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黑龍江省律師的自律性行業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協會章程》,對黑龍江省執業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律師協會
- 地區:黑龍江
- 行業:律師
- 性質:自律性行業組織
律協簡介
主要職責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章程
第二條 黑龍江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我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帶領會員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的全稱:
中文名稱:黑龍江省律師協會;
英文名稱:Heilongjiang Lawyers Association;
縮寫:HLA ;
本會地址設立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省全體會員和本會設立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接受黑龍江省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和中華全國律協的指導。
第七條 本會代表我省會員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申訴;
(八)檢查、指導律師行業黨組織建設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省司法廳或全國律協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在我省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事務部為本會團體會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取得並持有我省司法廳頒發的律師執業證書執業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享有向本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及其他救濟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業務培訓、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或者反映其他情況;
(八)向本會舉報任何有損律師行業形象、聲譽的行為;
(九)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十)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監督、指導和管理;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全國律協和本會制定的行業規則和準則;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或其他公益活動;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畫;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對本所律師進行管理;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三)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源;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民主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執行本會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六)監督、教育本所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
(七)為本所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八)組織本所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九)對本所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加強本所實習律師的管理;
(十)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個人會費;
(十一)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 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
(二) 因轉所等原因不在黑龍江省執業的;
(三) 不再從事執業律師工作的;
(四) 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的。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本會辦理並公示。
第四章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出現重大事項,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請求可召開臨時會議。全省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代表出席舉行。
第十六條 除本會會長、各市、地律師協會擔任會長的執業律師為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當然代表外,其他代表應自本會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高業務水平,且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代表任期四年,選舉或推舉辦法由本會另行制定。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制定、修改會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涉及我省律師業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由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每次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前應舉行預備會議。具體任務是由理事會決定本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人員,通過大會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應當確定本次大會的一名或若干名執行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大會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權力包括: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表決的事項;提出理事、監事、副會長和會長、副監事長和監事長候選人。
大會主席團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黑龍江省司法行政機關代表;
(二)本會正、副會長;
(三)本會監事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協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部分律師代表。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是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對全省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應當從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的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不履行職責或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理事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有關機關或律師協會處理的,其理事資格由其所屬律師協會罷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及臨時會議,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
(三)選舉我省參加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和推薦理事候選人;
(四)組織實施下一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或理事候選人推選事宜;
(五)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聽取律師協會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要點,監督、審查秘書處的工作;
(七)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審議批准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
(八)批准設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並定期聽取其工作報告;
(九)經會長辦公會議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秘書長;
(十)增補或更換理事;
(十一)聽取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孰其履職情況進行評議;
(十二)審議本會章程修改方案,並報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十三)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從理事中選舉會長、副會長,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六)提請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增補或罷免理事、監事。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殊情況下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報黑龍江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是本會的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受監事會的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採取民主集中制的議事決策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本會的日常工作事項;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對律師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在執行過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釋;
(四)建議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增補或罷免理事、監事;
(五)召開理事會會議,研究提交理事會的議題,審核提交理事會表決的事項;
(六)向理事會提議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七)提請理事會審議不需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或廢止的行業規範及規章制度;
(八)提請理事會審議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九)其他應當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提請理事會及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從敢于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公益事業、律師執業滿三年以上、無不良紀錄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監事候選人的產生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推薦,由律師代表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同意人數超過半數的候選人當選。
監事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屆。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律協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合規、合理性予以檢查和監督;
(五)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六)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七)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副監事長候選人由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從當選監事中提出候選人,由當選監事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得票過半數者當選。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及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監事長授權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監事出席始得舉行。
監事會作出決定、決議,應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監事通過。重大問題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實施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向理事會提名,由理事會聘任。
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列席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七)向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八)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九)完成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係。
第九章 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決策諮詢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業發展調研與行業規範起草、會員權益保障、會員事務與會員福利、執業規範引導、執業糾紛調處與違規執業行為懲戒、會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會員業務培訓、業務研究與經驗交流、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青年律師的培養及指導、律師行業宣傳、財務預決算報告起草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全體委員組成。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產生。
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條 本會負責業務研究與交流的專門工作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全體委員組成。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一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及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撤併辦法及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十章 獎勵、懲戒與申訴複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有權對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本會應當對會員不服本會或下級律協處理決定的申訴進行複議。本會複議結果為最終意見,會員必須服從。
獎勵辦法由理事會制定。懲戒辦法、申訴複議辦法由理事會依據全國律協懲戒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省司法廳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本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調解解決糾紛後,本會可視情節決定是否給予懲戒。
第十一章 經 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各律師協會代本會收取本地會費,並於本年度考核結束時,將會費上繳本會。
在非年度考核期間申請設立的團體會員或申請執業的個人會員,以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立或頒發執業證書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考核之日為第一年度,第二年度正常計算。
本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省司法廳和全國律協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會費收繳、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理事會可在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確定的範圍內,根據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與《憲法》、《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
(二)與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牴觸時;
(三)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報省司法廳、全國律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