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1979年11月發布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革[1979]361號
  • 發布日期:  1979-11-16

黑龍江省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79年11月16日黑革〔1979〕361號檔案)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以下簡稱“十八條”),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關於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問題
各地要根據山區、半山區、平原區、草原區、城市效區等不同資源條件和“因地制宜,適當集中”的原則,大辦以糧、油、薯、糖、麻、林、果、菜、藥、雜為主要內容的種植業基地;大辦以牛、豬、羊、鹿、禽、兔、魚、蠶、蜂、貂為主要內容的養殖業基地。有條件的公社、大隊,都要因地制宜地舉辦農場、牧場、林場、漁場、禽場,種養結合,全面發展。
各級農業、林業、財貿和物資等有關部門,對社隊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所需的土地、資源、資金、設備、運輸工具、農機具、漁具和優良品種等,都要積極給予撫持。
林業部門按照省革委黑革〔1979〕86號和300號檔案精神,儘快地將社隊附近的宜林荒山、荒地劃出一部分交給社隊營林;有些山林也可以由林業部門和社隊共同經營。
二、關於農副產品加工問題
各地都要把加工農副產品,做為發展社隊企業的重點項目,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凡是宜於人民公社加工的農副產品、山產品和林業伐區剩餘物等,要由社隊企業加工,逐步形成由粗到細、由低到高的種、養、采、加一條龍,從而改變農村只出售原料的狀況。
社隊企業加工的農副產品,要按照“十八條”的規定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納入各級計畫,由社隊企業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社隊企業所需原料,除社隊企業經營的種、養業基地提供外,可同生產隊和社員簽訂契約,直接收購,以減少中間環節。這個辦法可先在一個縣進行試點,在總結經驗後再進一步研究擴大;非試點縣三類物資可由社隊企業直接收購。對國家統購、派購、計畫收購物資,以市縣為單位,完成當年任務後屬於生產隊和個人生產的仍由主管部門統一收購,屬於社隊企業生產的產品,可留做自用。
所需生產設備、材料和燃料等,由各級社隊企業管理部門提出計畫,物資、商業部門組織供應。
社隊企業加工的農副產品,商業、供銷、外貿等部門要積極組織推銷、雙方簽訂產銷契約。商業、供銷、外貿等部門不收購的和契約以外的產品,社隊企業可以在省內外自銷。社隊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可以與外貿部門簽訂契約,直接供應出口;但屬於二類物資的要由主管經營部門統一收購安排內外銷計畫。(其中直接由社隊企業通過外貿出口的,須經省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批准)。
社隊林場生產的木材,自用有餘的,允許社隊企業自銷。
下伸到農村人民公社所在地單獨設立的國營糧油加工廠和其它農副產品加工廠,要下放給公社經營。由全省統一調撥原料、加工成品糧油供應工礦、林、油區的糧油加工廠,仍由糧食部門經營。國家在城鎮設廠加工的農副產品,凡適宜公社經營的,也要逐步下放給社隊企業加工。
三、關於中小農具的產供銷問題
社隊企業生產的中小農具,按“十八條”規定,由社隊企業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生產和維修所需的鋼材、生鐵、煤炭、木材等原材料、燃料,由各級社隊企業管理部門提出計畫,計委平衡安排,物資部門戴帽下達;所需零配件,由農機部門供應;國家大鋼廠和十八部定點撥給用於中小農具生產的邊角余料,由省人民公社企業管理局統一安排;地方回收的廢鋼鐵,優先用於中小農具生產,就地就近供應。
社隊企業根據需要和產銷契約,組織中小農具的生產,其產品除就地銷售外,各級供銷社和農機公司要積極組織銷售。
社隊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符合國家價外補貼規定的,那級安排生產,由那級財政負責補貼。
四、關於地方建材的產運銷問題
社隊企業生產的磚、瓦、砂、石、灰等地方建材,按“十八條”規定,由社隊企業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市、縣、社隊企業管理部門編報生產計畫,報同級計委、建材主管部門平衡下達。上調產品要納入省地計畫。社隊企業可直接與用戶簽訂契約,直接結算。生產所需燃料,物資部門要納入計畫,組織供應。社隊企業管理部門要組織好生產和運輸,負責編報運輸計畫,鐵路、交通、航運部門要及時組織承運。
各級建委、建材部門對社隊建材企業要切實加強生產技術指導,在機械設備等方面要給予積極扶持。
現有縣營國營磚、瓦、砂、石、灰企業中,凡是多年來完成省上調任務或全部供應外地和重點生產基建工程使用的企業其隸屬關係不變,其他可交給社隊去辦。
五、關於舉辦建築工程企業問題
根據需要與可能,各人民公社可承辦建築工程隊,縣(市)可舉辦縣社聯營建築工程公司,由縣(市)派幹部領導。在各級計委、建委平衡下,承攬城市、工礦、林、油區的基本建設任務,承擔社隊企業的基本建設和新農村建設任務;沒有建築任務時,搞農田基本建設、城鄉零星工程和維修任務。
社隊建工企業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契約。社隊建工企業要按契約確保施工質量,按時完成工程任務。建築工程費及工程管理費,執行縣營工程隊取費標準。
