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浙江商會章程

《黑龍江省浙江商會章程》是2013月1月6日黑龍江省浙江商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浙江商會章程
  • 名稱:: 黑龍江省浙江商會。
  • 條件: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 義務:執行本商會的章程
黑龍江省浙江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性質:黑龍江省浙江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黑龍江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浙江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浙江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浙江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江企業形象;組織浙江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為浙黑兩省的社會主義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黑龍江發展,並成為浙黑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黑龍江省浙江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黑龍江省浙江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黑龍江省商務廳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黑龍江省浙江商會的辦公地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黑龍江省浙江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並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浙江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於提高浙江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黑龍江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浙黑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黑龍江省浙江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黑龍江省浙江商會的會員,必
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黑龍江的浙江企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章程;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
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任免執行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本商會設立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由會長任免,在會長不在期間全權代理會長使行會長各項職責;
(七)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本商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商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僅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月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