服務質量與安全保障承諾書;
18.申報單位所有研學旅行業務相關從業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
19.其它相關資料。
(二)考評審核
1.報名初審:由各申報單位自主申報,各市(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資質、材料進行初審。
2.專家評審: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流程進行評審。
第一階段,材料覆核。對初審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予以退回,不再進行評審。
第二階段,實地考察。由專家評審組(或根據實際委託各市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覆核通過後的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打分,主要考核申報單位的綜合實力、研學能力、制度建設、安全管理、員工隊伍等方面的情況;
第三階段,陳述答辯。組織申報單位進行陳述答辯與模擬演示,主要考核申報單位的研學業務發展情況、專業隊伍建設情況、成功案例介紹及研學旅行應急處置、研學組織現場模擬演示等。
第四階段,綜合評審。將申報單位實地考察打分和陳述答辯打分分別按 60%和40%的比例進行綜合排名,綜合得分85分以上列入入選名單。
(三)公示認定
經遴選工作小組研究後,對入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期滿且無異議的,經省文化和旅遊廳黨組研究,會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研學旅行服務商正式名單,對社會進行公告,並將名錄推送各級教育、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省內外各教育機構、文旅企業。
第六條 研學旅行服務商遴選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1次,通過遴選被列入推薦目錄的服務商可承辦黑龍江省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活動。
第七條 研學旅行服務商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後研學旅行服務商資格自動喪失,須重新參加遴選。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八條 規範企業管理。
(一)研學旅行服務商要依法依規經營,確保企業達到並保持研學旅行服務商基本條件規定,優質高效安全服務中小學生研學旅行。
(二)研學旅行服務商要組建研學旅行運營管理專業部門,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完備管理制度,聘用正式員工管理運營研學旅行業務,組織員工每年度進行繼續教育培訓,並建立員工培訓檔案,逐步提升員工研學旅行業務能力。
(三)研學旅行服務商需經行業主管部門遴選認定,進入入選名單,取得資質。研學旅行服務商不得委託或接受未取得研學旅行服務商資質的企業委託開展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業務,不得出租出借研學旅行服務商資質。
(四)鼓勵研學旅行服務商聘請離退休老幹部、老軍人、科學家、大國工匠、非遺傳承人等群體參與研學旅行,為青少年學生講述歷史,傳播先進文化,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提高綜合素質,弘揚正能量。
第九條 規範契約履約。研學旅行服務商承辦研學旅行活動前須與主辦方、供應方簽訂研學旅行服務契約,明確權責,並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行服務契約,鼓勵三方在研學平台簽訂電子契約。
第十條 規範服務行為。
(一)研學旅行服務商應按照《研學旅行服務規範》(LB/T 054-2016)等相關行業標準提供研學旅行服務,且研學旅行服務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規範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
(二)研學旅行服務商須向合格的餐飲、住宿、交通等供應方訂購產品和服務,鼓勵供應方為研學團隊提供更高標準、更安全的商品和服務。
(三)研學旅行服務商開展研學旅行業務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員、導遊員、醫療人員,至少3名研學旅行指導師,並確保以上從業人員具有相應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每年通過繼續教育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四)研學旅行服務商組織研學旅行團隊每一團組(原則上不超過50人)需要配備1名研學旅行指導師、1名安全員、1名帶隊教師(協調主辦方配備)。研學旅行團隊需要配備醫療救護人員。團隊人員較多的,研學指導師、安全員可與簽訂合作協定的營地基地調劑使用,研學旅行服務商與營地基地需書面形式明確管理邊界及責任。
第十一條 規範服務流程。
(一)研學旅行服務商承辦研學旅行活動行前須主動配合主辦方開展行前教育,宣講出行指南、安全須知、行程計畫、課程要求等內容,做好充分的行前準備。
(二)研學旅行服務商承辦研學旅行活動行中要全面做好行程規劃、行程對接、行程管理、行程服務。
1.與主辦方、供應方簽訂合作協定時明確各方對研學旅行要求標準、行程計畫及管理與責任邊界,選擇經教育、文旅主管部門認定的研學旅行營地基地開展合作,協同主辦方對營地基地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問題及隱患及時向主辦方反饋。
2.研學旅行服務商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未經允許不得組織到非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營地基地或其它場所開展研學旅行活動。
3.研學旅行服務商要認真做好行程中餐飲、用車、住宿、研學場所等全鏈條的對接、管理、服務,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管,協同營地基地提高研學課程質量,確保行程安全有序。
(三)研學旅行服務商承辦研學旅行活動行後要開展服務質量、課程質量等多維度評價,建立評價機制,形成評價記錄,促進研學旅行質量提升。
第十二條 規範台賬管理。研學旅行服務商應建立全過程研學旅行台賬,在研學旅行平台建檔填報備查。
第十三條 規範宣傳招徠。研學旅行服務商宣傳招徠中的研學旅行線路、課程內容、研學旅行基(營)地、研學指導師配備情況,以及行程、交通、住宿、餐飲等安排、標準等內容,必須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可覆核查證,嚴禁用誇大、模糊、偷換概念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 規範安全管理。研學旅行服務商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構建全程安全防控機制。提前實地考察評估研學旅行活動安全性,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當存在安全隱患、惡劣天氣等情況時,嚴禁組織學生前往。明確研學團隊交通、住宿、餐飲等方面安全管理責任人及職責分工,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通過行前說明會、安全卡片、行程中強化提示等多種有效方式向研學團隊持續開展安全教育,確保研學旅行活動安全有序。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研學旅行服務商資格有效期間,實施評估考核,動態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黃牌警示,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移出推薦目錄,暫停服務商資格,經整改合格後恢復。
(一)運行不規範,有效投訴超過3例或滿意度低於90%但高於85%的;
(二)未受重大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1年內組織研學活動的中小學生數量少於1000人次的;
(三)線路、課程開發數量較少,針對性不強,不能滿足研學需要,課程未按要求進行備案或課程審查不合格率較高的;
(四)未按照要求進行全過程研學旅行台賬管理,在研學旅行平台建檔填報不全的;
(五)基本條件達不到要求標準的(不含予以退出情形);
(六)其它經遴選工作小組綜合評估認定應予以警示整改的。
第十六條 研學旅行服務商資格有效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企業停止運營6個月以上或被列為異常經營名錄的或失去相應經營資質的;
(二)落實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服務質量投訴的;
(三)線路和課程開發不力,管理混亂,課程未落實,研學旅行實施年度評估不合格的;
(四)有效投訴超過5例或滿意度低於85%的;
(五)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六)弄虛作假獲得入選資格的;
(七)簽訂契約或履行契約不規範造成一定損失並侵犯學生權益的;
(八)不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
(九)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十)委託或接受未取得研學旅行服務商資質的企業委託開展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業務或出租出借研學旅行服務商資質的;
(十一)主動申請退出的;
(十二)其它經遴選工作小組綜合評估認定應退出名錄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市(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研學旅行服務商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向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