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廣東商會

黑龍江省廣東商會是適應在黑龍江廣東企業的發展需要,由在黑龍江省的廣東企業及個體工商業戶自願組成,於2008年11月18日經黑龍江省民政廳註冊批准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廣東商會接受黑龍江省民政廳監督管理,接受黑龍江省商務廳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東北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商會堅持自願入會、民主選舉負責人、自籌經費和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形式開展活動,是在黑龍江廣東企業和粵商資源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廣東商會
  • 註冊批准:2008年11月18日
  • 會員單位:100多家
  • 投資總額:410多億人民幣
商會概況,商會章程,

商會概況

黑龍江省廣東商會是適應在黑龍江廣東企業的發展需要,由在黑龍江省的廣東企業及個體工商業戶自願組成,於2008年11月18日經黑龍江省民政廳註冊批准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廣東商會接受黑龍江省民政廳監督管理,接受黑龍江省商務廳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東北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商會堅持自願入會、民主選舉負責人、自籌經費和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形式開展活動,是在黑龍江廣東企業和粵商資源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
目前,黑龍江省廣東商會有會員單位100多家,涉及大型家具裝飾材料商場、大型購物餐飲娛樂商場、商服租賃、珠寶、機電工程、醫藥、裝飾材料、醫療器械、家具、房地產、商貿投資、航空運輸、酒店餐飲、觀光旅遊、陶瓷等20多個行業。據不完全統計,累計在黑龍江投資總額410多億人民幣,解決2萬多人的就業問題。商會還將發展更多的會員,並運用各種條件推進商會自身的發展和壯大。
黑龍江省廣東商會

商會章程

黑 龍 江 省 廣 東 商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黑龍江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iLongJiang”
第二條 本商會是廣東在黑龍江投資設立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積極開展經濟、貿易與技術的合作交流工作。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在推動區域間經濟協作的基礎上,尋求國際經濟一體化,整合企業間優勢,建立信息溝通平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實現優勢互補,開展公益活動,服務於會員,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利用廣東的先進管理理念和領先技術,為黑粵兩地經濟發展做貢獻。商會的理念是“建粵企之家,架友誼橋樑,做守法之商,謀共進之策” 。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商務廳和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辦公場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風景街18號,郵編:150027。
第二 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及時向會員宣傳並提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建立商會網站,介紹黑粵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宣傳在黑龍江投資的粵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二) 團結在黑龍江的廣東企業,積極參與當地的開發建設,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為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改造與振興做貢獻。
(三) 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對內外的商務考察,工作交流和聯誼活動,在會員單位間開展互助、自律和優質服務活動,創造商會的品牌活動。
(四) 為會員提供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組織開展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財務管理和行銷戰略等講座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六) 開展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回報社會。
(七) 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及時向兩地政府反饋信息,匯報工作,諫言獻策。
(八) 充分發揮商會的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激勵會員合理公平競爭。防止因地域、親疏等因素引發的不團結現象出現,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競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個體經營的由廣東籍人士投資或控股的企業法人或由法人推薦的企業代表。
(二) 擁護商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四) 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商會決議;
(二) 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常務理事全體人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由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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