各級建築部門要積極幫助社隊建築工程企業培訓工程技術隊伍,供應專用設備。
六、關於煤炭的產運銷問題
凡有煤炭資源的地方,社隊應積極發展煤炭生產。社隊辦的小煤窯,資源的勘探和管理、利用、技術指導、建設專用設備供應,由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短途運輸和企業經營,由社隊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所需基建和維修材料、技術改造材料、短途運輸的汽車和其它物資等,由物資部門戴帽下達、供應。
社隊企業生產的煤炭在保證完成統一計畫的前提下,超產部分在符合流向的情況下允許在社隊企業間調撥(直接編報運輸計畫,由鐵路、交通、航運部門組織承運)。除礦自用和社隊企業自用外,均納入省、地、縣計畫,交售給燃料公司,直接結算。計畫內產量,給企業留成百分之十,用於協作,補充生產所需物資、設備的不足。超產部分,由社隊企業管理部門組織推銷。
七、關於黃金生產和交售問題
凡有黃金資源的地方,社隊企業應積極發展黃金生產,產品由縣社隊企業管理部門交售給銀行,直接結算。
國家對社隊企業生產黃金的政策補貼、獎售物資和外匯分成,有關部門要保證兌現,不許截扣。
社隊企業生產黃金所需的地質資料、專用設備和必要的物資等,有關部門要給以積極支持。
凡有玉石、瑪瑙的地方,社隊應當積極有計畫的開採,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扶持。
八、關於舉辦飲食服務行業和裝卸、運輸隊問題
根據當地需要,人民公社可興辦飯店、旅店、浴池、縫紉、理髮、照相、修理、托幼等服務行業。也可組織運輸隊、裝卸隊。
九、關於城鄉協作、廠社掛鈎問題
要繼續貫徹落實省委關於城市工業“下蛋、轉讓、擴散”的方針。要結合工業調整,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搞好城鄉協作、廠社掛鈎,積極向社隊企業擴散產品和零部件,切實幫助大多數公社都建設起幾個骨個企業,落實若干個高質量的“當家產品”。
國營下放和轉讓給公社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要有償調撥,合理作價,簽訂協定,分期償還(要優先償還流動資產價款),也可以做為股金與公社合辦。
機關團體、國營廠礦和鐵路、林業部門在農村社隊辦的知青工廠及農、林、牧、漁場,是安置城市下鄉知識青年的基地,按社隊企業管理,以主辦單位為主,和公社共同努力辦好。稅收、徵購等政策,仍按知識青年辦廠對待。
各級經委等有關部門要把城鄉協作、廠社掛鈎做為一項重要工作,制訂規劃,統籌安排,經常部署檢查和總結經驗,切實抓出成果來。
十、關於試辦農工商聯合企業問題
根據資源條件和社會需要,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各地可因地制宜,發揮優勢,積極試辦工商聯合企業,實行農工商一體化,綜合經營,協調發展。並儘可能採用先進技術,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級到高級,逐步發展和完善。各有關部門要予以積極支持。
十一、關於組織聯辦企業問題
目前,社隊企業以獨立經營,“小而專”為主。隨著社隊企業的發展,可組織隊隊、社隊、社社、縣社聯辦企業,也可以國營與公社搞合營,還可以搞帶料加工和補償貿易。做到合理布局,加強協作,提高質量,降低成本,充分發揮資金、勞力、廠房、設備等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社隊企業。
各市、縣要對社與社聯辦企業、縣社聯辦企業和國營與公社合營企業,派得力幹部,加強領導,以縣廠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盈虧按投資比例分成或分擔。
試辦農工商聯合企業和聯辦企業,要和建設工農結合、城鄉結合的新型小城鎮結合起來,逐步縮小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
十二、關於發展社隊企業的資金問題
發展社隊企業的資金,主要靠社隊自力更生,增加積累。對困難社隊,國家地方財政和銀行要給予必要的扶持。
凡有條件的地方,經過公社、大隊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可以從大隊、生產隊公積金中提取百分之五到十做為辦社隊企業的入股資金。
省、地、市、縣每年都要從機動財力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扶持社隊企業。
國家支援農村人民公社投資,撥給社隊企業管理部門用於扶持窮社窮隊辦企業的,一般不得少於一半。這項投資和各級財政的投資,由社隊企業管理部門提出分配方案,與財政部門聯合下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必要時也可做為周轉金,委託農業銀行發放和收回,再用於同一用途。各級財政銀行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幫助社隊企業管好用好資金。
農業銀行每年要從農業貸款中撥出一定數量的專項貸款,解決社隊企業流動資金和購置急需設備。
十三、關於社隊企業的納稅問題
凡是歸社隊企業管理部門管理的農村社隊企業(包括各級供銷機構和專業公司),都按照農村社隊企業徵稅辦法納稅。
縣城關鎮和縣屬鎮人民公社辦的企業,凡隸屬於社隊企業管理部門領導的,其應納的所得稅,均按農村社隊企業百分之十五的稅率納稅。
十四、關於獎售政策問題
國家收購社隊企業的各種產品,凡政策規定有獎售、補貼和外匯分成的,有關部門要保證兌現,任何部門不許截扣和挪用。
十五、關於收取費用問題
