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政府令第17號
  • 發布日期:2001-12-26
  • 生效日期:2002-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黑龍江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宋法棠
2001年12月26日
黑龍江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減輕地震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黑龍江省防震減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是指在未來較長時間內,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展影響,可能造成嚴重地震災害損失的由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城市和地區。
國家級重點監視防禦區為哈爾濱地區,國家級重點監視防禦城市為大慶市。
省級重點監視防禦區為:
(一)雙城--哈爾濱--綏化地區;
(二)大慶--安達地區;
(三)依蘭--佳木斯--鶴崗--蘿北地區;
(四)齊齊哈爾--訥河地區;
(五)牡丹江--雞西地區;
(六)北安--五大連池--黑河地區。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指導監督、檢查防震減災工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地震預報科學研究,完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震情跟蹤方案。市(行署)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堅持地震會商及地震信息上報制度。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震減災規劃》,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所需地震監測台網運轉和維護費、小型設備購置費、科研費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基本建設經費和大型設備購置費納入同級基本建設計畫,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緊急救援工作體系。
第六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市(行署)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按照全省地展監測台網布局及改造與最佳化方案,負責台網建設、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民眾業餘巨觀測報網與巨觀異常上報制度。對民眾測報員進行技術培訓並提供必要的人員誤工補助費前兆觀測手段的運轉費。
第八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開展地震災害預測,建立地震預測評估系統,編制地震災害損失區劃圖。
第九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採取各種震害防禦措施,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規定完善應急指揮系統,修正本地區、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第十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抗震設防工作的管理,並將抗震設防工作納入當地基本建設管理審批程式。
各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抗震設防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一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的開展地震小區劃和城市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工作。
第十二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及時平息地震謠傳。
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防震知識普及教育,並組織必要的防震演習,提高中小學生的應震能力。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應當建立搶險救災隊伍,適時進行搶險救災技術培訓和演習。
第十三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下列建設工程的產權人應當對其建設工程進行抗震加固:
(一)主要電廠、樞紐變電所和重要的聯網輸電線路;
(二)主要鐵路幹線和樞紐通信、信號、行車、調度、給水、配電設施等建築物,及大型車站候車室和重要橋樑;
(三)主要公路兩側的重要建築,空港、水港的指揮系統和重要設施;
(四)位於重要城市或者工礦區上游的大、中型水庫的大壩和泄洪、輸水建築;
(五)關係國計民生的特別重要的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車間和關鍵設施;
(六)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熱、供氣、供電、郵政、電信、廣播、交通、金融、醫療、消防、糧食等要害系統的關鍵設施;
(七)地震時可能發生火災、水災、爆炸毒物污染、化學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嚴重次生災害的關鍵設施;
(八)特別重要的建築物、重大公共設施以及有重要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四條發生地震時可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不得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已建設的應當安排遷建,並列入城市建設規劃限期遷出;必須建設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抗震設防措施。
第十五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重點生命線工程、可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人員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行政首長負責的防震減災工作體制,建立健全抗震加固、次生災害防範、地震搶險、搶修制度。
第十六條石油、石化、化工、冶金建設、水利、電力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設工程採取防範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災、爆炸、有毒物質泄漏、化學污染、放射性物質泄漏、水災等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十七條建設、水務(利)、電力、郵政、電信、交通、鐵路、民航等管理部門應當對可能被破壞的公用設施做好加固和恢復的應急準備,避免和減小因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交通等中斷引起的次生災害。
第十八條對不執行本辦法,因地震造成所轄區嚴重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黑龍江防震減災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 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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