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有線電視節目集中供片管理規定

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省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有線電視節目集中供片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2.13
  • 實施時間:2001.03.01
第一條 為規範有線電視節目供片渠道,維護有線電視宣傳秩序和節目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提供節目和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播出非自製節目的活動。
第三條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有線電視節目集中供片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行署)、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有線電視節目集中供片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播出自製節目以外的影視劇、專題片,實行集中供片。
第五條 省有線電視節目交流中心為本省指定的有線電視節目供片機構(以下簡稱供片機構),其他單位不得設立供片機構,也不得從事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供片的業務。
第六條 有線電視節目集中供片對象為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各級電視台、廣播電視台、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播出影視劇的有線廣播電視站和旅館(含招待所)服務業的有線電視系統。
禁止向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提供有線電視節目。
第七條 供片機構應當以保障有線電視事業健康發展為宗旨,所供的節目必須格調健康、導向正確,禁止提供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機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供片機構所供節目的技術指標應當達到國家廣播電視行業標準。節目出現質量問題,供片機構應當負責更換,因此給播出機構造成損失的,供片機構應當賠償。
第九條 供片機構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提供的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提供沒有合法播映權的節目和未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的境外、港澳台地區的電視節目,以及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境外和港澳台地區的錄像製品(含電影錄像帶、雷射視盤)。
第十條 供片機構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提供錄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國產錄像製品,應當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經批准後方可提供。
第十一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嚴格按本規定從供片機構獲取播出的節目。不足部分或者供片機構沒有的節目,可以從以下渠道自行組織進片:
(一)國家有線電視供片機構;
(二)其他省級有線電視供片機構;
(三)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的電視節目交易會;
(四)城市電視節目協作體組織;
(五)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引進境外和港澳台地區電視節目;
(六)經合法授權,錄製播出其他電視台節目;
(七)國內電影發行公司。
禁止從前款規定以外的渠道獲取節目。
第十二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不得購買、播出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禁止提供的節目。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播出從電影發行公司購買、播出電影,按《黑龍江省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線電視節目播出機構所播的節目應當遵循以國產節目為主的原則。境內外影視劇供求的比例應當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類電視節目製作發行單位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發行國產節目,應當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由供片機構憑審批機關開具的發行許可證明加貼《黑龍江省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統一發行。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不得購買、播出沒有準播證的節目。
自行組織獲取的節目,除有合法授權,錄製其他電視台的以外,都應當在播出前憑節目授權證明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准,加貼《黑龍江省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後方可播出。
第十五條 供片機構和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簽訂並履行節目供求契約,保障集中供片渠道的暢通。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從供片機構購買節目後應當及時付款。
第十六條 供片機構應當堅持社會效益第一和保本微利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確定合理的節目價格。對困難較大的台、站實行優惠,扶持貧困地區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保障購置節目所需要的經費。市(行署)級播出機構應當確保年收視費的15%到20%,縣級播出機構應當確保年收視費的4%左右用於購置節目。
第十八條 供片機構在供片時應當提前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印發節目征訂目錄和內容簡介;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在接到節目目錄和內容簡介後20日內將節目訂購單報給供片機構,逾期不報,視為不訂購節目。
第十九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獲取的用於播出的節目只擁有本機構的播放權,應當嚴格按所獲節目的播出許可權播出、使用節目;不得超越使用許可權複製、發行、出租、出借或交換。
購買了本地區或全省播映權,需要向其他有線電視播出機構發行的,應當與供片機構協商,由供片機構統一發行。
第二十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在節目播出前對節目進行審查,重播重審;非本台、站工作用節目帶不得進入節目庫房,非播出用帶不得進入播出機房。
第二十一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月如實編制播出的節目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後報當地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節目單編定後,應當嚴格按編定計畫播出並向觀眾預告。確需調整的,應當提前向備案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觀眾。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有線電視節目集中供片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每年應當在日常管理的基礎上進行一次集中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1萬元至5萬元罰款,並可沒收違法節目:
(一)擅自從事有線電視節目供片業務或擅自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發行有線電視節目的。
(二)擅自向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單位提供有線電視節目或擅自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提供錄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錄像製品的。
(三)向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提供或有線電視播出機構購買、播出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禁止的節目的。
(四)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擅自複製、發行、出租、出借、交換有線電視節目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一)供出或購買的節目未加貼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印製的《黑龍江省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的。
(二)播出境外及港澳台地區電視節目的比例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
(三)有線電視播出機構不編報播出節目單或在編報節目單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五條 供片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處罰。
旅館服務業有線電視系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處罰。
其他有線電視播出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其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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