各級社隊企業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從社隊企業產品銷售總額中提取少量管理費,但總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各級提取比例及使用辦法,由省人民公社企業管理局規定)。其它任何部門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向社隊企業索取管理費和手續費,並由物價部門監督執行。
十六、關於工資福利待遇問題
社隊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根據生產發展水平、經營好壞和本單位財力平衡條件,可低於等於或高於同行業同工種的國營企業。
社隊企業從業人員的報酬形式,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可實行“廠評等級,隊記工分,廠隊結算,回隊分配”和“勞動在廠,廠記工分,分配在廠”的工分制;有條件的社辦企業也可以實行工資制。實行工資制和在廠記分、在廠分配的企業,要給生產隊提取從業社員工資總額百分之十左右,做為生產隊的收入。
社隊企業從業人員所需勞保用品,按國家規定標準,由商業部門供應。吃商品糧的從業人員,口糧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吃生產隊糧的,同在隊勞動社員同等待遇。有條件的社辦工業,提倡辦農副基地,補充從業人員的口糧、蔬菜等副食品的不足。
隨國營和手工業企業下放到社隊企業的幹部、工人,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十七、關於社隊企業利潤的使用問題
社隊企業的利潤,主要用於企業的擴大再生產,因地制宜地積極支援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和支援農田基本建設、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目前,社辦企業一般應以純利潤的百分之五十留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百分之二十交公社,用於全社範圍辦社隊企業;百分之三十交公社,用於農業機械化和農田基本建設,也可提取其中一小部分舉辦集體福利事業。隨著社隊企業的發展,積累的增加,逐步擴大支農比例。超額利潤全部留企業,其中可提出百分之十到二十作為企業的獎勵基金。
用銀行貸款購置生產設備的企業,在沒有還清貸款以前,不上繳利潤。
大隊企業的利潤,一般應以一半留企業擴大再生產,一半用於支援貧隊和參加社員分配。
企業使用利潤,要報公社企業管理辦公室審查,公社批准;公社使用企業利潤,要經市、縣社隊企業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批條動用社隊企業的資金、物資和設備,嚴禁貪占、揮霍浪費和請客送禮。
十八、關於企業調整問題
在國民經濟調整過程中,對現有社隊企業要搞好分類排隊,儘快整頓好,促進社隊企業在調整中發展,在調整中前進。
社隊企業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積極開展以“優質、高產、多品種、低消耗”為主要內容的增產節約運動,特別要注意提高產品質量。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企業管理。提倡勤儉辦企業,民主辦企業。企業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要尊重企業的自主權。
企業和管理部門都要加強對工人和技術人員、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要大力表揚和獎勵在技術革新和科學研究方面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千方百計提高技術水平。
為了做到布局合理,有計畫地發展社隊企業,今後,新辦企業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隊辦企業,要經公社審查同意;社辦企業要經市、縣社隊企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縣社聯辦、國營與公社合營企業,要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發照。
十九、關於社隊企業管理機構問題
縣以上各級人民公社企業管理局的人員要力求精幹,編制在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開支。各級人民公社企業管理局要設立企業性質的供銷處(對外稱公司)和展銷門市部。各市縣還可根據需要設建築材料公司、礦業公司和縣社聯營的建築工程公司。
各人民公社設立企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公社和大隊兩級辦的工業企業、種養企業、建工企業、裝卸運輸企業和服務企業的管理。公社企業管理辦公室和企業的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及技術骨幹,要保持相對穩定。要有一名公社主要負責同志專抓社隊企業工作。
各行政公署和地、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社隊企業的領導,納入議事日程,並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專職抓社隊企業工作。
二十、過去省革委和省直有關部門的規定,凡不符合國務院〔1979〕170號檔案和本“暫行規定”的,今後一律按國務院“十八條”和本“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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