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是為了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等規定,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6月,黑龍江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文號:黑財規〔2024〕1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財規〔2024〕11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修訂後的《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黑財規審〔2018〕10號檔案同步廢止。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6月12日
內容全文
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貧困偏遠、就業工作任務重的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最佳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調動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科學合理,提升質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最佳化資金支出方向,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並結合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變化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三支一扶”生活費補貼及隨軍家屬生活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複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複享受。
第五條 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以下統稱六類人員),其中包括符合《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黑人社規〔2023〕7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六類人員,培訓後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個人先行墊付培訓費的職業培訓補貼給予個人,培訓機構先行墊付培訓費的職業培訓補貼給予培訓機構。各地應精準對接產業發展和培訓對象需求,定期發布急需緊缺職業(工種)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原有補貼標準的30%。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可按每人每學期2700元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補貼。“三支一扶”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崗前培訓,按照每人不超過5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二)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六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於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培訓中心)或補貼性培訓機構目錄內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等崗位技能培訓,以及企業在職職工參加技師、高級技師崗位技能培訓,培訓後取得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個人先行墊付培訓費的職業培訓補貼給予個人,企業委託或聯合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按雙方合作協定約定的職業培訓補貼金額分別撥付企業或培訓機構。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對象、補貼標準、申領程式等按照《關於全面推行中國特色企業新型學徒制加強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的通知》(黑人社發〔2021〕15號)規定執行,與省內企業簽署就業協定的畢業年度高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納入培訓對象範疇。
(三)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圍繞當地重點產業、重點項目、重點工程、重點領域和新業態、新職業(工種)發展對技能人才要求以及勞動者培訓需求,以“揭榜掛帥”機制開展項目制培訓,向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服務,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實施階梯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地參照《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黑人社規〔2023〕7號)制定。對培訓後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原則上按照不高於補貼標準的7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其中對參加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後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培訓後1年內取得對應職業(工種、項目)職業資格證書(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創業(含參訓前已創業)並出具相應就業創業證明,按照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評價並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六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每人150元的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分別給予每人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評價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目錄的職業工種,各市(地)可適當上浮補貼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30%。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複享受。
第七條 就業見習補貼。對吸納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下同)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50%以下的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留用率達到50%以上(含)的單位,補貼標準提高至70%。
第八條 一次性求職補貼。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脫貧家庭(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職補貼。
第九條 創業補貼
(一)一次性創業補貼。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入鄉農民工,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符合條件人員和創辦主體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資金承受能力,結合創業主體的經營規模、帶動就業人數等實際情況確定。
(二)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登記失業和就業困難人員初次創辦經營主體,初創主體吸納各類人員就業且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補貼後一年內,不同初創主體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資金承受能力,結合初創主體帶動就業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實際情況確定。
(三)一次性防返貧獎勵補貼。對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農民創業主體和就業幫扶車間等就業載體,每吸納一名脫貧家庭(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就業,農戶家庭收入周期內累計支付勞動報酬不低於當年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監測範圍的,給予1000元一次性獎勵補貼。在同一農戶家庭收入周期內,不同農民創業主體(就業載體)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
第十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509號)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單位招用(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女性年滿45周歲、男性年滿55周歲的就業困難人員當年度實現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定額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省人社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補貼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三)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接收“三支一扶”項目人員的單位,按其為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不含續聘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四)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定額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省人社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其中的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經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在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對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後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重度殘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就業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政府設立的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零工驛站等)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專項公共就業服務活動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基本就業創業服務包括向社會購買就業(職業)指導、就業(職業)規劃、職業介紹、就業(創業)政策研究諮詢、創業指導服務;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就業信息收集與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委託開展第三方檢查核查、就業(創業)信息發布、有組織勞務輸出和勞務協作;其他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基本就業創業服務。
對經人社部門初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給予適當的一次性獎補,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具體獎補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資金承受能力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獎補標準。對其他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為初次創辦併入駐孵化基地的企業或團隊,提供第一、二年免費和第三年不超過50%比例繳費政策扶持、運營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駐企業平均出孵率不低於60%的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次性獎補;運營不滿三年的,可按在孵企業數量或孵化成功企業數量給予適當一次性獎補,具體獎補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資金承受能力確定。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各地可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企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單位,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可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和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十四條 “三支一扶”項目人員生活費補貼和未就業隨軍家屬生活費補貼。
“三支一扶”項目人員的工作生活補貼,按規定標準,除上級財政補助外,可以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
未就業隨軍家屬生活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扣除部隊補貼後的差額部分,可以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在確保國家確定的各項就業補貼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與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直接相關、現有補貼政策無法覆蓋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符合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各地應合理確定併科學控制公益性崗位補貼占比,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支出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就業資金支出總額的20%。
