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審計機關利用信息化資源實施審計監督辦法

《黑龍江省審計機關利用信息化資源實施審計監督辦法》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0年6月2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審計機關利用信息化資源實施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黑政辦規〔2020〕10號 
  • 索引號:736916951\2020-00089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審計機關利用信息化資源實施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審計機關利用信息化資源實施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29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擴大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審計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利用信息化資源實施審計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資源是指被審計單位用以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業務活動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電子數據、有關資料、必要的技術文檔等。
第四條 審計機關採取現場審計與非現場大數據分析結合的方式,對被審計單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業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實行動態監督。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運用信息化資源和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巨觀分析等審計能力。
第六條 審計機關利用被審計單位信息化資源,應當遵循分散採集、集中管理、授權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七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及其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進行檢查,揭示信息系統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風險隱患,提出審計意見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完善相關制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可靠和高效運行。
第八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依法提供運用信息系統存儲、處理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管理數據,以及其他與履行職責有關的電子數據和技術文檔等資料。
審計機關因工作需要必須採集涉密數據時,應符合相關涉密信息管理規定,通過專用涉密設備,採集至涉密存儲設備中。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確定提供數據的頻率、內容、方式等要求,有效解決技術、安全等方面問題,及時、完整、準確報送數據,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的電子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會計核算、業務管理軟體數據接口。現有信息系統無國家標準數據接口的,被審計單位應按審計機關的要求將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或通過系統升級等方式實現。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數據集中在政府部門存儲管理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需求,提供訪問、查詢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用戶賬戶和數據查詢下載接口及相關數據,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許可權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應當予以修訂或廢止。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電子數據資料,隱瞞或提供虛假及無法識別的電子數據資料,在規定保存期限內覆蓋、刪除、銷毀電子數據資料,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不得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造成損害,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審計人員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2日印發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審計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02〕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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