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8〕19號),規範黑龍江省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依據對外貿易、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18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審查要的,一、審查範圍,二、審查內容,三、審查部門,四、審查程式,五、其他事項,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17日

審查要的

一、審查範圍

在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需按照本細則進行審查。所述智慧財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審查內容

(一)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二)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三、審查部門

(一)省貿易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涉及的限制出口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並作出審查決定。
(二)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對外轉讓的,由省專利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三)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由省貿易主管部門和省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四、審查程式

(一)省貿易主管部門在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對外轉讓的,應將相應材料轉至省專利主管部門。省專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向省貿易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書,同時報國務院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省貿易主管部門依據省專利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二)省貿易主管部門在收到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申請後,應當將相應材料轉至省科技主管部門。省貿易主管部門、省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申請分別進行審查。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向省貿易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書。省貿易主管部門結合省科技主管部門和本部門審查結果,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已經在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登記的,省貿易主管部門作出審查決定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

五、其他事項

(一)省商務廳、科技廳、知識產權局應當制定審查工作規程,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並予以公示。
(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勤勉盡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三)技術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由國務院相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依照《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審查。
(四)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不適用本細則。
(五)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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