第十七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八條 省級(含中央)就業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的方式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四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權重為35%,設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權重為15%,設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慮地方投入力度和預算執行情況等,引導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預算執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權重為15%,設定城鎮新增就業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成果完成情況。
(四)重點工作因素權重為35%,設定當年度就業工作重點任務、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人數等指標。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在因素法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負責收集匯總資金結轉結餘、預算執行、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等業務相關數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向上級單位報送分配資金相關基礎數據時,要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加強審核把關。各單位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條 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每年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地方申報的國家級、省級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備案結果按規定給予分類分檔補助。各地可制定本地區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至各地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將資金分配情況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財政轉移支付預算時,應核對無誤後再下達。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存疑的轉移支付資金。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將上級補助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及時納入預算,並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堅持“凡補必進、不進不補”原則,通過職業技能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辦理,補貼性培訓機構和培訓項目、補貼申領、監督管理、違規處理等按照《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黑人社規〔2023〕7號)規定執行。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不含已使用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的職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為培訓對象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培訓對象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符合條件人員申請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原件或複印件、職業技能評價機構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開具的稅務發票(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參加補貼性培訓後申請職業技能評價補貼的人員,按照《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黑人社規〔2023〕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或畢業證書)複印件、就業見習協定書、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複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申領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應由院校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畢業生屬於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脫貧家庭(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或屬於特困、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證明材料、學籍證明複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學校初審和公示,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申請創業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創業主體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或畢業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稅務部門出具的連續6個月的申報或納稅憑證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創業主體的銀行賬戶。
(二)初創主體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學生可提供學籍證明或畢業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和帶動就業人員勞動契約複印件及人員花名冊(含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初創主體的銀行賬戶。
(三)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農民創業主體和就業幫扶車間等就業載體,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一次性防返貧獎勵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創業主體(就業載體)法人代表基本身份類證明複印件、脫貧家庭(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收入證明、勞動契約複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農民創業主體(就業載體)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社會保險補貼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或畢業證書)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實現靈活就業的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或畢業證書)複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複印件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銀行賬戶或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複印件、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方案》(人社部發〔2022〕62號)、《黑龍江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和黑龍江省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黑人社規〔2022〕6號)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三支一扶”項目人員生活費補貼和隨軍家屬生活費補貼。項目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本地鄉鎮機關或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後工資收入水平材料、項目人員報到通知書及名單複印件。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銀行賬戶或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部隊應當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隨軍家屬未就業且無固定收入證明材料、批准隨軍材料、部隊補貼發放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賬戶。
第五章 資金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堅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礎上,梳理並公開本地區就業補貼政策清單,明確申請材料、申領流程、經辦渠道、辦理時限。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儘快完成材料審核和資金撥付等工作,並定期對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範出現造假行為,對補貼金額大、人數多、期限長的補貼對象加強核查抽查,防範出現造假行為。
資金申報單位應對其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負責並承擔申報主體責任,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省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於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一律取消申領資格,追回資金,並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信息化建設,依託全省集中的就業信息平台,將補貼申請、受理、審核、撥付納入系統管理。對能依託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信息和資料,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面向個人的補貼,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三十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按規定直達市縣基層,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定許可權分設和許可權不相容要求,最佳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履行財會監督責任,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的監督,嚴格支出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各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內部監督,加強對本單位政策執行和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省財政廳履行財會主責監督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偏。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或委託開展第三方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方機構評審要實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確保評審過程的客觀性和規範性,對評審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對第三方評審過程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對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審核的結果進行覆核,確保評審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三十五條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並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制度,既保證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七條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省級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督促指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過程績效管理,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部門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
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要求,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三十九條 加強事前績效目標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政策目標和行業領域發展導向,組織設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並且符合行業特點以及具備產出效果的績效目標,作為納入預算的前置要件。
第四十條 加強事中績效運行監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政策導向偏離績效目標及管理漏洞,及時糾正偏差。
第四十一條 加強事後績效評價。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事後績效評價工作,聚焦注重投入產出效益,對政策實施效果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雙評價”,提升績效評價質量和實效。健全評價指標體系,將包括但不限於城鎮新增就業人數等個性化指標作為產出效益評價重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產出效益未達預期的,對政策延續實施的必要性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套用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相關支出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如遇國家政策規定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的通知》(黑財規審〔2018〕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