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省政府領導成員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制度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101號
【發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1990-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
省政府領導成員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發〔1990〕101號)
為加強人民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密切省政府同人民民眾的聯繫,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領導成員對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交辦、省委批示的重要人民來信來訪案件,應認真批閱、親自督辦、並責成主辦部門限期向有關方面報告查辦結果。
二、省政府領導成員每年輪流到省信訪部門處理一次重要案件和疑難案件。具體時間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
三、省政府領導成員應親自閱批重要的人民來信,並及時覆信;親自接待重要的民眾來訪。對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處理,並指定專人催辦。
四、省政府各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分管本部門工作的省政府領導成員負責,指定專人負責信訪工作,建立領導幹部信訪值班制度,實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值班,親自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民眾來訪,並定期向省政府書面報告本部門的信訪工作情況。
五、省信訪辦每季度應向省政府報告一次省政府領導成員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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